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2012年10月前言对各级管理人员来说,依法合规是最基本的要求。探其究竟,我们要依照什么法律,符合哪些规定?在研究确定铁路通信维护管理培训班课程计划的时候,我们感到非常有必要对以上问题给予明确的答案。结合铁路通信专业特点,在近期技术规章和技术标准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阅、学习了相关文件、在互联网、办公网上搜集了有关内容,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编制了本课程教材。由于对法律法规涉猎面较窄、体系掌握不全、内容理解不透,加之时间精力所限,内中错误一定难免,请批评指正。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简介铁路安全管理与法规铁路人才管理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铁路产品质量管理和标准体系运用维护管理(技术规章)目录第一节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铁路常用法规和管理制度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一、概述我国广义的法律文件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中规章效力最低,再低的就称为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都叫法,如:《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铁路法》等等.法律•一般是指有国务院出台的其法律位阶低于法律的法律条文等;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等。法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门立法的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地方规章指省级政府等立法的文件。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与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一)、法律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权限•(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制定法律的事项•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解释•第五十二条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第五十三条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法律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律文本。其他规定(二)、行政法规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权限•(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制定事项•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立法程序(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权限•(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事项•第七十五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第七十六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立法程序(四)、适用与备案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效力•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法律裁决(五)、立法法给我们的启示立法宗旨统一制定过程详尽签发方式唯一适用备案明确不溯及以往的原则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第一节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铁路常用法规和管理制度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体系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法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法规•铁道部部门规章(铁路规章)包括:《.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铁道部令第5号)》等26项。规章•通常铁道部会每两年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公布有效文件目录,其中会包含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与我们日常工作联系最密切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铁道部规章:1.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铁道部令第5号)2.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2001年7月26日铁道部令第6号)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8月24日铁道部令第8号)4.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7月12日铁道部令第9号)5.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7月15日铁道部令第10号)6.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铁道部令第11号)7.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8月1日铁道部令第12号)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8.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6日铁道部令第13号)9.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铁道部令第14号)10.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4月1日铁道部令第15号)11.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铁道部令第16号)12.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铁道部令第17号)13.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铁道部令第18号)14.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铁道部令第19号)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15.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4月1日铁道部令第20号)16.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4月1日铁道部令第21号)17.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铁道部令第22号)18.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12月31日铁道部令第24号)1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1月4日铁道部令第25号)20.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1月4日铁道部令第26号)21.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1月4日铁道部令第27号)22.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铁道部令第28号)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2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10月25日铁道部令第29号)2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25.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2007年8月29日铁道部令第31号)26.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8月29日铁道部令第32号)二、铁道部立法及文件管理重点文件解读1.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2001年7月26日铁道部令第6号)第一条为规范铁道部规章的制定和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道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铁道部为执行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公布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第三条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规章起草的组织、协调和规章的审查、解释等工作。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规章的审核、发布等工作。铁道部其他司局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做好规章立法计划提报、规章草案起草等工作。第十九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部长签署铁道部令公布。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1.《关于规范铁道部立法及文件管理的意见》(铁政法〔2011〕159号)可以制发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事项;二是向国务院和其他上级机关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三是对铁道部规章作出细化规定的事项;四是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发布具有规范性的重要政策和管理制度,部署全路性重要工作;五是下达或调整各类铁路规划、计划;六是其他履行铁道部管理职能的具体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属于技术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重要文件,应经部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对铁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一般每隔五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二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3.《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14号)文件规定:铁路技术规章制度是铁路技术设备(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完成施工或制造且交付运营后,涉及行车组织(包括行车安全措施、非正常行车及故障应急处理办法等)和信号显示及技术设备的运用、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技术规章不包括以下规章制度文件:1.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铁路产品的设计、制造、准入等;2.铁路机构设置和人员资质、考核、培训等;3.铁路交通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处罚及赔偿等;4.技术标准(包括标准性技术文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类的规章制度等。技术规章应使用规范的名称。铁道部基本技术规章应称为“规程”,系统规章应称为“规则”,单项、临时规章应称为“规定”或“办法”。技术规章如需过渡试用,应在其名称后加“(试行)”或称为“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铁路法规和管理制度4.《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76号)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是指由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对铁路专用产品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文件。技术文件是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对符合技术标准管理范围,但暂不宜制定成标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制定技术文件。经一定时间使用后的技术文件应及时转化制定成为相应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