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犯罪性行为赵永红博士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二、正当防卫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以暴制暴行为条件包括:1、防卫意图2、防卫起因3、防卫对象4、防卫时间5、防卫限度1、防卫意图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情况:(1)偶然防卫(偶合防卫)(2)防卫挑拨(3)相互斗殴(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2、防卫起因:不法侵害(1)不法侵害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2)客观存在不法侵害,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的。不具备防卫起因的情况假象防卫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错误认识,把实际上本不存在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而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不具备防卫对象条件的情况防卫第三者对动物侵害的防卫问题(1)来自无主动物的侵害(2)动物被人唆使而侵害他人的(3)来自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侵害不具备防卫对象条件的情况防卫第三者(1)紧急避险(2)假想防卫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间。(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结束的情况(1)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2)侵害者已经被制服(3)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4)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不具备防卫时间条件的情况: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事后加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5、防卫限度防卫限度的理解(1)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2)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侵害行为:性质、手段、强度、损害结果不具备防卫限度条件的情况——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定罪,一般为过失犯罪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不法侵害是犯罪行为(2)暴力犯罪(3)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之特殊性:1、防卫意图2、防卫起因——特殊犯罪3、防卫对象4、防卫时间5、防卫限度——无限度要求三、紧急避险(一)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二)构成条件1、避险意图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2、避险起因: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危险(1)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2)动物的侵袭产生的危险(3)生理原因产生的危险(4)非法侵害行为——假想避险3、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4、避险对象:合法的第三者5、避险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避险限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7、避险禁止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1、防卫意图避险意图2、防卫时间避险时间3、防卫起因避险起因4、防卫对象避险对象5、防卫限度避险限度6、避险限制7、避险禁止四、安乐死1、概念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2、安乐死的特征(1)安乐死实施的对象是身患绝病,且痛苦难忍、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2)实施安乐死的动机必须是基于人道主义,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3)实施安乐死必须是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病人提前死亡。3、安乐死的种类(1)消极安乐死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加速病人的自然死亡(2)积极安乐死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促使病人提前死亡4、各国安乐死政策德国英国法国日本荷兰美国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自然死亡法》“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消极安乐死5、我国安乐死政策安乐死没有合法化,一般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问题是如何保障安乐死制度不被滥用,侵害到无辜者的生命权利?(1)适用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痛苦不堪的病人(2)给予病人真诚而明确的要求(3)对于病人能否实施安乐死,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确认(4)实施安乐死的人应当是具有具有医疗资格的医生(5)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应尽量减少病人的死亡痛苦五、警察圈套1、概念警察、司法人员或者受他们指使的人为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们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可以以他的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2、构成要件(1)诱使者必须是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或者受他们指使的人。(2)警察等以积极行为去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而不是仅仅只提供犯罪机会。(3)被告人犯罪念头是因警察的引诱而萌发的,而不是原先就有的。诱使他人犯罪——教唆共同犯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英美刑法认为,警察设圈套虽然是一种侦查方法,但滥用这种方法又会导致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法律许可把警察圈套作为免罪辩护的理由正是为了对这种破坏结果起到抗衡作用。我国的政策2000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犯意引诱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