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与法规FOODSTANDARDSANDREGULATIONS河南工业大学王艳艳联系方式:13598407093Email:wyy101021@163.com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第二节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法规与标准第三节食品认证管理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2学习重点:1、了解CAC、WTO、ISO等国际组织职能、及一些相关规定。2、熟悉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和法律法规3、掌握食品认证管理的程序及相关规定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34.1.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一)食品法典概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简称CAC),1963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成立。CAC旨在建立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和准则的国际组织,目的: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和不平等的行为。(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行机制2012年,CAC已拥有成员国180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意大利罗马和瑞士日内瓦轮流举行。CAC秘书处设在罗马FAO食品政策与营养部食品质量标准处,由FAO及WHO总干事直接领导。CAC的组织机构包括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一般问题委员会、商品委员会、政府间特别工作组和地区协调委员会。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4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CAC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其分委员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来完成。法典委员会28个专业分委会中,有8个被称作一般问题的委员会影响最大:食品卫生(美国)、食品标签(加拿大)、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荷兰)、兽药残留(美国)、分析方法和采样(匈牙利)、特殊膳食与营养(德国)、一般准则(法国)以及进出口食品检验和认证体系(澳大利亚)委员会。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5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1)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2)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3)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4)将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5)修订已出版的标准。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6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四)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体系的组成食品法典包括:标准和残留限量、法典和指南两部分包含了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有关食品卫生和技术规范、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评估及其残留限量制定和污染物指南在内的广泛内容。食品法典体系中的标准可分为:通用标准、专用标准。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7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通用标准包括通用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良好规范等,由一般专题委员会负责制定;专用标准是针对某一特定或某一类别食品的标准,由各个商品委员会负责制定。CAC标准共分13卷314项标准。在314项标准中,通用标准87项,专用标准227项。按标准具体内容,可将CAC的标准分为商品标准、技术规范、限量标准、分析与取样方法、一般导则及指南五大类。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8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五)食品标准的制定、修订与采纳1.CAC制定标准的原则及步骤①CAC或其附属机构经协商决定制定标准;②秘书处准备推荐标准草案(ProposedDraftStandard);③推荐标准草案送交各成员国及有关国际组织评审;④评审意见交附属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研究、修改推荐标准草案;⑤推荐标准草案经秘书处交CAC采纳为标准草案(DraftStandard);⑥秘书处将标准草案送交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评审;⑦评审意见交附属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研究,修改标准草案;⑧秘书处将标准草案及有关成员国书面建议交CAC正式采纳为法典标准(CodexStandard)。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9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2.成员国对法典标准的采纳CAC标准供各国政府采纳的形式有三种:第一,完全采纳(fullacceptance):有关国家保证产品符合法规标准所定的所有要求。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因本国法律和管理问题阻碍其流通。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允许以标准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在本国流通。第二,目标采纳(targetacceptance):有关国家计划在几年后采纳标准,同时将允许符合标准的产品在本国流通。第三,参照采纳(acceptancewithspecifieddeviations):有关国家虽然采纳标准,但修改或不同意某些特殊的规定。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0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4.1.2世界贸易组织(一)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概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WTO现有成员158个(截止到2013年3月2日),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二)WTO的组织机构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1人。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1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2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3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四)基本原则1.公平贸易原则:倾销、补贴。2.关税减让原则:双边,最惠国待遇。3.透明度原则:法律、法规等及时实施、发布。4.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商业标准和竞争。5.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配额、许可证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4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五)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主要内容1.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含义一国为实现下列目标而对进口产品实行的种种限制性措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1)保护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机动车安全座带;香烟“吸烟有害健康”(2)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与SPS协议的出发点不同,各国出台相应的法规为使处于水、大气和土壤污染中的动植物免受濒于灭绝的危险。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5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3)保护环境(4)防止欺诈行为:主要是通过标签(分等、包装要求和尺寸规格、质量等)规定的信息来保护消费者。(5)其他目标质量、技术协调一致和贸易便利化。质量法规,例如:要求蔬菜和水果达到规定尺寸方可进入市场。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6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的门槛,具有二重性。合理的措施对贸易有积极作用,如保证了合格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确保了不同国家合格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对合理的要设法跨越。不合理的措施则背离上述五大合理目标,背离《TBT协定》的最小贸易限制原则、基于科学和国际标准的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等,对贸易会有恶意的限制作用,不合理的则要坚决打破。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7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技术性贸易措施案例:有一段时间我国被美国海关扣留的食品批次中,25%左右是由于营养标签不符合美国食品营养标签法的规定;另有8%的批次是因为使用了未经FDA(美国食物与药品管理局)认可的添加剂。美国研制HDTV(高清晰电视)技术时,一开始便充分应用数字压缩技术,较好地解决了利用现有的TV设施传送和播送问题。为此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ECC)规定:①美国的HDTV应当既能用卫星,又能利用现有的地方广播电视设施播送;②美国的HDTV必须与现有的普通电视机和电视节目兼容。这两条“合理”的规定,一举把日本和欧盟的HDTV技术排斥出美国市场。日本规定微型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必须用日语编程。这样就把美国的微机阻挡在日本市场之外,从而保障了日本微机工业的高速发展。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8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宗旨:(1)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为此,鼓励制定此类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是希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2)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3)认识到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其制定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困难。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19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3.《TBT协定》的基本原则(1)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2)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按规定程序予以事先通报;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的书面意见应予以充分考虑。(3)实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导则或建议作为其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4)在市场准入方面,TBT要求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5)在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方面,遵照执行“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20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4.《TBT协定》与《SPS协定》的关系《SPS协定》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的简称。与WTO其他某些协议所具有的内容相对独立且自成一体的特点不同,《TBT协定》与《SPS协定》在很多方面是相一致的。它们都承认WTO各成员制定技术性规范并对进口产品适用这些规范的权利;但又都同时通过订立针对这些技术性规范的制定、实施的纪律,以及使用大量相同的规定来规制这种权利。《SPS协定》与《TBT协定》在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上互补。在适用范围上,《SPS协定》适用范围界定清楚但相对狭窄。由该协议所调整的SPS措施其实就是用于防范所列举的四种风险的各种技术措施。它们原本是属于TBT措施范畴的,是被《SPS协定》“特定化”了的TBT措施。第四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食品标准与法规21第一节国际组织食品法规与标准4.1.3国际标准化组织(一)国际标准化组织概述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