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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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年—960年)3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活动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完成了“开皇律”,共12篇,500条。开皇律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废除了前朝的一些酷刑,规定了八议之制,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隋炀帝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大业三年四月完成大业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减。4法律形式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5二、主要法律内容㈠《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隋朝政权虽然是直接承袭北周政权建立起来的,但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却摈弃了北周“法令滋章”、“烦而不要”的法律体系,转而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法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二篇五百条。6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的劳役;7⑶将北周与北齐一年至五年的五等徒刑减轻为一年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除徒刑所附加的鞭笞;⑷将北周与北齐的鞭刑改为杖刑,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共分五等,每等相差十杖;⑸将北周与北齐的杖刑改为笞刑,自笞十至笞五十亦分五等,每等也相差十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使夏商西周时期产生并为战国秦汉以来所保留沿袭的以肉刑体罚为主的刑罚体系,完成了向以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徒刑居作为主的刑罚体系的最终转变。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曾经长期盛行的墨、劓、剕、宫、大辟的旧五刑制度宣告解体,因而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符合刑罚制度不断由残酷野蛮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进化的进步趋势。83.首创“十恶”罪名《开皇律》继承发展《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对其重新加以改进,首创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的“十恶之条”。自从《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之条”以后,“十恶”重罪的规定一直为唐宋明清各代的刑事立法所继承沿用。9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⑴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物的犯罪,不适用普通法律规定及一般司法诉讼程序,而根据其身份地位高低、官职爵位大小及与皇帝关系远近亲疏等,由某些指定人员进行商议裁定,一般均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刑罚的优待。⑵首创“例减”制度,对“八议”人员及七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减刑一等处置。但犯有“十恶”重罪者,不在“例减”之列。10⑶系统规定赎刑制度,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依法享受以铜赎免所处罪刑的特权。⑷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的以官爵折当徒刑的“官当”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该项制度。根据《开皇律》的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以其官职折当所处徒刑或流刑,并将“官当”对象分为“公罪”与“私罪”两种情况。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即三等流刑均按三年徒刑折算。“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即徒刑可多折当一年,流刑可多折当一等。11三、司法制度随着隋朝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其统一的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㈠司法机关体系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12㈡诉讼审判制度除强调严格遵守司法诉讼程序外,还明确规定了逐级上诉和直诉申诉制度。各地“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对经县、郡、州及大理寺仍不能审理平决的重大冤屈案件,允许击登闻鼓直诉朝廷奏闻皇帝。隋文帝尤其重视对死刑终审权的控制,多次强调死刑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复审,并向皇帝奏裁核准。13第二节唐朝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二、立法活动㈠唐律的制定与修订唐律从制定到修订再到最终完成,先后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有一个不断修改和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其中以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四朝的立法最有代表性,因而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高祖时期的武德制律14武德元年,本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宗旨,首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在此基础上,唐高祖又指派尚书左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正式制定武德律令。武德七年,新律令完成,由高祖下诏“颁行天下”。这次“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其中的《武德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无论篇目条文还是法典结构,基本都是照搬隋朝《开皇律》制定而成。152.太宗时期的贞观定律《贞观律》的制定和完成,改变了《武德律》“一准准开皇之律”的立法宗旨,正式确立了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基本奠定了唐律的罪刑体系和法典地位。从此以后,唐朝各代进行的修律活动,均以《贞观律》为定本,而仅做个别文字或条目的改动。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堪称是第一部名副其实的唐朝法典。16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唐高宗即位后,以“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天下”。这次立法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其中“新定”的《永徽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版。17永徽三年,针对“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致使唐律内容的理解或适用往往发生歧义的问题,唐高宗决定“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并责成中书、门下二省组织“监定”。