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论二.保护制度和政策的发展过程三.法国遗产保护系统四.法国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五.总结与讨论一.概论一.概论1.1关于作者邵甬,主要研究领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设计。1.2关于法国历史保护工作法国政府在理念、法规、体制上都充分考虑到历史城市管理和现代化发展的矛盾。在具体保护工作中,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市长促进历史城市和街区的整治和更新,并鼓励新老建筑和谐共存,适应现代合理的发展。因此,无新建筑与历史建筑和谐相处,新的城区也呈现着强烈的地方和民族特色。1.3关于这本书这本书比较全面地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介绍法国建筑、城市及景观遗产的保护,系统阐述了法国早期保护制度的建立和以后保护政策的发展和演绎,及至20世纪末遗产保护新概念的产生与完善,详细介绍了法国遗产保护的法律、管理、政策、专业培训、公众参与等制度的内容和实施。二.保护制度和政策的发展过程(重点内容)二.保护制度和政策的发展过程“Patrimoine的概念“遗产”是某个社会或者名族演变的痕迹,能更好的是我们知道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它联系着过去、现在和未来;它的选择标准是“interessant”(有意思)和“affective”(有情感),按照不同标准分为: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可移动遗产和不可移动遗产。2.1法国建筑遗产概念的产生国家、行政和科学导致了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建筑遗产保护的进程。2.1.1大革命的背景下的“国家遗产”概念法国大革命之前,宗教、王权和家庭是物质保护的主要力量。大革命的冲击之下,消除旧时代的痕迹、动机不明的破坏或者宗教信仰等导致历史建筑受到摧残;当部分人士关注文物保护的时候,法国于1790年成立文物建筑委员会,之后设置临时保护机制、保护手册和博物馆,所以可以说革命政府仓促中成为所有事物的责任者,但也努力创建了“国家遗产”的概念。2.1.2不同思想风潮的涌入(1)浪漫主义的呼声雨果认为“建筑是艺术的皇冠”。浪漫主义用“审美”代替“功利”的标准,被那些自然风景和历史文物吸引,同时产生对现存美好事物的担忧,于是就出现许多保护遗产的呼声,公众意识和政府认识的逐步提升促进人们对“破坏文物”进行干预。二.保护制度和政策的发展过程(2)梅里美的保护政策作为文物建筑总监的梅里美:“他建立了纪念性遗产的整体政策,这对整个欧洲来说都是一个创新”,他要求各省编制文物清单,将文物重要性分级,并将文物建筑和文化建筑区分。为了强化国家意象并对公民进行教育,他强调对中世纪遗产的保护。(3)维奥莱·勒·杜克的“风格式修复”勒·杜克的理论灯塔建立于19世纪初的浪漫主义向早起批判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演变过程中,他是功能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先驱,是现代建筑运动的启蒙。他认为建筑教育两阶段为:第一,分析历史建筑的方法;第二,了解所处时代材料的使用条件并作出恰当的设计。勒·杜克提出了建筑的二元方法论,考虑建筑中人的心理感受、气候影响和建筑材料等。他认为:“修复一个建筑,并不仅要对它保存、修理和修改,而是将它重新置于一种更完整的状态下,甚至这种状态是在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风格由建筑功能,而这种功能是对某种文化的客观表现和物质构成”。(4)奥斯曼主义城市改造19世纪的城市规划是为了满足城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城市美观需求。大革命之后,拿破仑一世希望建立和大帝国匹配的首都,便出现了巴黎大计划。在奥斯曼整个计划中,建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绿化等交织成一个“体系”,这些子体系相互渗透,共为一体,并处理好“保护与改造”的关系。2.1.3关于“历史纪念物”的法律诞生1887年3月30日,《历史纪念物法》诞生。二.保护制度和政策的发展过程2.2从文物建筑到历史环境2.2.1现代主义城市规划和建筑运动思潮(1)现代主义城市规划思想的萌芽“乌托邦”、“新协和村”、“田园城市”和“工业城市”等理念的提出,将城市的专注点从建筑转移到整体城市分为和城市布局。(2)《雅典宪章》1933年国际建协大会的《雅典宪章》成为现代主义城市规划理论非常重要的标志。