酒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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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酒店法概述案例2008年3月17日下午4点,王先生入住了广安门铁路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离店。当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王先生认为,该宾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房费74元,并赔偿他因起诉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多元。广安门铁路宾馆销售部的负责人表示,中午12点前退房结账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也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法规定。第一节酒店立法概况关于酒店法最早的记载始于古巴比论的《汉莫拉比法典》,该法典规定在啤酒中掺水可以处死刑。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1.有公民权的自由民;2.无公民权的自由民;3.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如果一个人击落他的牙齿,他的牙齿也该被同等的打掉。”近现代意义的酒店法发源于英国,正是英国的普通法首先宣布饭店负有保证旅客生命健康的社会责任。一、酒店法的概念广义的酒店法应该指规定酒店成立、经营过程中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等。狭义的酒店法仅指《酒店法》本身。二、酒店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1.酒店立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酒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中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2)自愿原则。在酒店经营中,住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住宿酒店以及选择接受酒店经营。同样,酒店经营者也不得强制住宿者接受其不愿选择的服务。也不得拒绝住宿者通常的要求。(3)公平原则。经营者和住宿者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上“帝王原则”。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诈、欺骗住宿者。2、酒店立法的作用(1)是约束酒店和客人双方行为的准则。(2)是酒店和消费者权益的保证。(3)是经营者进行酒店管理的有力手段。(4)是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依据。三、世界范围内酒店法的发展(1)大陆法系的日本,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出台了《旅馆业法》(2)而英美法系的美国由于以判例法为主,所以也没有成文法四、我国酒店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没有单一的成文酒店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第二节酒店法律关系一、酒店法律关系的概述酒店法律关系是指酒店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酒店经营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二、酒店法律关系的确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根据酒店法律事实是否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可分为酒店法律事件和酒店法律行为两类。(1)酒店法律事件。是指能引起酒店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等。(2)酒店法律行为。是指能产生法律后果,但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活动状态。三、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酒店合同的成立(接受要约)标志着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酒店合同是指酒店为了获取利益向客人提供住宿设施,参议服务和其他附加服务,与客人或其他任何一方所达成的协议。酒店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双务的诺成合同。2、酒店法律关系的变更(1)客人延长或缩短原定住宿时间(2)客人因故取消住宿约定(3)违约导致另一方中止合同(4)酒店因客人有违法行为而终止合同3、酒店法律关系的终止酒店合同的终止是指客人结束在酒店的消费,结账离店,酒店和客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四、酒店运行中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1、酒店和客户的关系2、酒店和员工的关系(劳动合同)3、酒店和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关系4、酒店和监管部门的关系五、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酒店的权利(1)酒店有向旅客收取住宿费和合法约定服务费的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拒绝接待顾客:客房已满、客人的行为违反酒店制定的合理规则、顾客患有精神疾病而无人监护或患有不适合居住的传染病、不可抗力(2)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旅客在酒店内的不良行为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进行相关处理(3)酒店有权要求顾客赔偿因其自身过错给酒店造成的损失。2、酒店的主要义务(1)按照明示或约定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2)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补充赔偿责任”(3)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4)酒店应承担的其他义务。酒店应该保护顾客私人权利方面的义务。对于非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除非有特别约定,酒店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3、顾客的权利义务四、酒店法律关系的保护1、酒店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2)侵权责任: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责任。(3)两者的区别:违约责任是对约定事项相对权利的侵犯,侵权责任是对法定事项绝对权利的侵犯。(4)责任的免除:旅客本人的过错。不可抗力。财产自身的缺陷。2、酒店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保护酒店法律关系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1)行政机关。主要指国家酒店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指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管理部门(2)仲裁机关。(3)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酒店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1)行政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2)民事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财物丢失)(3)刑事措施。案例1:2002年7月27日,两名西安游客到我市旅监所投诉,称前一天晚上,她们入住A饭店304室,期间一游客在卫生间洗澡,另一游客因事叫服务员时,由于没有服务员应答,她就离开房间到另一楼层找服务员。第二天早晨发现房内一个包丢失,内有现金一千多元及照相机一部,即与饭店人员联系。最后在2-3楼的楼梯口发现丢失的包,包内已空无一物。她们认为饭店给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周到,饭店不安全,应对她们丢失的钱物进行赔偿。但饭店方认为物品是在房间内丢失的,游客自己没有尽到保管的义务,饭店不应赔偿。经调查,发现A饭店在安全和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大堂没有设立保安,进出饭店的人员无人过问,给小偷有可趁之机,证明游客的投诉反映基本属实。第二章酒店经营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2005年7月,南京某大学的学生丁某到河南某大学进行学术活动。到达后遂在大学的宾馆休息,一觉醒来丁看到自己的背包被扔在卫生间的地上,在打电话通知服务台时,她又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电脑里保存着她一年来进行四次试验的数据和五篇论文。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酒店隐瞒自己的星级标准?(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女体盛宴、胎盘宴、人乳宴、总统包厢跪式服务三、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四、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2、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陷于承诺生效。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六、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2006年10月1日,大学教师小罗与同事小曼在杭州某四星级酒店举办婚礼,要求酒店提供“双喜”牌礼花。当他们在万众瞩目下走向红地毯时,礼花就是放不出来,顿时引来大家的一阵哄堂大笑!小罗和小曼只好很不愉快的匆匆走向婚礼台!事后经查,此礼花为酒店购买的伪劣产品。小罗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酒店双倍赔偿礼花价款,并主张酒店向自己支付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酒店认为,按照《合同法》,只需在婚宴的总价款中免去礼花的费用(礼花的实际采购价格)作出赔偿,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费。酒店找到“英美大卖场”,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双倍赔偿礼花价款,并主张向自己支付5000元的名誉损失费。问题:1.该案例有可能适用我国的哪些法律法规,请举例说明。2.小罗在酒店消费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如果诉讼,小罗主张的精神赔偿要求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吗?4.如果诉讼,酒店对“英美大卖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一、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例如,在酒店用餐时滑倒,如何维权?(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例如,三星的酒店告知客人其为四星,按照四星收费,如何处理?(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例如: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例如(1)交易条件公平(2)不得强制交易(5)求偿权二、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2)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4)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理应依法获得保障。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提前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分析1、三位女士去吃饭,走进一家饭店坐下,拿起菜单随意翻看。服务员快手快脚地端茶倒水。等到每人喝了一口水,又都研究了一遍菜单,发现不是理想中的菜式,于是起身欲走。服务员说:“请付30元,茶水10元一杯。”客人面面相觑,没听说过连这个茶水也是要钱的啊。店家的回答很明确:“如果留下来吃饭,自然茶水就不要钱;否则,天下没有白喝的水!”问题:(1)该饭店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2)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什么义务?第五章酒店劳动法律制度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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