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培训课件-银保渠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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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培训课件--银保渠道适用合规法律部什么是合规你的合规职责重要政策分析提示主要内容什么是合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员工遵守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以及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规范的总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从不同的视角来理解合规:静态动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对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合规的范畴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3-道德准则1-国家法律2-监管规定4-公司规定只有从上至下加强合规意识,建立科学完善的合规内控制度,才能更好地避免合规风险和损失员工合规意识薄弱,销售人员业绩导向可能导致合规风险出现监管处罚、法律制裁合规、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决策层面合规意识薄弱声誉损失财务损失外部监管环境趋严合规风险财务损失•金融监管部门的罚款;•各种诉讼赔偿;•律师费用、独立的第三方调查费用、公关费用;•失去准入资格,丧失巨大的业务机会;•股价下跌,融资成本增加;•其他的间接财务损失。声誉损失•在监管者面前失去信誉--引起监管的连锁反应•在公众面前失去信誉--媒体的放大效应•在市场投资者面前失去信誉--投资评级的下降•各种声誉风险相互关联造成的放大效应--从监管处罚的公开到媒体的反应,到市场反应、诉讼导致的声誉风险具有持续性合规风险什么是合规你的合规职责重要政策分析提示主要内容合规人人有责阳光人寿整体的合规经营合规部门所有员工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保险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责任。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9“三道防线”优化合规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业务/运营/机构渠道、运营部门以及各机构负责人对日常的合规风险管理以及实施公司合规政策负有主要责任。渠道、运营部门和各机构检测本部门、机构的日常操作是否合规;承担违规后果。帮助制定管理合规风险的战略、政策与框架。提供监督、支持与客观的质询,优化风险/收益的平衡。监测业务部门执行合规政策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改进合规风险管理,使其更为简便和有效。就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为改进治理、风险与管控框架提供具体的建议。第二道防线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第三道防线内部审计独立/合作的关系诚信是合规基准•尊重法治,遵纪守法•避免与任何与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相关的个人、公司或机构有业务往来•谨慎处理各类信息•不接受任何与业务相关的礼品和个人好处,否则会陷入人情债之中•不接受也不引导他人给予私下的好处或款项,也不得向他人提供好处或款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暗示或造成个人行为与集团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合同合规案例分享业内的诸多案例证明:合规方面出现了问题,不仅对公司的声誉有重大影响,也会对个人的发展有巨大影响,重则断送个人的职业生涯。*介绍合规案例(见附件)支付“小账”费用委托无代理资格机构办理银代业务误导宣传,不实承诺误导宣传,私印材料三个关键测试•祖母测试–你是否会把这些产品销售给你最爱的祖母,或者以这种方式对待她?•报纸的首版–当你的行为被登在报纸的首版,你的家人朋友和社区的朋友都看到时,你会感到高兴吗?•自我判断–如果看起来有问题…什么是合规你的合规职责重要政策分析提示主要内容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展业行为管理等►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未成年人投保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代理渠道管理及商业贿赂►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监管规定保险法(禁止行为)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资格管理)自2010年8月16日起,公司新招聘银保专管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银保专管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委托代理合同方式管理银保专管员的公司应抓紧整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在岗银保专管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展业行为管理等►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未成年人投保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代理渠道管理及商业贿赂►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监管规定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见附件)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展业行为管理等►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未成年人投保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代理渠道管理及商业贿赂►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监管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一、“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二、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的疾病风险,可通过投保健康保险来解决。《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展业行为管理等►保险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签字未成年人投保限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限制性规定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代理渠道管理及商业贿赂►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监管规定关于信息披露材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公司规章阳光人寿行销辅助工具管理办法总公司市场部和营销部负责个险渠道行销辅助品的开发、设计、制作、发布和管理。关于产品类行销辅助工具,各分支机构不得在总公司各渠道部门和市场部设计基础上自行改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五、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销售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片面对比。在宣传时应当全面介绍保险产品,尤其是其保障功能、保险利益的产生基础,并进行风险和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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