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餐饮法律实务》公司法与公司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变更、终止及其他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精要公司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的种类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是以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建,以股权为基础的经济组织。4、公司是依法登记的经济组织。合同法与合同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精要饭店(餐饮)合同的种类饭店(餐饮)在经营管理和运行过程中涉及到各种形式和种类的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管理合同客房出租合同劳动合同其他合同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1、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或要求。发出建议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提出。要约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应当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2)要约应当是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要约应当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2、承诺是指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后,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承诺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并送达要约人;(2)承诺应当是在有效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应当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同意。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精要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管理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与企业、单位以及职工之间发生的关系。2、执行劳动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国家的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由于执行劳动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即有关国家机关和机构与企业、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由于审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4、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即国家有关机关与企业、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由于监督、检查劳动法律的执行而发生的关系。5、工会组织与工会会员之间,与国家机关以及企业、单位之间,由于工会活动以及维护职工利益等发生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国家机关发生的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原则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饭店(餐饮)法的概念广义的饭店(餐饮)法是指调整饭店(餐饮)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饭店(餐饮)法是指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饭店(餐饮)法精要饭店(餐饮)法律体系的层次饭店(餐饮)法所调整的是饭店(餐饮)活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单一的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法律。2、由国务院及各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3、由国家商务及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饭店(餐饮)规章、制度及规范。4、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地方饭店(餐饮)法规。此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有关公约和规章。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指在国际间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长期性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惯例的形成条件在于:有习惯事实,内容明确规范,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规定,经过国家承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国际惯例的五个特点1、通用性—即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2、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3、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4、重复性—要重复多次地运行作用;5、准强制性—虽不是法律但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饭店(餐饮)法的调整对象饭店(餐饮)法调整饭店(餐饮)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1、饭店(餐饮)和客人之间的关系。2、饭店(餐饮)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3、饭店(餐饮)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4、饭店(餐饮)同境外客人和法人在交往中所发生的关系。饭店(餐饮)法的作用1、对饭店(餐饮)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2、为饭店(餐饮)和客人以及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规定行为规范。3、为饭店(餐饮)和客人以及其它法律关系主体的正当权益提供法律保护。4、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饭店(餐饮)经营活动进行宏观控制,促进经济发展。客人投诉的主要原因1、饭店(餐饮)的服务、菜肴等质量有问题。2、饭店(餐饮)的设施、设备等有问题。3、饭店(餐饮)的管理有问题。4、环境有问题(如有噪音等)。5、客人人身受到伤害。6、客人的财产遭受损失。7、无理取闹。8、敲诈。管理机关不受理客人投诉的情况1、客人的投诉不属于该投诉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2、投诉者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者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4、投诉者的投诉不属于有关投诉规定的范围。5、投诉者的投诉超过了投诉时效期限——60天。投诉机关接受客人投诉的情况1、认为饭店(餐饮)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2、认为饭店(餐饮)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服务的;3、认为饭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4、认为饭店(餐饮)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的;5、认为饭店(餐饮)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6、饭店(餐饮)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的;7、其他损害客人利益的行为。客人投诉的受理程序1、客人提出投诉请求(投诉状或口头)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单位名称及地址。(2)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3)投诉请求、根据、事实与理由。(4)证据。上述四项必须齐全、具体、准确2、投诉管理机关审查3、投诉管理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客人投诉的处理程序客人投诉的处理程序是指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处理的工作顺序。1、通知饭店(餐饮)作出答复投诉机关要对饭店(餐饮)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以便分清责任。2、调解投诉管理机关召集投诉者和饭店(餐饮),在双方完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经投诉管理机关加盖公章生效。3、作出处理决定4、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对饭店(餐饮)的行政处罚投诉管理机关根据侵权饭店(餐饮)对客人权益损害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程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3、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处理。4、没收非法收入。5、建议有关部门对饭店(餐饮)罚款。6、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取消饭店的星级标准等。赔偿三大要素法律事实证据法律责任的概念1、广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都应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2、狭义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司法上通常对法律责任作狭义解释。法律责任的特点1、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合同违约赔偿损失规则1、等额赔偿规则《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2、赔偿限制规则《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则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要求预见的是合同的违约方;(2)是在合同订立时就应当预见到的;(3)预见的内容是由于其违约所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4)是否预见到的判断的标准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即一般人所能预见到的。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4、减少损失规则《合同法》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我国典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93年11月7日,王苏玉等人在南京六合春饭店就餐,王在为火锅添加酒精时,火锅炉内的酒精爆炸将王等七人烧伤,法院判决饭店赔偿客人2.7万元。95年3月8日,17岁的贾国宇一家在北京春海餐厅就餐,桌上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爆炸,造成贾面部和手深度烧伤,97年3月15日法院判餐厅赔偿273257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十万)。拾金不昧还错人是否赔偿01年8月8日,广州某餐厅服务员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一信封,内有3800元及两本存折。便举起来问在场的客人:“谁丢了东西?”旁边一名男客人说是他丢的,服务员便把信封“还”给了他。不久失主林某发现自己丢了东西,立即查问。得知已被人冒领,林某要求餐厅承担赔偿责任,并将餐厅和服务员告上了法庭。思考题:1、服务员是否有责任?2、应当如何处理客人的遗留物品?案例分析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1、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合法。2、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3、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的有效性。4、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切忌传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