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公基培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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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第一章法理学本章重要考点:1、法的特征2、法律体系3、法的实施4、法律监督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第二节法的渊源和法律体系一、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它又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它主要包括习惯、政策和判例。二、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含义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标准主要标准: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次要标准:调整方法(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特征国内法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公法现行法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未生效的法律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截至2011年8月底,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构成层次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是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法规)部门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特征(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注意: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中国立法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第三节法律关系和法的效力一、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四)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省委、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二、法的效力(一)概念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二)效力范围1.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为原则。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不溯及既往)。关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对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合法而根据现在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的行为,依照现在的法律予以处罚。第二,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世界各国实行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①属人主义原则。②属地主义原则。③保护主义原则。第四节法的实施及法律监督一、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法的实施将应然的行为模式转变为人们具体的、实际的行为。(二)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可将法的实施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执法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特点1.国家权威性;2.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国家强制性;二、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法律监督含义狭义(特定国家机关),广义(所有主体)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合法性)。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体系国家监督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核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社会监督非国家机关的单位、个人进行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第五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二、免责事由(一)时效免责。(二)不诉免责。(三)自首、立功免责。(四)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五)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六)自助免责。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4.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司法含义狭义:法院、检察院的法律适用活动;广义还包括公安刑诉活动特点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被动性原则司法公正(公正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是司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专属性、合法性、独立性)守法含义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构成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七)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宪法本章重要考点:1、宪法的特征2、宪法基本原则3、基本经济制度4、公民基本权利、义务5、国家机构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二)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原则宪法在第5条详细规定了法治原则:(1)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5)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三、历次宪法修改类型增加修改年份经济政治经济政治1988“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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