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行政法律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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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法主体第三节行政行为与程序第四节几项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与行政法的内涵(一)什么是行政三种观点:1.排除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职能。2.目的说认为行政是指在法律规制下,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积极、连续、整体、统一的管理活动。3.内容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我们的观点,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领导和调控的活动。(二)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权配置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二是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三是监督行政权行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从内容上来看,行政法包括配置行政权、规范行使行政权的程序、规定对行政权的监督、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体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重要部门法。二、行政法的作用依法治国呼唤行政法,行政法的发展将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离开行政法,依法治国将变成一句空话。行政法的作用是指行政法所能够产生的实际功效,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二)合理配置行政权、保障行政权的统一和高效。(三)规范、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五)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社会的民主与法治。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实施、监督的基本准则和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存在的基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引导行政法的发展。(二)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三)指导行政法的实施。世界各国公认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三)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四)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的权利行使的有限性。五、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渊源其他渊源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但行政主体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也不是时时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行使国家行政权、承担一定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组织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二、行政主体的职权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权力: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义务: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义务;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监督,纠正不当、违法行为和依法应诉、赔偿、补偿的义务。三、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律行为(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一个学术用语。(二)相对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对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行政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以自己的行为依行政法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1.公民的行政权利能力与行政行为能力公民的行政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享有,行政法律把一般权利能力平等地赋予所有公民。公民的行政行为能力分一般行为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2.法人的行政权利能力与行政行为能力法人的行政权利能力从法人登记或正式成立时产生,但要受到法人成立的目的或经营范围的限制。法人的行政行为能力与其行政权利能力是一致的。3.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与行政行为能力基本等同于法人的行政权利能力与行政行为能力。(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权益性行为与义务性行为、实体行为与程序行为、强制行为与任意性行为、主动性行为与被动性行为。三毛收费诉讼17-92播放影像库中的“三毛”案件四、公务员(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国家公务员简单地说就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国家公务员制度指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退休以及辞职等具体制度的总称。国家公务员的分类一般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德才兼备的原则;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要采用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对到省级、国务院单位工作的公务员一般要派到基层单位锻炼两年。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制度分为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还包括岗位轮职交流培训制度。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主要按品德、能力、出勤率、业绩等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而且考核结果一般跟职务晋升相挂钩。公务员的奖惩是指对表现突出者或重大贡献者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当事人或当事人领导给予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处罚。晋升分为职务晋升和工资晋升两类。退休、辞职制度规定国家公务员在退休、辞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相关行业工作。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规定,我国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据《条例》的规定辞职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节行政行为与程序一、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行为主体上的特征。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属性上的特征。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4.行政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这是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上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概括地讲,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定权利和义务,如行政立法。2.实现权利与义务,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税。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如行政许可、行政决定等。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5.确认法律事实,如行政确认、行政鉴定等。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活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活动。(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社会上的行政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单方作出意志并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一方的同意。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意志作出,需双方合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在幅度、范围之内可以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等。行政行为还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并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真正产生法律后果。否则,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行政行为终究要被撤销或变更,从而终止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条件包括:主体条件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也就是说,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主体条件法定职权、职责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运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职权或履行的是自身法定职责,符合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范围。否则,就构成越权或滥用职权。(三)内容条件内容条件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二)法定职权、职责条件(四)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如行政处罚必须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33-185国家给我说法播放影响库中的国家给我说法四、行政程序概述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按一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行使行政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自由裁量决定的行政程序规则。法定程序自由程序现代法治国家更倾向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因为程序法定化能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防止恣意妄为,保障理性选择,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依法行政,直接实现正义。民主的行政程序通常由下列具体制度构成:1.情报公开制度2.表明身份制度3.告知制度4.听证制度5.回避制度6.证据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时效制度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立法和制定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相应地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规则制定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主要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规章国家法定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内对外发布具有普遍效力的非立法性行政规范。(二)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如驾驶证、律师执照、出国护照等等。2.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资金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如征收个人所得税、关税、公路养路费、教育附加费等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因国家需要,强制性把集体所有的征为国家所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国家征用土地,可以无需土地集体所有者同意而强制性征用,但必须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等等。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是有偿的。3.行政奖励和行政救助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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