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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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仲裁2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范围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这种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3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点。一是在国际范围内确立了仲裁的管辖权;二是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2、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双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为基础。43、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我国仲裁法规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具有约束力。54、与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易于保密、程序简便、节省费用等优点。5、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6中国A公司以FOB条件向日本B公司出口50吨蔬菜,在大连港装船时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书。但该批货物运抵日本时已经严重腐烂,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出口合同的条款,该争议被当事人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为:日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1)如果日方对裁决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2)如果日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中方是否可以申请有关机构予以强制执行?7三、各国商事仲裁立法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主要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章对商事仲裁程序作出规定,而英国、美国、瑞典等国家则采取单行法的形式规范商事仲裁法律制度。8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可分为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两种组织形式。其中常设仲裁的仲裁机构一般附属于民间团体,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自己的仲裁规则。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领域中的常设仲裁机构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和专门性的三种:91、国际性的仲裁机构这种仲裁机构不属于任何一个特定的国家,而设立在某个国际性的机构之下。如国际商会下设立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arbitrationcourt)”和世界银行下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theinternationalcenterof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102、全国性的仲裁机构指按某一国家的国内法而设立的,但有权受理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纠纷的仲裁机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设立这类仲裁机构。除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外,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这类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意大利仲裁协会等。113、专门性的仲裁机构指设立在某一交易所或同业公会下的常设仲裁机构。这类机构只受理行会内部成员间的争议,如:伦敦谷物公会下设的谷物和食品贸易仲裁委员会,荷兰鹿特丹毛皮交易所下设的仲裁庭等。12二、国际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ICC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国际商会于1923年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其目的是为了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金融家、制造商和商人”提供一个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国际性组织,“而不使其求助于正式的司法程序”。大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已成为世界上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重要、最有广泛代表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其组织成员来自5大洲的60多个国家。自其创立以来,共处理涉及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万多个国际性商事仲裁案件。13(二)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cour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常设性商事仲裁机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伦敦国际仲裁院是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是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业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服务,目前所采用的仲裁规则是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根据该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商事仲裁,但要指定该院为指定机构,如需要该院提供事务性服务,应当在商事仲裁协议或商事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最大的特色在于聘任商事仲裁员的标准,仲裁院十分重视商事仲裁员的专业水准,因此,商事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册中名列了30多个国家中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水准的国际商事仲裁员,其专业性深获世界所认同。此外,关于商事仲裁员选任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仲裁规则规定独任商事仲裁员或首席商事仲裁员应选任中立国国籍的人士担任,这是该院的一项重要原则。14(三)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是美国最主要的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构,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美国商事仲裁会和1925年成立的美国基金会于1926年成立的,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组织。总部设在纽约,但分支机构遍布美国24个城市。目前,美国商事仲裁协会有专职工作人员500多人,是世界上最大的民间商事仲裁机构。宗旨是通过各种方式,用调解与仲裁的手段解决各种纠纷。在目前处理民商事纠纷时,一般适用2000年修改并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除此之外,仲裁协会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商事仲裁。美国商事仲裁协会受案范围较宽,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商事仲裁的争议,一律受理。美国仲裁协会备有仲裁员名册,共登记了600多名商事仲裁员,均是在各行业中享有一定声誉并具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士。仲裁协会内部有专门负责教育和培训商事仲裁员的部门,定期对商事仲裁员进行商事仲裁知识和技巧的培训工作。15(四)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的附设机构,是一个旨在促进工商、航运事业的民间组织。成立之初,斯德哥尔摩商会商事仲裁院主要处理国内商事仲裁案件。由于瑞典作为中立国的特殊地位。从1970年以后,美苏等国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商事仲裁条款逐渐选择了该仲裁院进行商事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还在解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已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宗旨是根据商事仲裁规则的规定,协助解决国内和国际的商事争议;根据仲裁院采用的简易仲裁规则、保险仲裁规则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中的程序规定,协助解决商事争议;提供有关依规则解决争议的咨询,以及提供有关商事仲裁和调解的信息。16三、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指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包括深圳和上海两个分会,这两个分会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个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94年成为国际商会的国家会员后,同时启用了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使用原有名称的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商事仲裁院”(thecourtofarbitrationof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的名称。199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首次超过了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为仅次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世界第二大商事仲裁机构。17第三节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18二、仲裁协议的类型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三种类型。19(一)仲裁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二)仲裁协议书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单项书面协议。(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20三、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一)提交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1(二)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是仲裁立法所普遍认可和适用的必备条件。2、仲裁协议的口头形式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都规定,仲裁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22Nissho是一台集装箱吊车的货主和收货人。该吊车由发货人在韩国装上轮船的舱面运送到美国的巴尔的摩,在巴尔的摩卸下时已经处于严重破损状态。为此,Nissho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承运人提出抗辩:依照提单所载的仲裁条款,该争议应当在东京仲裁解决。Nissho认为:自己并没有在提单上签字,也未授权发货人签署这样的条款。问:该纠纷是否应当仲裁解决?23四、仲裁协议内容(一)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1、仲裁标的,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的事项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3、仲裁规则4、裁决的效力24(二)仲裁协议的标准格式为避免当事人的仲裁条款中因内容欠缺而影响其效力,各国都有示范的仲裁条款格式。例如,国际商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为:“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仲裁解决。”25五、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和仲裁者都有约束力;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有关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4、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26(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保证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被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27第四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包括裁决在作成国境内执行和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需要在本国境内执行时,一般都依据本国的国内立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按法定程序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8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另一是外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本国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的问题,国际上通常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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