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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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法规介绍张姝2012年5月2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范性文件执法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框架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之外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核准的检验鉴定机构监督抽查行政执法委托检验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法定检验商品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商检法授权制定并调整其他法规规定5法律法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监管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种类表”)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由安监总局会同质检总局等9个部门确定、调整6危险化学品名录种类表海关与CIQ联合监管的进出口商品CIQ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海关与CIQ联合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现行有效的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5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不包括6.2类感染性物质。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5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5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5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危险化学品的包装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5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13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1/9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规定,出台了《关于进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核心内容,体现在八个条款中。14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2/9第一条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适用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15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3/9第二条规定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报检要求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商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16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4/9第三条规定了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要求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商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17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5/9第四条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依据。(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18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6/9第五条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和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19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7/9第六条规定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的检验内容和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20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8/9第七条规定了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检验内容和要求。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21规范性文件(1)_30号公告9/9第八条规定了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要求。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同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安全要求。22规范性文件(2)_318号文件1/3《关于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318号)318号文件规定了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要求。规定:CIQ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使用鉴定时,需严格检验其内容物的危险特性与出口企业申报的危险特性是否一致,并根据《国际危规》核对其包装是否一致。23规范性文件(2)_318号文件2/3对《国际危规》中未列明、未知其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CIQ需对其进行严格的分类实验,根据分类和其危险特性,确定其使用正确包装并进行正确包装使用鉴定。危险特性的开验已久,并不是近期开始的。24规范性文件(2)_318号文件3/3CIQ抓紧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检验人员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检验技术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切实做好检验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严禁无总局颁发的有关危险品及其包装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的检验工作。25规范性文件(3)_海运危包管理办法1/2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85】国检四联字217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厂应向CIQ办理登记。生产厂在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向CIQ申请性能鉴定。生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CIQ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危险货物生产厂凭CIQ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按《国际危规》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逐批向CIQ申请使用鉴定。此条被写入2002年修订的商检法: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CIQ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26规范性文件(3)_海运危包管理办法2/2CIQ凭申请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鉴定,项目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CIQ从事包装检验鉴定的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包装容器性能和有关运输规则,掌握测试技术。CIQ办理包装鉴定,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资质要求包装检验周期分为1、3、6个月三档,开始时3个月。27规范性文件(4)_空运危包管理办法1/3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检验、鉴定方法应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规则》的要求。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在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向CIQ申请性能检验,提供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厂检合格单,对盛装液体的包装还应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关于发布《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1995】2号)28规范性文件(4)_空运危包管理办法2/3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CIQ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CIQ对经检验和鉴定合格的包装,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29规范性文件(4)_空运危包管理办法3/3从事空运危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局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资质要求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在容器上印刷包装标记、航空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和生产批号。30规范性文件(5)_铁路运输危包管理办法1/3关于发布《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检联【2000】18号)包装生产企业在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向CIQ申请性能检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CIQ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31规范性文件(5)_铁路运输危包管理办法2/3CIQ依据检验规程对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检验合格的,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在容器上铸压和印刷包装标记、铁路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和生产批号。32规范性文件(5)_铁路运输危包管理办法3/3从事铁路运输危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局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资质要求33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1/5《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交通部、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8号)【2002】适用于直接由公路运输出境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危险货物常压包装容器(包括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罐体)。汽运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检验、鉴定标准应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汽运出境危险货物。34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2/5检验合格的,CIQ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证书有效期分别为:危包生产企业在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向CIQ申请性能检验。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纸桶盛装固体货物的,有效期为18个月;盛装液体货物的,有效期为1年;盛装腐蚀性物质(包括带有腐蚀性副标志)的,从罐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其他包装容器的,有效期为1年;但盛装腐蚀性物质的,从罐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35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3/5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容器性能检验,采用周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检验周期分别为:统一规格、材质、制造工艺的包装容器,检验周期为3个月。汽车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年。36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4/5经检验合格的,CIQ签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CIQ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同时提供所盛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评价报告、相容性报告等有关证明。37部门规章(1)_汽车运输危包管理办法5/5从事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局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工作。资质要求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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