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流通行业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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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第一部分流通行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法律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食品经营者在从事与食品相关经营服务中,首先要学习掌握我国目前实施的、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Page2一、食品安全主要法律法规(一)国家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通过,2009.6.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12.29通过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4.29通过,2006.11.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通过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通过,2004.7.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2002.10.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通过,1993.9.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通过,1994.1.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10.30通过,1992.4.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通过,1989.4.4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通过,2007.11.1起施行)Page3(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起施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起施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7.26起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5.23起施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2002.4.29起施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8号,2002.7.1起施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1993.1.11起施行)Page4《流通环节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2009.7.30起施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2009.7.30起施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2006.1.1起施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生部2004.1.1起施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生部2003.5.1起施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工商食字〔2011〕67号)《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2009.10.1起施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11.30通过,2008.1.1起施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12.12通过,2000.1.1起施行)Page5(三)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章、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4号,2010.2.25)《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市监准字〔2011〕15号)《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10.6发布,2005.10.14修订)《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12.24通过;2004.3.30省人大批准,2004.7.1起施行)《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府办〔2005〕116号,2005.9.7)《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08.2.26发布,2008.4.1起施行)《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08.9.1发布,2008.12.1起施行)根据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实施条例Page6“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五条二、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介绍Page7(一)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深圳市食品安全最高领导机构1.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制订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2.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3.制定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重点项目;推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及其体系的建设;4.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5.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6.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目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和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工作部署。Page8(二)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发放日常监管Page9表1-1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职能(略)航空、边境、铁路、部队等特殊部门:负责相应的食品经营监管Page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概述胡锦涛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6月1日2009年2月28日2009年2月28日2009年6月1日通过公布施行Page1112立法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Page13适用范围食品生产(生产和加工)食品经营(流通和餐饮)1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23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6食用农产品(初级)质量安全标准、公布有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境内,从事有关食品生产经营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包材、容器具、洗涤消毒剂、工具设备、场所环境等Page141516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封进场查封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Page1718五有生产经营、环境卫生、防污染危害、洗涤消毒、废处理安全、技术、管理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设备布局合理、工艺流程合理,防交叉污染、有毒物、不洁物设施人员制度布局、工艺处理、加工、包装、贮存,整洁,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场所Page19八做到容器具使用前后清洁消毒贮运设备、器具无污染、安全保证食品要求的安全温度相关运输远离有毒有害物直接食用食品包材、用具安全、清洁、无毒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使用工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洗涤消毒剂安全、无毒害Page20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营养不达标的婴儿及特殊人群食品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超标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非食品原料、有害物质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Page2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本法施行前已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Page22企业制度、培训与检验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制度培训检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Page23健康管理制度限定性年检制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传染及污染性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Page24食品采购要求记录存档统配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进货制度: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二年统一配送经营企业,由总部统一查验、记录验证Page25食品贮存、销售要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定期清理超期散装食品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按标示、标志、说明或注意事项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注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及联系方式销售销售贮存贮存Page26添加药物规定停售与召回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立即召回风险控制Page2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定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立即处置,及时报告任何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Page2829第三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基础——《食品安全法》主体——食品流通详细全面地规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共5章69条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起施行。Page30一、目的、依据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Page31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一)经营者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经营中违法行为;有权了解安全信息;有权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Page32(二)禁止经营的食品1.非食品原料生产或添加非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物含量超标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的专供特定人群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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