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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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事法CLINICLAW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负责人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wangyues@vip.sina.com章节内容课时安排负责人第一讲临床医事法概述2004/09/12王岳第二讲我国现行的临床医事法规概述2004/09/19王岳第三讲病人的权利和医师的义务2004/09/26王岳第四讲临床医疗纠纷专题探讨包括:急救医疗专题、临床试验与教学(国际合作)专题、注射专题、用药专题、麻醉专题、手术专题、输血专题、护理专题、特异体质专题、放射线专题、医疗诉讼证据规则等。2004/10/10刘瑞爽第五讲2004/10/17刘瑞爽第六讲2004/10/24刘瑞爽第七讲医疗技术鉴定2004/10/31孙东东第八讲医院医疗事故处理与医疗风险管理2004/11/07王北京第九讲医务人员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4/11/14宋文质考试2004/11/21临床医事法概述一、法的概念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法以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二、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healthlaw),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医药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旨在调整保护人体保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资源健康相关产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医疗机构医师药师护士传染病职业病母婴保健环境卫生三、医事法的概念医事法(cliniclaw,medicallaw),是指在卫生法中主要调整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规章(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地方性法规(省会市人大及委员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州、县人大)地方性法规(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及常委会)宪法中的卫生法律规范(全国人大)法律中的卫生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三、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1.11.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926400第一节概述四、医疗行为1、狭义的医疗行为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2、广义的医疗行为(1)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临床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的医疗行为。(2)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而全球争论的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3)实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4)侵袭性医疗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的医疗行为。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已为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五、医疗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行为过程中结成得以具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患者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需求方医疗服务接受方医疗服务实施方医疗服务提供方C1赵某不慎摔倒,脚踝部扭伤,无法行走,其妻搀扶来到附近(医保定点/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挂了张大夫的专家号。C2赵某被汽车撞倒后,肇事司机将其送到附近的县医院急诊,张大夫在急诊值班。C3赵某乘火车外出游玩,突发心脏病,同车的张大夫为其抢救。C4赵某被CDC确诊为非典病人后,转院至佑安医院。一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强制诊疗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①是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②是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③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急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强制诊疗关系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此为公权力的行使,医务人员仅为国家使用人。医疗法律关系应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这种医疗法律关系可称之为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医疗合同属于特殊合同医疗合同的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医疗损害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医疗合同中人身权免责无效原则医疗合同适用格式合同解释原则患者突发精神病医院收容拒食而死[案情简介]2001年9月25日凌晨,孤身一人在广州做生意的陕西省村民景某因乘出租车不付款,司机求助民警给予解决。民警见景某精神异常,遂将其送到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随后将其转送到临时收治“盲流”患者的广州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景某住院后,拒绝进食。医护人员除对症治疗、护理外,采用鼻饲实施“支持疗法”,但每次都遭到景某的强烈反抗。只要医护人员让他进食,景某就大闹不已,还整日大呼小叫,多次与同室病人发生打斗。半月后,景某出现频繁腹泻,大便呈红色胶状。医生考虑其患上“器质性精神障碍合并中毒性痢疾”,为防止颅内压增高出现意外,开始限制他的输液量。景某身体每况愈下,17天后死亡。景某的尸体由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后,作出的结论为“因饥饿致死”,同时发现颅内有一个拳头大小、严重压迫脑组织的团块状灰白色肿瘤。根据尸检结果,死者家属以白云精神康复医院“对患者诊治及护理严重不负责”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各种费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景某住院期间,因拒绝进食处于饥饿状态,而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如及时注射葡萄糖,导致其因饥饿而死亡。对景某与同室病人发生打斗,医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使其多次被打伤,加速了死亡。所以,医院存在重大过失。2003年4月30日,白云区法院作出判决:白云精神康复医院须赔偿景某家人各类费用约10万元。对于一审判决,白云精神康复医院觉得很冤。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03年5月1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一审期间,白云精神康复医院曾两次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死因重新鉴定申请,均没有被法院采纳。医院期望通过上诉澄清事实。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白云精神康复医院虽是行政机关指定的“盲流”精神病患者收治医院,但对景某的治疗仍是民事医患关系。对于景某的绝食行为,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导致其因饥饿死亡的结果。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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