于是,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参撰”《永徽律疏》三十卷,由高宗于永徽四年下诏“颁于天下”。《永徽律疏》作为官府组织编撰、官方颁行生效的一种注释疏议,系唐朝国家对法典条文的正式法律解释,与唐律规定的律条内容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法律依据。184.玄宗时期的开元刊定唐高宗时的《永徽律疏》完成后,继任的中宗、睿宗及武则天在位期间,都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些“删定”。但是,就其对唐律的修订而言,并未取得什么立法成就。直到唐玄宗即位后,才重新对律令格式进行系统整理。第一次是开元六年(718年),由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等九人奉命“删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可见,这次立法活动对对唐律的修改仍旧不大。第二次是开元二十二年,正式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于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写成定本,经玄宗批准颁行天下。正是由于这次系统的整理刊定,为《唐律疏议》的最终完成和保存传世奠定了基础。19《唐六典》的编纂唐玄宗在对律、令、格、式进行整理修订的同时,还系统地进行了关于官制官规等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成功地编纂了第一部比较系统详备的国家政权机关及其职官管理制度方面的组织行政法规。。205.《大中刑律统类》的出现从唐高祖承袭隋朝旧制,分别编纂武德律、令、格、式以来,历经太宗、高宗、中宗、睿宗、武则天、玄宗各代,先后都曾进行过“删定律令格式”的立法活动。由于这些律、令、格、式是按照法律渊源的分类分别编成的,因此,调整同类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有时分别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查找使用起来极为不便。21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下诏大规模整理修订法律时,针对律、令、格、式数量日益增多,上述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一方面,精简删除其中“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者,仍旧分类编成《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开元令》三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开元式》二十卷;另一方面,又组织编撰了“《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后者是根据法律关系或法律内容,将某些“事类”相同的格式律令,“以类相从”即分门别类地汇纂在一起,因而“便于省览”和查找使用。这是一种新的立法形式,对此后法典的制定与法律的汇编产生了很大影响。22唐宣宗大中年间(847—859年),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根据以往的立法经验,尤其是直接借鉴唐玄宗时《格式律令事类》的立法形式,对法典的编纂体例进行重大改革,“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于大中七年五月奏上,由唐宣宗“诏刑部颁行之”。该法典又称《大中刑法统类》,它共“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因而实际是一部将律、令、格、式、敕等各种法律形式汇编在一起的综合性法典。这种法典编纂形式,改变了战国秦汉以来刑律与其他法律形式分别编定的传统立法体系,成为五代、北宋时期制订“刑统”法典的滥觞。23㈠律律是“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规,主要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相当于近代的刑事法典或其单行特别法规。㈡令令是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各种制度规定的规范性准则。24㈢格格是皇帝针对某些机关或个人颁布的各种制敕、指示的法律汇编,主要是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所遵循办事的具体法规。它虽然渊源于专制君主所颁布的某些制敕,但必须经过法定的“编录”活动,才能“取堪久长行用者”上升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㈣式式是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25第三节唐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一、唐律的基本结构今本《唐律》及其《律疏》名为《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其篇目体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篇《名例》六卷五十七条。《名例》是整个法典的纲领和统率,主要规定了唐朝法定的罪名、刑名及定罪量刑的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法制指导原则。因此,它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对全律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26第二篇《卫禁》二卷三十三条。故该篇主要是关于皇帝、宫殿、太庙、陵墓及关津、镇戍、边防、要塞等警卫守备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专制君主的人身安全与绝对权威,保障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第三篇《职制》三卷五十九条。该篇主要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与编制、各级官吏的选拔、任用、违纪、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等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重点在于强化官吏职责,惩治职务犯罪。第四篇《户婚》三卷四十六条。该篇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继承等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维护民事法律关系与伦理道德秩序。27第五篇《厩库》一卷二十八条。故该篇主要是关于牲畜饲养、畜牧管理、仓库保管、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基本精神在于严格畜牧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资财不受损失。第六篇《擅兴》一卷二十四条。主要是关于兵役征发、军事指挥、武器管理、作战纪律和工程兴造、工匠役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重点在于严密控制军队和各种服役人员。第七篇《贼盗》四卷五十四条。主要是关于严厉镇压贼盗犯罪的法律规定。28第八篇《斗讼》四卷六十条。主要是关于斗殴、伤害与控告、诉讼两方面的法律规定。第九篇《诈伪》一卷二十七条。主要是关于惩治欺诈、假冒、伪造、伪证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十篇《杂律》二卷六十二条。凡是未列入其他各篇的罪名,集中规定于本篇之内。其内容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主要包括驿站交通、计量铸币、市场管理、医疗卫生、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社会治安、伦常关系等各个方面。29第十一篇《捕亡》一卷十八条。本篇是对以上各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缉捕捉拿,以便及时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第十二篇《断狱》二卷三十四条。即关于审讯、判决、刑罚执行、监狱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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