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基础知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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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律基础知识及案例分析2目录第一章民事基本法律原理与制度第二章票据法律基本制度第三章银行业务法律规则与制度第四章反洗钱与假币收缴之制度第五章金融犯罪基本原理与制度目录3第1章民事基本法律原理与制度1.1节民事法律基本原理1.1.1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案例14•1.1.2民事法律主体•a)自然人•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健康的自然人;(2)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⑴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⑴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5案例2•梁先生发现13岁的小女儿从家中偷出3张存单,偷拿了父亲及其姐姐的身份证,分3次从银行取走了1.3万元现金。•讨论:银行办理业务是否有不当之处?•提示:到银行取款首先要有存款人的身份证,如果他人代取的话,还应有代取人的身份证,而在该事件中,取款人并没有身份证,银行竟将款项放出,银行做法明显违法。另外,代取人是未成年人,作为银行更不应该将款多次放给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b)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问:某农商行的储蓄网点,具有法人资格吗?•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9•c)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一些民事法律认可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例一,《合同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例二,《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10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0•1.1.3代理•a)代理的概念与分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问题:什么是法定代理?11•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问题:哪些人能充任监护人?12提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⑴祖父母、外祖父母;⑵)兄、姐;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⑴配偶;⑵父母;⑶成年子女;⑷其他近亲属;⑸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13两个概念:a)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b)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本人)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问题:下面的案例3,属于表见代理吗?14案例3某信用社自1987年就授权各信贷员在自家进行吸收存款,并办理手续,1999年10月,该社会计口头通知信贷员,不让在家办理手续,信用社未在所辖区域内公告,也未通知让信贷员公告,储户仍一如既往地在信贷员处存款。信贷员王某私刻、私印了公章和存单,在家吸收存款。直到案发,王某吸收存款共100多万元,该款未交到信用社。请问:1、储户的款应由谁兑付?2、这是表见代理吗?分析:表见代理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⑴须行为人无代理权。⑵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⑶须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⑷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储蓄方式(工作方法)是二十多年延续下来的,已被公众所认可,储户把钱送给信贷员手中,就是存到了信用社,而信用社不让在家办理存款后,未尽到告知义务,储户并无过错,储户完全有足够理由认为钱存在了信用社。应按表见代理对待,由信用社来兑付,161.1.4诉讼时效a)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b)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7c)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d)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181.2节合同法律基本制度1.2.1合同的订立a)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9c)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⑵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0d)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⑴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⑵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⑶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⑷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案例4-121案例4-2•某日,陈某某携带80万元到农行办理汇款业务。放在银行的营业柜台窗口外,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找同事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在等待期间,陈某某遭到抢夺,共抢走现金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6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问题:银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分析:•客户携带现金至农行办理汇款业务,说明其对银行是信任的。但是当客户要求将现金先放入柜台内时,柜员没有马上采取措施,而是称要向领导汇报,紧接着抢夺案发生了。说明该行的工作人员无职业敏感度和责任心,该行没有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亦无其他应急措施。放现金的窗口的摄像头也早已损坏。•虽然该行还尚未接纳陈某某的钱款,但是农行此时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对客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31.2.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41.2.3合同效力1.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⑵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⑶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25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6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⑵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案例5-127案例5-2•2011年年5月初,济南市民小肖,购买一套二手房。申请贷款环节,银行不受理。北京银行受理了他的申请,但是又提出额外要求,必须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否则不予放贷。再三权衡之后,小肖接受了这个条件。•银行房贷捆绑搭售的做法,并不直接触犯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在金融保险行业适用。•《合同法》对“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合同,规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银行捆绑销售的结果,不是产生一个合同,而是产生两个合同(房贷合同、理财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情形。281.2.4合同的解除1.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⑷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93.诉讼解除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301.2.5违约责任1.责任形式主要有强制履行(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2.免责事由a)约定免责。b)法定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3.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31案例6•建行于2003年10月22日向被告徐发放一张准贷记卡,信用额度1万元。徐为持卡人,周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被告徐2004年6月30日发生透支,至2006年5月29日,共欠本金人民币35875.80元,透支利息14660.46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诉到法院。•问题:能否要求周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分析•银行在发现持卡人徐某某违反规定透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以阻止持卡人继续使用准贷记卡,银行存在自身过失。故持卡人超过限额透支的部分,不应认定为保证人约定的保证范围。331.3节物权法律基本制度•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341.3.1物权的变动规则1.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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