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2008-05-27|作者:|来源:国土资源部|【大中小】【打印】【关闭】前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文的要求,我部组织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11月2日以建标〔1992〕762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发布全国施行。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1992年l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阐明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建国以来我国新建和扩建、改建了数十个钢铁厂、特殊钢厂及铁合金厂,征用了上百平方公里的土地,在建设用地中既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也有一定的失败教训。我国地少人多,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1.3亩,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钢铁工业是用地大户,在建设用地中必须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既要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又要加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故特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1.0.2条本条对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作了明确规定。其内容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的。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以我国目前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为前提,在现有和近年设计,且有代表性的厂(车间)合理用地(实际用地减去不合理部分的用地,增加应予加大的用地)的基础上,并以近年设计的最终或能实现的设计规模为依据,经综合分析研究制定的。基于此,故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其中,分区(车间)工程项目用地指标,不是按一个独立的单项工程制定的,而是按钢铁厂中一个单项工程(车间)制定的。车间作为二级生产单位,有些辅助生产设施,如能源介质、大的机修等是由全厂统筹安排的,这些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在车间用地范围内,而包括在厂区工程项目用地中。由于同一规模的工厂(车间)的设计产量、车间(设施)组成、主体设备类型的不同以及具体条件的差异等情况较复杂。因此,本建设用地指标有一定幅度与之相适应。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情况很复杂,且计算用地指标一般按实际用地计算。其用地指标一般较高。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也可能较低。因此,难以作出具体规定,仅规定“参照执行”。钢铁工业包括钢铁厂、特殊钢厂、铁合金厂和为其提供原料的矿山等项目。本次用地指标的编制内容仅为钢铁厂、特殊钢厂、铁合金厂部分,本条特提出“不包括矿山工程项目。”以免误解。钢铁厂、特殊钢厂、铁合金厂应包括渣场、工业垃圾场和其它厂外工程项目(即主要为第1.0.5条中所列项目),但由于对冶金渣、工业垃圾的综合利用程度和堆存年限尚难作出具体规定。目前,该用地情况十分复杂,制定其用地指标依据不足:其它厂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编制分工,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故本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上述项目。第1.0.4条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资基础。我国人多地少,据统计,全国土地总面积为144亿亩,其中,可利用面积仅占2/3,1/3以上是沙漠、戈壁、裸地等,虽然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面积只有世界人均面积的1/3,特别是耕地面积,仅为土地面积的1/10,约14亿亩,人均约1.3亩,仅相当于加拿大的1/7,美国的1/8,苏联的1/7和印度的2/5,大大低于世界人均占有5亩耕地的水平。我国土地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也不高,现有耕地中,近1/3是低产地,好的、较好的良田人均不足1亩。随着我国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因此,在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中,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政策,以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的落实。第1.0.5条厂区外的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交通运输设施和居住区等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按国家计划安排,分别由水电、城乡建设、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编制,故本条特阐明,对上述工程项目,应执行其它有关行业用地指标的规定。钢铁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不仅涉及用地问题,同时,还涉及到防火、安全、卫生、环保、交通运输、节能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必须统筹考虑,合理处置,故本条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地用的基本规定第2.0.1条合理和节约用地,需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不能片面认为只是某一方面或主要是总图运输设计的事。事实上,一个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好的总平面布置图,也只是对各有关方面合理和节约用地的综合体现。因此,本条规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从主体生产工艺确定至总平面布置,均应结合各自具体条件,认真研究,提出合理和节约用地的有关措施。这是总的要求,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第2.0.2条本条规定系为促使设计更重视和体现节约用地,也便于侧重对用地方面的审查。以往有些设计对此重视不够,对节约用地情况很少阐述,在方案比选中,往往偏重于其它方面的评比,这是不全面的。条文中所称“其它条件相近”的含义,系指所相比较的设计方案,除用地外,有的某条件较好,有的某条件较差,从总的来说彼此“相近”。第2.0.3条当地城市规划及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安排各项工程建设、体现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文件。