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职业技术学院《金融法规》票据法律制度金证专业李德志成都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四票据法律制度课程概要4.1票据法概述4.2票据法律关系4.3票据行为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我国票据立法二、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行为四、票据权利与抗辩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1票据法概述4.1.1票据概念狭义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1票据法概述4.1.1票据特征与功能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8、票据是提示证券9、票据是返还证券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1票据法概述4.1.1票据分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1票据法概述4.1.2票据法概念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具体规定。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1票据法概述4.1.2票据法票据立法状况1988年《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1988年《银行结算办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1997年《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2票据法律关系4.2.1概念所谓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独立性和形式性的特征。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2票据法律关系4.2.1概念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而产生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2票据法律关系4.2.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1、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2、由于承兑而发生的票据关系3、由于背书而发生的票据关系4、由于保证而产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间的关系5、票据付款而发生的关系。6、由于保证而发生的关系等。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2票据法律关系4.2.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票据的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2票据法律关系4.2.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联系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2票据法律关系4.2.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出票人A收款人背书人B被背书人持票人D被背书人背书人C付款人承兑人y背书关系借贷关系背书关系赠与关系出票关系清偿债务关系资金关系请求承兑或付款票据关系原因关系票据关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2票据法律关系4.2.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本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出票人A收款人背书人B被背书人持票人D被背书人背书人C背书关系买卖关系背书关系赠与关系出票关系借贷关系请求付款票据关系原因关系票据关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2票据法律关系4.2.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支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出票人A收款人背书人B被背书人持票人D被背书人背书人C付款人y背书关系清偿债务关系背书关系赠与关系出票关系支付定金关系资金关系请求付款票据关系原因关系票据关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3.1概念与特征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狭义之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更改、涂销等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特征4.3票据行为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实质性要件形式性要件票据行为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4.3票据行为4.3.2票据行为种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实质要件行为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票据能力形式要件交付签章书面一定款式4.3票据行为4.3.3票据行为要件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3票据行为4.3.3票据行为要件票据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1、书面形式2、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金额)3、签章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3票据行为4.3.3票据行为要件票据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签章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3票据行为4.3.3票据行为要件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A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B相对必须记载事项如果票据行为人不进行记载的,认定为依法律对该事项进行了记载。(2)可以记载事项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3票据行为4.3.3票据行为要件(3)禁止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或记载无效收到货物后付款---票据无效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3票据行为4.3.3票据行为要件票据行为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3票据行为4.3.4票据的变造与伪造票据的伪造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伪造的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但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伪造为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1票据权利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1票据权利内容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1票据权利取得方式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受让票据3、其他方法:如继承、公司合并、赠与---合法取得票据,既取得票据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1票据权利取得方式(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1票据权利补救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1票据权利挂失止付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做成止付通知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日可付款。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1票据权利公示催告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2票据责任概念票据责任,又称票据债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它与票据权利相对应。票据责任人主债务人是指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票据责任人,如本票的出票人,已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次债务人是指对票据查对和付款负担保责任的票据债务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3票据抗辩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3票据抗辩对物的抗辩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3票据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提示: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3票据抗辩抗辩的限制其一,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其二,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否则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4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以下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成都职业技术学院4.4票据权利、责任、抗辩及法律责任4.4.4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