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省低保管理中心赵显富第一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内容(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念1、内涵《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2、准入条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实施办法》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生活救助的权利”。特别说明:《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长令275号)第三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实际收入,凡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3、基本要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1、政策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2、测算方法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定方法,各地在实践中使用较多的主要有四种方法,即市场菜篮法或标准预期法、恩格尔系数法、收入比例法和生活形态法。3、衔接关系工资--养老金--最低工资--失业金--最低生活保障金2/3递减(66.7%)。(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申报审批1、户主申请(1)城市低保申请的原则个人自愿户主申请诚实守信常住地受理(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家庭合法收入证明(3)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权利:要求社区居委会解释城市低保政策;向社区居委会查询城市低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义务:按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家庭有关情况,如实填写《申请书》,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配合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和群众监督。2、社区核实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固定收入赡扶养费收入经营务工收入其他家庭收入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要求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不予批准:1、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2、近期购买金银饰品、古玩字画、冰箱、空调、计算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3、有高值收藏和个人投资行为的;4、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使用移动电话的,或家中安装固定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的;5、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6、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要求获得低保待遇的申请暂缓审批:1、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2、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3、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待业)人员未在劳动就业部门就业登记的;4、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上述行为的;5、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6、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提供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证明的。民主评议公示3、街道审查审查材料抽查核实民主评审4、县级审批审查材料调查核实审批公示与发放证、折5、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补助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1、常年公示通报(1)类别界定一类(无劳动能力)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重特大疾病家庭。二类(特殊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主要成员严重残疾的家庭。三类(一般困难)对象:指家庭主要劳力年轻,身体健康,家庭人口不多,家庭负担不重的城镇困难居民。2、分类管理(2)分类核查3、分类施保重点保障限期保障低保渐退元旦春节一次性慰问5、公益服务劳动参加公益服务劳动对象公益服务劳动内容4、续保登记按季续保登记6、年度全面核查7、处罚《条例》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责任主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二部分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试点阶段(1995.3—1997.4)1995年底,武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武政〔1995〕102号),决定从1996年3月1日起,在七个老城区开始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二)推广建制阶段(1997.4—1999.9)1997年4月2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1997〕20号),确定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至1999年6月底,全省保障对象达到12.86万人,占城市非农业人口的0.98%。(三)初步提标扩面阶段(1999.9—2000.12)1999年9月初,国务院首次决定对中西部地区安排部分低保补助资金,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提高30%。我省按时将中央财政下拨的557万元调标资金发放到户,同时将保障标准提高了30%。1999年底,低保对象增加到16.07万人;2000年底,低保对象达到28.29万人。(四)突破性发展阶段(2001.1—2001.12)2001年底,全省低保对象达到85万人,占非农业人口总数的5.1%,基本实现了民政部提出的“三个基本”目标。(五)实现应保尽保阶段(2002.1—2002.10)2002年12月底,全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数迅速扩大到126.4万多人,约占我省非农业人口的7%,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六)实现新政策下的应保尽保阶段(2002.11—2003.6)2002年10月底,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则按“实际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2003年6月底,全省核准享受低保待遇对象160万人,约占全省非农人口的9.3%,基本实现了新政策条件下应保应保工作目标。2004年底全省城市低保对象157.7万人,全年累计支出低保资金11亿元,2004年度全省月人均发放救助金为57元。第三部分当前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三)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1)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2)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3)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规范的失地无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四)机构网络不健全的问题(二)户籍制度改革后如何界定保障条件的问题(五)处罚没有手段的问题(一)救助水平普遍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