钢铁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在总的方面必然应符合其规划要求;在具体确定用地方面,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应占用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能间接取得节约用地的效果。第2.0.4条本条是在工程项目设计中各有关专业共同努力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对主体生产工艺设计着重提出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前进,科学技术水平不断发展,钢铁工业的主体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亦应相应地进行改革和提高。冶金工业部于1990年2月以(90)冶政字第088号文,《冶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主体生产采用连铸、连轧等新工艺,对节约用地有着明显的效果。如安徽A钢铁厂高速线材车间与连轧开坯车间联合布置,其用地指标较单独布置的高速线材车间的用地指标低25%,但钢铁厂生产规模差异很大,有关条件也不相同,如不考虑国情,不论具体条件,一律采用这类新工艺、新设备是不实际,也是不合适的。因此,本条对此作了限制性的规定。“生产设施联合布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其它设施合并或多层布置”,均为节约用地的有效措施,前者,只有在主体生产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时,才能更好地体现。第2.0.5条钢铁厂总平面布置形式,直接影响厂区的外形和用地面积。为此,在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建厂的内、外部条件,予以合理确定,使其物料流程短捷,用地节省。如上海A钢铁厂根据原燃料码头和成品码头分设于厂区两端的特定条件,其总平面布置相应地采用了“一线型”布置形式,在此基础上,将厂区确定为矩形,并使厂内分区用地规整,便于有效和合理利用厂区用地。现有一些钢铁厂的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不够明确或完整,使有些辅助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没有布置在所服务的生产车间(分区)内。如炼钢的废钢处理设施,多数厂布置在厂区边缘远离炼钢区,不但需倒装运送,且增加了运输线路等设施的用地。合理确定通道宽度,紧凑布置有关设施,充分利用闲散空地,是在满足生产工艺、安全、防火等要求条件下,对节约用地所采取的有效措施。第2.0.6条本条系根据多年来国内外在工厂建设中,避免多用地和早占地的经验和教训而制定的。如湖南某钢铁厂将后期发展用地预留在厂区内,较长时间未能利用;湖北A钢铁厂和日本福山钢铁厂将远期工程用地预留在厂区外侧,分期使用土地,效果良好。第2.0.7条本条规定,不但可以节省大量土(石)方及基础工程量,节约基建费用,且可避免因取、弃土(石)方和因设置台阶边坡占用土地。如四川A钢铁厂建在自然坡度约为10%的场地上,由于采用了多台阶布置,正确地确定了各台阶的设计标高,合理设置了挡土墙、护坡等防护设施,使可贵的厂区用地,得以有效的利用,也避免因场地大填、大挖而带来须增加取、弃土(石)方的用地,从而节约了用地。第2.0.8条目前,国内外在管线综合布置方面,都在着手改变过去那种分散布置状况,而广泛采用集中布置。各种管线在符合技术、安全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用共架、共杆、共沟或同沟直埋敷设,对减少用地有明显效果。如四川A、上海A和湖北A钢铁厂近年新建、扩建的一些工程项目的管线,就是这样布置的,既便于维修管理,也节约了用地。第2.0.9条从改善环境、美化厂容考虑,《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YBJ52一88)对钢铁企业的绿化用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作了具体规定,在厂区用地安排上对此规定应予满足。对这一用地安排,应首先考虑充分利用厂区通道、地下管线表层和零散空地进行绿化,以达到尽量减少绿化专门用地面积,从而有效地利用和节约用地。四川某无缝钢管厂本着上述要求,进行绿化,效果良好。第2.0.10条本条系根据《冶金运输及原料处理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厂内运输方式,组成经济合理的综合运输结构,减少铁路运输,增加连续运输和无轨运输的比例,不仅可以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且对节约用地大有好处。上海A钢铁厂就是一个好的典型实例。第2.0.11条本条系根据《冶金运输及原料处理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有关规定制定的。建立贮用合一的料场,既可避免物料二次倒运,也可减少重复用地,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增加物料堆存高度,提高场地利用率,可节约用地。过去,辽宁A、湖北A等钢铁厂,由于没有设置贮用合一的料场,且机械化装备水平低,用地面积很大,近几年来通过多次技术改造,改变了原落后状态。如辽宁A钢铁厂八家子料场,改为机械化装备较高的贮用合一料场后,不仅容量大为增加,并可减少约10hm2用地面积。第2.0.12条我国以往的钢铁厂建设中,多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均配有一套完整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及其它设施,不仅增加了基建费用,且增加了厂区用地。目前,此种倾向正在逐步改变。如新建的上海A钢铁厂,不设耐火材料车间,其耐火材料靠对外协作解决;又如有的厂动力、修理、运输等设施,亦由地区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扩大社会化协作,既减少基建费用,亦可节约用地。第2.0.11条减少冶金渣及工业垃圾堆存用地的根本途径是对其充分综合利用。由于当前冶金渣及工业垃圾的综合利用情况复杂,国家对此尚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对其用地指标,限于当前条件亦未作规定。冶金渣及工业垃圾尽量利用堆存场地的自然高差翻卸,或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分层翻卸,以提高堆存高度;或采用固定铁路线翻卸,用挖土机配合自卸汽车转运等方式,均为可减少堆存用地的有效措施。第2.0.14条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用地一般是紧张的。因此,对现有场地和设施应认真研究予以充分利用,既能节约建设费用,加快建设速度,并可收到不征或少征用地的效果。第三章厂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钢铁厂第3.1.2条本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十七个钢铁厂的用地指标调研报告和按设计规模档次编写的四份用地指标综合专题报告,经综合分析、运用对比、置换等方法制定的。设计规模档次,系根据我国现有一些钢铁厂原设计分期和实际发展规模以及今后新厂设计较为合理分期的设计规模,其用地指标较有规律的差异,而划分为:30一60、>60一120、120一300、>300一700万t/a四个规模档次。年产钢小于30万t的钢铁厂,用地情况复杂,且今后新建厂甚少;年产钢大于700万t的钢铁厂,国内虽有个别老厂,但由于历史条件所限,不断改建,扩建,使生产系统多、车间等组成复杂,用地指标没有代表性,不能作为制定用地指标之基础。因此,对年产钢小于30万t和大于700万t的钢铁厂的用地指标,未作规定。各设计规模档次用地指标的制定依据,分述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