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法律解读内容要览银行业法律体系《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合规要求银行法律体系1对银行业的管制银行业是管制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银行的高杠杆率•银行的脆弱性•银行的传染性•银行的外部性多个监管参与者监管贯穿全过程监管法规复杂银行法律体系2参与监管的机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存款保险公司省农村信用联社银行法律体系3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执行与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与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银行法律体系4银行业除要适用普通的法律、法规外,还要适用国家对银行业的特殊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的法律框架国家法律: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反洗钱法行政法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涵盖银行从准入到终止及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环节、主要业务《商业银行法》1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共9章95条,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法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2《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原则适应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暂不作重大修改。《商业银行法》3《商业银行法》的主要修改内容1、与监管主体有关的修改2、适应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修改3、强调审慎经营的修改4、加大监管力度所作的修改《商业银行法》41、与监管主体有关的修改修改体现在:主要是按《银监法》的规定,把有关条款之中的人民银行相应改成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法》52、适应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修改修改体现在:第3条增加业务范围(承兑、买卖金融债券、银行卡业务、结汇售汇业务等)、第43条留下的混业空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2条处分抵债不动产和股权时间由一年调整为二年。《商业银行法》63、强调审慎经营的修改修改体现在:第4条把安全性放到第一位、第12条设立商业银行应符合审慎性条件、第13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按审慎监管要求调整、第15和24条持股审查比例由原10%降为5%、第59条新强调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商业银行法》74、加大监管力度所作的修改修改体现在:主要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总体上提高了处罚的标准。《商业银行法》8第一章总则对商业银行的性质、业务范围、经营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的性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结、售汇业务报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商业银行法》9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不得在名称中加使用“银行”字样设立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符合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城市商业银行1亿;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农村合作银行2000万元;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万元;农村信用社100万元《商业银行法》10设立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续)•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他审慎性条件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为非公司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11商业银行重大的变更事项,需报经监管机关批准监管机关对入股商业银行或购买商业银行股权有相应的条件,超过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应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监管机关对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核。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高管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12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个人储蓄存款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行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利率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并予以公告•存款利率设定上限,不得超过同档次法定利率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法》13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一)贷款业务规则商业银行应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贷款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项目资本金应达到国家规定比例•项目符合国家土地政策•项目经环境评价•倡导节能减排《商业银行法》14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商业银行法》15•2001年以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建设核电站为由,累计从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商业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共计51笔金额23.66亿元。在全部贷款中,有87.32%的银行信贷资金被企业挪用,其中6.12亿元被划入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有关联关系的房地产企业,1.32亿元被挪用于证券市场和其他方面•2006年6月以来,招商银行上海东大名支行等6家银行向中国海运(集团)公司发放27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中至少24亿元被中国海运(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划至证券经营机构用于申购新股《商业银行法》16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法》17•1999年,中国银行与北京亚洲电视城有限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以亚视公司动产作抵押发放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工商部门以亚视公司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除1辆发电车外,其他抵押财产均为以租代买方式租进的设备)、骗取抵押登记为由,撤销了原抵押登记证,并通知了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工商部门颁发抵押登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认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减少风险,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在申请抵押登记前对抵押财产的权属、价值及抵押权的实现的可行性先予审查的权利,但中国银行对亚视公司用于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未予查实,直接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该抵押登记导致的贷款风险责任应由中国银行承担。工商部门对亚视公司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审查时对开具购买发票的单位的经营资格未予严格审查,使亚视公司骗取抵押登记,有一定过错,但不构成行政法律上的违法《商业银行法》18贷款利率应按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国家已经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农村信用社仍执行不超过法定利率的2.3倍)•对下限实行控制:一般贷款利率最高下浮10%;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可最高下浮15%《商业银行法》19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存贷比不超过75%•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不超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超过资本余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不超过资本余额的50%•其他比例要求《商业银行法》20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法》21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二)投资业务规则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系保险公司•银行系基金公司•银行系信托公司•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商业银行法》22结算业务规则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不得公款私存廉洁性要求保密性要求《商业银行法》23第五章财务会计统一性: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真实性:真实、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不得另立账册公开性:向监管机关报送会计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披露信息分类真实-提足拨备-做实利润•所有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都要根据风险大小进行分类(正常、关注、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