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第一章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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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1、设置情形:(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凡是设置了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如果没有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该设置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当中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代理记账1、定义,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办理会计业务。2、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3、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4、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5、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依法会计核算,但不包括填制原始凭证或取得原始凭证);(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6、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7、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从业资格1、定义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资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注意以下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1)会计档案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5、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第一: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第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第三;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没有年龄的限制)(3)禁考期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私设会计账簿;(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法会计行为未达到犯罪终身不得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中专+会计类+两年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5)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的两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6)舞弊行为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上岗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3)离岗备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4)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人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5)变更登记①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③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④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⑤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会计行政职务等发生变更。(会计岗位发生变化不需办理变更登记)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4)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8、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从业信息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以及会计诚信情况。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2、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1、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特别说明总会计师1、定义:是行政职务,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也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职务。2、设置范围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3、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一)交接的范围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正常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3、特殊情况下也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2)依法终止的单位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3)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死亡、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等原因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二)交接的程序1、提出交接申请2、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3、移交点收(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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