大会的主题是“功能性城市”,要求城市严格分区,绿带相隔。《雅典宪章》将城市分为交通、居住、工作、游憩四个功能,其中交通为首要考虑因子。2.2.2相关法律的诞生1930年《景观地法》诞生,1943年《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法》诞生。二.保护制度和政策的发展过程2.3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制度的发展2.3.1法国战后城市建设两次世界大战的破坏使法国开始注重“战后重建”,1945年到1958年间法国开始大规模建设房屋,扩大安置能力,并出现住房工业化产业,这阶段的房屋“没有什么独创性”。直到1958年,开始“城市更新”,为抛弃现有拥挤疲惫的城市状态,推动“拆除重建”工作,事后证明:这个阶段的“城市更新”是失败的。2.3.2《马尔罗法令》建立保护区制度1962年8月4日发布的《马尔罗法令》是法国“保护区”概念产生的重要标志,第一次将建筑、城市遗产和保护联系起来。其双重目标为:将保护范围从对单体的保护扩展至对历史环境的保护;为城市更新提供多一种模式,关注能否改善环境品质以及带来活力。2.3.31970年代遗产保护的国际运动和法国保护区政策的转变1975年《诺拉报告》提出将城市中私有的产权旧住房纳入国家住房补助政策体系中,从而改变之前国家或在郊区大兴土木,或在城市中心拆除原有街区的做法。“住房改善计划”在居民选择权、社会不平等现象、购买自住房、住房品质和整修旧住房方面有很大提升,成为法国成功的就成复兴和遗产保护政策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2.3.41980年代的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制度1983年的《地方分权法》规定:“可以再文物建筑周围以及普遍的因其美学或历史原因而值得保护或价值重现的街区和景观地建立”建筑与城市遗产保护区“(ZPPAU)。二.保护制度和政策的发展过程2.420世纪末法国遗产保护新趋势2.4.1法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世界遗产在当前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由183个国家签署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无疑时最受欢迎的国际性公约之一。法国曾非常积极地致力于这个公约的形成,并且始终非常认真地尊重公约的精神。”截至2007年底,法国一共31处世界遗产地,其中文化遗产29处,自然遗产1处,混合遗产1处,预备清单38处。世界遗产的申报成功一方面证明了该遗产地所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另一方面能带来显著的旅游、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发展。2.4.220世纪遗产保护运动“马洛尔清单”引起的关于近代建筑是否能列入保护范围的讨论;米歇尔·葛清单从现代主义到折中派的转变;遗产类型化保护。2.4.3产业遗产保护“国际产业遗产保护联合会”(TICCIH)于1978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三届产业纪念物保护国际会议上提出:产业遗产包括不动产(产业景观、有规划的厂址、产业建筑物等)以及动产(设备、及其、工具)。能源、原材料、工作场地、运输方式、生产的产品、成文的资料、用于科研或建设场地的图纸和照片等、全部行政、法律和技术文件等,都可纳入产业遗产的范围。2.4.4可持续发展战略与遗产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遗产保护从“举国”政策向“全民政策”的战略转变。三.法国遗产保护系统三.法国遗产保护系统3.1法国遗产保护体系3.1.1文物建筑保护历史纪念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规定的保护级别分别为“列级”和“登录”。(1)保护对象:史前文物,埋藏有人类活动和地质层积的场地;需要通过列级来分离、突出或清理该建筑物的;位于已经被列级或建议被列级的建筑物的可视范围内。(2)价值标准:公共利益;足够价值;历史和艺术价值。(3)文物建筑保护程序:友好列级(分为提议,预审,行政部门发表意见,文物建筑国家委员会发表意见,产权所有人书面意见,决议几个部分);强制列级;紧急列级(时间为一年);强制征收;登录程序(提议与预审,决议)。(4)特别要求:文物建筑保护还针对业主的权利、列级文物、登陆文物的要求有一定特殊说明。价值重现:修复;改建;扩建。3.1.2景观地保护(1)保护对象:对自然景物(monumentnatural)和景观地的保护从艺术、历史、科学、传奇或景观角度具有普遍意义。分为城市型景观河自然型景观。