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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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制度内容提要•建筑法的概念和目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工程许可•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建筑法概述一、建筑与建筑业1、建筑•“既表示营造活动,又表示这种活动的成果——建筑物,也是某个时期,某种风格建筑物及其所体现的技术和艺术的总称。”(《中国大百科全书》)•名词含义与动词含义第一节建筑法概述一、建筑与建筑业2、建筑业•狭义的建筑业包括建筑产品的生产(即施工)活动•广义的建筑业则涵盖了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的服务内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环境的运营、维护及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等第一节建筑法概述二、建筑法的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一节建筑法概述三、建筑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1、宪法5、地方性法规2、法律6、地方政府规章3、行政法规7、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8、技术法规9、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建筑法规的作用•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1)、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2)、禁止做(3)、授权某些建筑行为•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法律关系•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就是自然人,在我国,自然人就是公民。•①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③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特征:•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4、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法人中,是否批准一个法人设立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发起法人组织人通过合伙的行为获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确认,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产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建筑关系的主客体•主体:•政府、业主方、承包方、中介组织、中国建设银行、公民个人•客体•财、物、行为、非财富建筑关系的产生和变动•1、产生•2、变更•(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内容的变更•4、建筑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3)违约终止案例:•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转贴•经商的朱先生去年3月,他在该别墅准备对外推售(预售许可证尚未拿到)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特别会籍认购协议》,由此获得了别墅的优先认购权。朱先生按照开发商所提供的材料,选择订购了一幢地块标号为A80、户型及立面为PLAN3法兰西诺曼底风格的别墅。同时,朱先生支付给了开发商100万元人民币的认购款。此外,朱先生还与该别墅的销售负责人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朱先生所认购的别墅地上建筑面积为501.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273.5平方米,总占地2501平方米;价格标准为,建筑部分每平方米8000元,土地部分每平方米2000元再乘上一个基数,最后计算出的总价为1300.112万元。到了今年1月,朱先生接到了开发商送来的通知,被告知该别墅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朱先生可以前去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了。但是,让朱先生大吃一惊的是,通知还告知其所认购的别墅的销售总价已升为2306.5万元,并且,如果朱先生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不接受的话,就视为放弃先期取得的权利。由此,气愤的朱先生委托律师对开发商提起了诉讼。而受到开发商如此待遇的购房者并非朱先生一个,这批购房者陆续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他们要求开发商要么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协议,要么按照别墅现价与原价的差价给予赔偿。而开发商辩称,当时签订的《特别会籍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售价以正式发售时公布价为准”的条款,而且双方签订的仅为预约合同,不能强制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最后,法院参照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如朱先生便获得了5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100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律师说法:关于价格约定问题,原被告双方当时签订的《特别会籍认购协议》中的格式条款约定有“售价以正式发售时公布价为准”的内容,然而协议后面购房者还与开发商签订有补充的非格式条款,另行确认了价格计算方法,该价格计算应视为认购协议的组成部分。而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但本案中开发商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第一节建筑法概述四、建筑法的调整对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配套设备、管线等第二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一项从项目构思、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到投产使用的全部过程的各阶段、各环节以及各主要工作内容之间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第二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前期阶段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项项项项项第三节建筑工程许可一、建筑许可的概念•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形式: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三种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单位资质制度、个人资格制度第三节建筑工程许可二、建筑许可的特点1.建筑许可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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