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簡介日期:2012.3.27講師:黃釋瑩©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2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帳簿憑證之查核第三章收入類之查核第四章銷貨成本之查核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第六章資產負債資本之查核第七章漏報短報所得額及結算稅額之核定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總則©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一章總則4第一條(93.1.2.修正)本準則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101.1.4.修正)(本準則適用範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其未經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所得稅法第八十條(98.5.27.修正)(調查核定)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第二章帳簿憑證之查核©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二章帳簿憑證之查核6第三條(93.1.2.修正)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七條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第三章收入類之查核©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三章收入類之查核8第十五條(93.1.2.修正)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予核實認定。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0第六十七條(101.1.4.修正)(未取得原始憑證或記載事項不符者,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普通收據限額計算)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1第六十七條(101.1.4.修正)(未取得原始憑證或記載事項不符者,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普通收據限額計算)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100.1.26.修正)(統一發票之開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原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財政部750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2第七十一條(98.9.14.修正)薪資支出:(節錄)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十、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認定。©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3第七十七條之一(98.9.14.修正)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財政部770225台財稅第761126903號鞋類及玩具之模具可列當期費用鞋類及玩具大部分由於流行趨勢之改變,必須不斷再開發新產品,而使用新模具,故其模具得依所得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列為當年度之損失。©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4第七十九條(101.1.4.修正)捐贈:(節錄)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一目之捐贈及第六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之捐贈、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七目之捐贈)∕(1+10%)〕×10%財政部900912台財稅第0900455181號個人對於政府機關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可全數扣除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納稅義務人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全數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為當年度費用。©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5第九十條(101.1.4.修正)稅捐:(節錄)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三、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六、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十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科目列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節錄)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6第九十四條(101.1.4.修正)呆帳損失:(節錄)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7第九十四條(101.1.4.修正)呆帳損失:(節錄)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8第九十四條(101.1.4.修正)呆帳損失:(節錄)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19第九十四條(101.1.4.修正)呆帳損失:(節錄)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20第九十四條(101.1.4.修正)呆帳損失:(節錄)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21第九十五條(101.1.4.修正)折舊:(節錄)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第九十五條(101.1.4.修正前)折舊:(節錄)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平均法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殘價©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22第九十五條(101.1.4.修正)折舊:(節錄)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23第九十七條(93.1.2.修正)利息:(節錄)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十八、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一百零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2012勤業眾信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第五章費用類之查核24第一百零八條之二(101.1.4.增訂)(逾請求權時效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