(2)价值标准:画境特征;艺术特征;传奇和历史特征;科学特征。景观地保护程序:列级;登录;紧急列级。(3)特殊说明:列级景观地“除非有特别许可,禁止破坏、改变其面貌的行为”;对登陆景观地的控制则相对灵活的多,主要是控制市辖区。三.法国遗产保护系统3.1.3文物建筑周边环境保护(1)保护主体:文物建筑。该法律在建筑物被劣迹、登录或紧急列级时自动生效。(2)可视范围:文物建筑周边环境具有空间和视觉的双重条件;或位于文物建筑的可视范围内,即从文物建筑可以看到该建筑;或从某个重要观景点可同时看到两者,且该建筑文物建筑不超过500米(是从建筑物边缘而不是从中心算)。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不采取该规定。是决条件分为可视性和共视性。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从文物建筑看得到该建筑,则需从文物建筑看出啦的视觉景观(视点从文物建筑外缘开始);第二,如同时看的到研究建筑和文物建筑,则需要看到文物建筑的视线景观。(3)强制性规定:工程和建设许可包括:建设许可、拆除许可、预先声明、最轻松免除许可和声明。中央部委的意见不得先于国家建筑师的意见。3.1.4保护区制度(1)保护范围:是真实的历史遗存部分;是构成保护区特质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护区不应局限于历史核心区,还应考虑紧邻的周边区域。(2)保护规划研究:城市形态构成与演变分析;类型学分析;建筑学分析;非建筑空间研究;城市社会经济问题研究。(3)《保护与价值重现的内容》。3.1.5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制度三个目标:调整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的保护方法;加强对城市和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市政对遗产管理和价值重现的积极作用。三.法国遗产保护系统3.2法国遗产保护政策3.2.1从“国家集权”到“全民保护”的遗产保护政策体系20世纪,是法国在遗产保护领域迅速发展的一个世纪:从集中对指定物体进行保护到国家和地方国通针对一个地域进行保护。意义:遗产保护政策的适用范围变大;保护内容扩大;保护对象越来越复杂。当前政策:控制列级和登录文物建筑数量;鼓励产权人投入资金保护文物建筑;鼓励保护区域内产权人投入资金修缮旧住房,达到社会混和目标;鼓励保护区域内产权人投入资金修缮商店,达到经济发展目标;作为国家政策补充的遗产保护基金会发展。3.2.2文物建筑修缮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3.2.3与经济目标结合的遗产保护政策。3.2.4遗产保护基金会政策。四.法国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四.法国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法国遗产保护渗透到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本文主要讲了法国遗产保护与大众普及、可持续发展、城市复兴、可持续旅游、跨区合作的关系,下面将从抽取大众普及和可持续发展来展开阐述。4.1法国遗产保护专业培训与大众普及4.1.1国家专业培训中心目的:培养大批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专长的建筑师、规划师和景观设计师;为国家输送遗产保护官员;推动了法国遗产保护从理论到实践的发展。4.1.2遗产保护课程4.1.3地方遗产保护培训学校4.1.4遗产保护研究与宣传机构:国家文物建筑中心;法国建筑与遗产城。4.1.5遗产保护协会:非注册、注册和国家承认协会。4.1.6文化遗产日起源于法国,从2006年6月开始,中国开战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活动。文化遗产日组织活动:免费或优惠开放文物建筑和景观地;在遗产地开展大量丰富多彩的活动;公共部分的火化作用。四.法国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4.2巴黎的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4.2.1《巴黎地方城市规划》解析(1)2000年《社会团结与城市更新法》要求:城市繁殖分散发展;促进城市更新;加强社会团结互助。,它是促成巴黎地方城市规划最直接的原因。(2)城市发展需求巴黎是一个人口210万的移民大都市,生活品质、公共机构和文化设施较齐全。它面临新的需求:社会发展不平衡,西部集中高级住宅和办公区;东部则混杂各个阶级;多样化的城市景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