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引言保障债的关系实现,维持商品交换的秩序,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便可以保障债的履行,使被阻断的经济关系得以正常进行。但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仅靠上述法律制度便不足以公平解决债务问题了。因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能使全部债权都获得清偿,就使债务清偿矛盾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扩展到了债权人相互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债权人个别清偿,或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就必然会出现有的债权人全额获偿,有的债权人却分文不获的不公平现象,甚至为欺诈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迫使那些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不得不以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其利益。所以,仅采取对当事人越界的自力救济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是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也是不够公平合理的。为此,必须由新的具有相应特殊调整手段的法律来解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清偿问题,这就是破产法。此外,破产法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法人财产权,改善经营状况,合理配置资源与调整产业布局,维持社会公平等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间接调整作用。主要内容•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节债权申报•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八节重整•第九节和解•第十节破产清算•第十一节法律责任参考:破产流程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分配债权申报受理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和解、重整宣告的效力第一节破产管理人(重点)•一、概念•法院指导下,组织破产事实和程序的专业性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服务人员。•对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负责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重点)•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相关链接】:•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总结•(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第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第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第四,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第五,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1、债务人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二、破产申请(重点)•3、清算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注意单选题)管辖。•【解释】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例题1】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2002年)•A.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答案】A三、破产受理(重点)(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重点)•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一、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的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担保标的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4、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重点)•(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取回。•(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及物权、合同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票据权利、股东权(收益权和表决权)、知识产权、执行回转后的财产等。二、撤销权(AvoidingPower)•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如:赞助•(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汽车50万买,2万卖)•(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四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五节破产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重大事项的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二、表决权(重点)•(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解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是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该考点非常重要,注意多选题。第七节重整(重点)•一、重整概念•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点)•1、重整申请•(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注意多选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2、重整期间•(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相关链接】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三、重整计划(重点)•1、重整计划的制定•(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谁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就由谁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注意单选题)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八节和解•一、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二、和解的提出(重点)•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三、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九节破产清算三、破产财产的分配(重点)•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四、破产程序的终结综合题•【案例1】某市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厂于8月14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后,法院于8月20日受理,并于8月23日将受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厂。在11月12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1、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万元。其中包括:•(1)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