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业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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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业标准马银才编辑/制作我国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已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转向了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适航管理,形成了一整套有规则的运动体系。同时又根据适航管理要求制订了一整套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规范了行业行为。《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作为航空维修标准,更具有强制性,是一切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一切活动都按规矩办事,用规则说话,用制度管理。所以在遵守和贯彻各项适航规章的同时,还必须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行为,使之有更好地操作性和在落实中更有依据。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第二单元《地面安全》第三单元《航空器材》第四单元《地面维修设施》第五单元《劳动安全和保护》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主要内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民用航空器试飞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的编制民用航空器季节性工作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主要内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标准语言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民用航空器外表清洁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主要内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清洗民用航空器舱内清洁停机坪维修设备的摆放民用航空器维修工具的管理民用航空器进港接机、离港送机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主要内容一、定义航线放行航空器的维修放行分技术放行和派遣放行两种;技术放行指航空器经过维修后,技术状态良好,达到适航标准,能够安全地完成飞行任务的签署证明。派遣放行指航空器在技术放行的基础上,其设备和有关状况合乎预定飞行任务的特点及要求的放行。放行人员指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程序由获证的营运人和维修单位授权的航空器放行人员。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航线维修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短停、航行前和航行后的维修工作。定期检修按照批准的标准为完成计划维修所进行的维修工作。改装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的维修工作。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二、技术放行人员的资格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签署。由维修单位或运营人授权。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三、技术放行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可对航空器进行技术放行。规定维修项目工作单(卡)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应执行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改装项目已全部完成。时控项目的附加工作单(卡)的内容已完成,保留故障项目符合《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工作中所检查出和机组报告的故障、缺陷已排除/正确处理。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三、技术放行保留项目、代理器材、超寿件已按有关程序办妥审批手续。属于必检的项目已由持有检验人员执照的检验员完成。航空器上必须配备的技术文件、证件完好、并齐全有效。应急设备技术性能良好,应急标志清晰完整。按照规定签署了有效技术文件。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四、派遣放行派遣放行由维修单位的计划调度部门负责。它是在技术放行的基础上将执行任务的航空器注册号和其它相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的行为。派遣放行的航空器应满足:--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可用时限或寿命足够完成预定的飞行任务--机上有关设备符合预定任务的要求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一、定义经停站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二、故障报告承修人应负责及时向营运人报告故障情况。故障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故障发生时间、地点、航班号、航空器注册号--故障发生过程和故障现象--已采取的措施--需要营运人提供的支援发生故障后必须按AP-121AA-02的要求向适航部门报告。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三、故障的处理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时,承修人应按照维修协议给予修复,并由运营人授权有资格的维修人员对航空器签字放行。航空器发生的故障不能排除时,应按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签字放行。航空器故障超出《最低设备清单》范围需运营人支援时,运营人应及时派遣维修人员或委托合格的维修单位排除故障。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一、定义维修活动对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维修设施所进行的管理、使用、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和排故等活动。维修事故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的具有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伤亡。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维修事故征候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事件或具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致残,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维修差错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威胁飞行安全的事件、违犯适航规章的事件或具有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人员的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征候。维修差错分为严重和一般两个等级。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费、工时费和运输费,以人民币计算。维修事故征候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二、维修事故与差错分类--特大维修事故--重大维修事故--一般维修事故--维修事故征候--维修严重差错--维修一般差错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三、特大维修事故造成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整机价格的3%(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含),以低限为准。造成人员在地面发生事故死亡超过10人(含)。造成特大和重大飞行事故。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四、重大维修事故造成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整机价格的1%(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含),以低限为准。造成人员在地面发生事故死亡超过1人(含)。造成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含)。造成一般飞行事故。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五、一般维修事故造成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整机价格的0.5%(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含),以低限为准。造成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含)。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六、维修事故征候造成人员在地面受伤,出现二等残废以上(含)。造成航空器及部件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含)。造成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活塞式发动机在未关磁电机的情况下,扳动螺旋桨。未取下航空器的堵塞、管套、销子、夹板、尾撑等放行航空器并起飞。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六、维修事故征候造成任何系统工作失效,导致必须启用应急系统或航空器紧急下降。未取得民用航空器的“三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又未按CCAR21部第七章及AP21-05中的规定,擅自放行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未按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进行维修、修理民用航空器及部件,并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使用。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六、维修事故征候航空器加注规格不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航空器在低于规定的最少滑油量、液压油量时起飞。航空器在低于《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的标准情况下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运行中航空器机轮脱落。运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舱门、风挡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六、维修事故征候运行中维护、检查盖板飞掉并击中航空器的关键部位。航空器增压舱失密,导致紧急下降。在空中航空器的主要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襟翼/缝翼失效。发动机空中停车。直升机飞行中发生旋翼颤振。直升机飞行中发生该机型飞行手册规定的必须立即着陆的故障。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七、维修严重差错造成人员受伤,住院治疗超过一个月(含)。航空器及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航空器的发动机、起落架舱和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定期维修工作中漏做工作卡中规定的内容。加错燃油、液压油、滑油等油料,未造成后果。发动机未加滑油开车,未造成后果。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七、维修严重差错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航空器中断起飞、返航、取消。航空器上使用失效或复印件“三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未经民航总局批准,擅自在已取得适航证的航空器上进行重大加、改装工作。在航空器上使用未经民航总局批准的机载设备和客、货舱服务设施。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七、维修严重差错未按规定时间及规定程序完成中国民航总局适航部门颁发的适航指令。航空器时控件超时使用。航空器超时检修。未经批准的航材在航空器上使用。航空器不带飞行记录本飞行。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七、维修严重差错航空器飞行中滑油箱盖飞丢。活塞式发动机停车后,忘记关掉磁电机开关。航线维修中漏检,并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使用。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执行航班飞行任务。造成航空器被迫停场维修。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八、维修一般差错航空器及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丢失工具。地面开车使航空器滑动,未造成后果。未挡轮挡使航空器滑动,未造成后果。未按规定系留使航空器移动,未造成后果。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八、维修一般差错不取夹板放襟翼,未造成后果。除直升机以外,带系留开车。航空器完成了维修工作,而未完成签字放行手续就投入飞行。因搭地线未接好,造成航空器加放燃油或进行维修活动时,引起静电跳火,未造成损失。凡未达到严重差错条款界限的其它差错。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一、定义换季航空器在春夏、秋冬季节性转换时,根据温度的变化及各地区在同一季节温度变化的不同,为使航空器适应温度的变化,而应完成的维修工作。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季节性工作二、要求航空器维修单位应按各型航空器的维修手册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要求,确定该机型航空器的换季工作内容。航空器维修单位应根据各地区在同一季节温度不同的特点,应制定换季工作单卡,并确定换季工作完成时间。维修人员在换季前应经过换季工作内容的学习和培训。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季节性工作二、要求维修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应按照换季标准实施换季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并对航空器换季工作应做出评语,签署意见。换季后的航空器应无故障,各系统工作正常,应符合该机型航空器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季节性工作三、换季工作的基本内容航空器外表应清洁、无油污、无漆层脱落、各类标志明显、清晰。航空器各类警示标牌、各类堵塞(套或盖)、夹板上的安全红色警告标记应换新,醒目易见。应按技术标准对航空器有关部位进行润滑保养。航空器的舵面摆幅、张线和操纵钢索张力应按各型航空器的维修手册的要求调节在规定的范围内。第一单元维修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季节性工作三、换季工作的基本内容根据冬季寒冷的特点,应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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