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经典法律案例评析-民法-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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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二节民法—婚姻家庭继承法上节主要内容回顾•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教学内容及目标•了解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重点理解结婚及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了解继承法的概念和继承方式•重点理解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分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婚姻法(一)婚姻法的概念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现行婚姻法(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1、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2、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家庭道德的历史演变性质内容乱婚(血亲杂交)性交可随意进行,无羞耻感,无性爱和道德感血缘群婚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通婚,性关系有了限制,下一代统统被称为上一代的子女,上一代统统被称为下一代父母两合氏族群婚发现近亲繁殖严重恶果,限制兄弟姐妹间的性交关系,实行两个集团之间的性关系与通婚行为,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对偶婚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不牢固,有可能发展夫妻间性爱,是群婚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的中间形式一夫一妻私有财产的出现,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3、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天出头为夫女跪夫为妻男尊女卑封建社会夫妻关系封建社会三从四德•“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德、容、言、工。新三从四德:•三从:太太出门要跟从,太太命令要服从,太太错了要盲从。•四得:太太化妆要等得,太太生日要记得,太太花钱要舍得,太太打骂要忍得。•三从:为家父从,既嫁夫从,夫死子从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二)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必备条件1、结婚的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患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结婚的禁止条件祖父母3外祖父母父2母3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1己身2子女3孙子女(外孙子女)2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3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2、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农村城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时限: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由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的亲属组成,亲属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与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兄弟姐妹间的关系1、离婚的程序(四)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离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离婚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几种情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崔真实曾遭家庭暴力自杀前短信曝光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视离婚后的子女扶养离婚后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离婚后子女的探视贾静雯力争女儿抚养权3、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生活帮助明星离婚代价不菲(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况: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2、遗弃家庭成员的3、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4、因一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同胞婚姻的有关规定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离婚、复婚。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程序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程序华侨、港澳同胞与中国(内地)公民结婚、复婚,凡婚姻缔结地在我国境内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但在办理手续时,应备齐各种证件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必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王某和刘某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A,现年五岁。双方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夫妻关系紧张。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一女孩B,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某决心与王某离婚。案例分析假设刘某选择诉讼离婚,受案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刘某要求离婚,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什么法律程序?假设刘某于1992年12月31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继承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二、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1985年10月1日施行(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五)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保姆成继母遗产起纠纷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遗赠遗赠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4、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1、遗产的分割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六)遗产处理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非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七)涉外继承1、涉外继承的概念是指一个继承关系中所包含的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所在地等诸要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涉外因素的继承。2、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中国公民外国人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涉外继承案件的处理涉外继承遗产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遗产为动产的,只要动产在我国境内,其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课堂小结•了解了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了结婚及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了解了继承法的概念和继承方式•理解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分配下节内容:民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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