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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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初探姓名:李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舒利200812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初探作者:李艳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赵纲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的法律地位-法制与社会2008,(2)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是指产生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民族或自然社区中的民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发祥地民众.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对原生境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持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原生境人较非原生境人而言,无任何特殊权利:二是认为原生境人系知识产权人,以知识产权法子以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使原生境人的应有地位难以体现.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性与无形性兼具的特征,所以法律确定原生境人的地位及权利义务应是能够覆盖有形、无形两种资源,进而决定了原生境人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主体.2.学位论文刘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私权性研究2007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渐开始接受的对文化遗产的表达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是指特定民族、区域群体、家族个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对其传承的文化遗产所享有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首先具有人权性质,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传承人对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利益关联性、利益诉求和道德正当性;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这是由于它具有私权属性和法律正当性;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是一项新型知识产权,这是由其不同于现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和特征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内容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其人身权内容包括按照传统文化方式生活的自由权,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创作权、修改权、汇编权、解释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权和传承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权和被教育权;财产权,是指传承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和在他人商业性利用其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利益分配权,包括记录权、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制片权、演绎权、收益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具有鲜明的特征:权利主体的群体性,客体的复杂性,内容的多样性,权利性质的公权性,保护期限的永久性,不可转让性等等。在借鉴发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私法乃至公法的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和传承人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3.期刊论文王立武.WangLiwu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保护的法律对策-管子学刊2009,(1)虽然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和各国立法理念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保护一直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以至于出现了跨国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现象.我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收集、保护的传统,同样面临着不断被外国组织或团体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现状.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保护水平.4.学位论文谭辉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础及模式2007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性的文化信息利益和传统智慧知识。它具有非物质性、活态性、民族性、价值性的特征。它具有提供现代发展困境解决之道、认读民族历史、保护文化多样性、凝聚民族力量的功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是:财产与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财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财产制度发展到当今,开始了它的第三次飞越,即有形财产的无形化(证券化);精神产品的权利化。劳动是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唯一根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劳动创造的一种精神财产。含有“精华”的部分才能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财产范畴。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以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为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占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其上的利益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主体分为团体型权利主体和个人代际型权利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客体可分为民间文艺生活习俗、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传统标记、涉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外部权利和内部权利。国外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主要有法国的大普查制度、日本的保护人制度和韩国的新乡村运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不容乐观,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全导致法律保护意识不强,行政主导经济建设致使破坏严重,生存环境污染致使流失非常惨重,商业趋利致使重申报轻保护现象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法律保护的模式应该是以行政法与民法相结合,以特别法为补充。行政法上的法律保护主要有扩大文化行政部门的国家保护职能,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制度。民法上的保护实行人身利益的人身权法保护和可知识产权化部分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法上的保护主要有建立生态博物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实行传承人命名制度。5.期刊论文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5)法律需要不断地将社会生活中发现的新问题纳入到自己的视野中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规则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必须要建立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下进行分析与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借助或不借助物质媒介所表现的世代传承的特定民族的文化信息利益.其法律性质具有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和利益性.任何团体、个人乃至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负有正当利用、不断维护、坚持延承的义务.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则主要表现在对它的使用上和获得相应利益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主要类型包括社会民众型、团体型和个人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救济机制的建构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原则、、法律救济方式与途径上有所建树.在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协调如下几个关系:1.同已有法律的协调;2.同社会惯例的协调;3.同我国承诺的国际保护义务的协调.6.学位论文李秀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2009本文运用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研究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建立独立于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保护制度,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各方利益。br  随着世界性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世界性经济结构转型,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赋予了较强的经济属性。由于经济实力和科技手段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社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当利用的案例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成为全球和我国相关研究领域的热点,各国际组织和各国都在探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方式。br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在探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模式上取得了很多进展,各自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本文通过分析各国际组织、各国和地区以及学者们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创新性地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实质不可分割的传统文化表达、传统知识和传统标记三个部分,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的广义传统知识概念完全一致。br  人权理论的发展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形成和传播。本文通过研究人类共同遗产权、文化人权和生态环境权等第三代人权理念的含义和沿革,认为人类共同遗产权体现对人类历史和人类文化的尊重;文化人权原则是人权领域的发展分支,文化多样性保护本质是与人权不能分离的道德必需;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到生态系统中人与文化自然的生态关系,也是生态环境法所关注的重要权利和保护的独特资源。br  创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不仅有法理依据,同时也有现实需要。本文通过分析和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利益分配的不公正现象,提出应该创设法律以实现公平的利益分配秩序。创设法律应充分考虑公共领域的合理性,既不能因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妨碍社会进步,也不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过程中伤害传统社群的利益,对此本文创新性地提出: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类别的保护重点和权利范围,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正确处理传统社群和原住民与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br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已经在国际上形成共识。本文通过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特点,以及通过其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渐进式创新的传统性知识存在,具有可知识产权性。由于技术特征和描述形式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在学理上与因应现代知识而形成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完全匹配,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冲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分而治之之下,难于深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有特点、共性、保护价值和保护手段,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足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br  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系统而科学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各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开始趋向探讨利用特殊保护制度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即针对特别客体设立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本文比较分析世界各个国家相关立法后认为,建立独立于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保护制度可行且合理,可以避免就事论事和碎片式的立法方式,保证造法成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制度能够借助防御性保护方式,防止不当得利,实现文化传播和利益分配二者之间的平衡。br  我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虽然政府很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力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重视传承人的认定,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缺失,民间和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呈现冷热不均的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应创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共同实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并创新性提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br  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分析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弘扬和传承的社群、组织和个人。本文在深入研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公开性、获利可能性、文化识别性、地域依附性、复制可能性、人类公益性方面,分析其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适应性,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应包括注册权、使用权、来源地披露权、尊重文化尊严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阻止剽窃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7.期刊论文甘明.刘光梓.GanMing.LiuGuangzi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广西民族研究2009,(1)本文通过田野调查和法理分析,认为传承人和群体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二元主体,并结合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群体立法保护的建议.8.学位论文李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2008我国文化发展和繁荣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弘扬中华文化并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这需要加强对我国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是这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非物质文化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奠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研究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念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体现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人类遗产的联系和区别,把握好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人类遗产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国际法律保护的基础。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保护理念以及国家主权、充分尊重、利益分配、合作援助四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可以分为国家主体、团体主体和个人主体。切实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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