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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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名词解释:1、金融市场:是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及资金在其中运动所形成的资金运动网络,即资金的集中和分配、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的场所,包括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和以非金融机构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无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2.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妨碍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4.货币法:货币法是关于货币发行、流通及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集资诈骗罪: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控的条件下,以欺诈的方法骗取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信任,取得资金,并且该资金并没有按照集资协议或集资章程的规定使用,而是以各种情由非法占为已有,这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6.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主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稳定银行业,避免商业银行走向破产,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7.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6.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7.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8.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9.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10.共同保证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一个被保证人担保,以增强担保的效力。1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12.公示催告: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13.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以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对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偿付义务。14.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5、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16、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17.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18.市场禁入: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证券法规在一定的时期内或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及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19.投资基金:是指集聚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的基金。20.信用证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故意利用非法手段伪造、变造、骗取信用证取得方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均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21.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23。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再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24.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追索权:是指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25.保证合同:是指主债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的协议。26.共同受托人:是指统一信托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与共同代理人相同。《金融法规》期末复习题(简答题)第三章一.伪造货币罪的主要内容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借助于一定的工工具,以印制、复印、拼接剪贴等手段制造货币的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出于非法牟利,伪造方法不同对犯罪的构成及罪行的程度有重要的关系。例如,以手工描画、复印、拼接和剪贴伪造货币金额较小,可不构成犯罪;如果采用机械印刷方法,即使数量和金额很小,只要制作及拥有伪造货币的印制底版,就构成伪造货币罪。二.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内容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提供虚假担保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各种经营业务报表,隐瞒真实的情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取得贷款,然后通过虚假手段的交易或者虚假的破产胶其他清盘的方法侵吞该贷款,或者使贷款成为无法偿还的呆帐,将贷款非法据为已有的一种金融诈骗行为。三.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内容是指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恶意透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盗取他人和银行的货币财产的行为。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动机是出于占有他人的货币财产,客观上实施了盗取他人的货币财产的行为。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要内容保险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保险事故,故意逃避投保义务的违法行为,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具有诈骗行为,并侵占了保险人的货币财产。第七章票据法一.票据权利的种类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的《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其权利的形成须是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设定一定的金额,然后再由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凭票享有相应的权利。票据权利有两大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的期限为:远期汇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付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请求权须在知道自己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须在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二.汇票的基本条件和当事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者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汇票权利人就是持票人,汇票债务人可包括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中除了付款人之外的债务人在履行了付款责任后,应取得持票人的汇票权利,成为新的汇票权利人,享有向付款人追索的权利。三.票据行为制度的主要内容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行为。所有的票据行为均以出票为其他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所以人们将出票行为称为主票据行为,将由主票据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行为,如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四.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的抗辩就是指债务人通过依法否定持票人的权利的行为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并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抗辩有两种:(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票据的性质)而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抗辩,理由可以是票据无效、日期未至、签名不符、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有涂改痕迹等等。(2)人的抗辩,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五.简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情形。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是提出要满足其一定的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且持票人的票据身分没有缺陷。(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及付款人是汇票的债务人,负有期满偿还汇票金额的义务,如果其在承兑前或付款前就失去主体资格的,持票人可提前行使追索权。(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的票据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六.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1)涉外票据的准据法,包括中国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准据法,其中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有些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等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追索权适用出票地法律;有关提示及拒绝证书的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保全适用付款地法律。第八章担保法一.担保的种类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财物确保履行合同,实现债权。担保的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二.我国担保法的主要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三.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是一种物权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抵押人以法定形式将约定的财产作为主债合同履行的担保,如果抵押人不履约,作为担保的财产的处分权就属于抵押权人。抵押的特征:(1)是一种要式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抵押合同;(2)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权;(3)是一种从合同;(4)是一种低成本的担保(5)具有担保公示的效果;(6)是一种相对独立于产权人的财产保障四.定金和定金法律关系定金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后履行合同方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相对比较弱的一方不积极履行事同,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相对比较强的一方要求对方提交一部分现款作为履约的担保。定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行为,它可以单独的合同形式表现,它是一种实践合同,即须待义务人交付后才能生效。五.不能充任抵押法律关系客体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土地的抵押;(3)公益机构的公益财产抵押;(4)权属不明的抵押;(5)涉案财产的抵押六.简述留置的法律特征:(1)留置是一种财产担保措施。(2)留置标的与主合同标的相同.留置标的必须是动产,一般情况下,这些动产是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修理合同等合同的标的物。(3)留置物的处分权在债权人手中。债权人不能在债务人一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就处分留置物,而是要按法律的规定,过一段期间,让债务人有时间延期履约,只有等债务人过了延长期仍然不能履约的,才能处分留置物。(4)留置担保的标的是动产。根据法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规则,留置权人在对留置物依法处分后,有权优先受偿,这个优先就是指留置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时,留置权人可以无条件地排在其他债权人前面实现自己的债权。(5)约定优先适用于法定。留置权的设定依法定为准,但是当事人为了营造一定的履行合同的氛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法定的留置权。七.简要说明抵押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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