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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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7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沿街的高层建筑,其街道的交通道路,可作为环形车道的一部分。(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高规》4.3.1)(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米;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建筑防火》6.0.2)(3)规模较大的封闭式商业街、购物中心、游乐场等,进入院内的消防车道不应少于两个,且院内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米。1.消防通道(4)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高规》4.3.2)2.消防水源与消防通道(1)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高规》4.3.3)3.消防车工作空间(1)高层建筑的主体周围,要求至少有一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建筑,且在此方位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高规》4.1.7)(2)建筑物的正面广场不应设成坡地,也不应设架空电线等。(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高规4.3.4)Ⅰ坡道消防车工作空间示意Ⅱ障碍物Ⅲ突出物Ⅳ裙式建筑消防车与建筑之间的宽度4.尽头式回车场(1)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高规》4.3.5)消防车回车场示意图:ⅠⅡⅢⅣ1.8建筑平面防火设计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分隔,防止火灾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保火灾时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说,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临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的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活动。★平面防火设计原则:(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5)设置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的场所,采取措施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1.商业建筑(1)商住楼的商业服务网点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2)商住楼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分隔开。一般规定:★地下商店(1)地下商店的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高规》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物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2.人员密集场所(1)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Ⅰ.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Ⅱ.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Ⅲ.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Ⅳ.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高规》4.1.5)(2)多层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额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Ⅰ.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Ⅱ.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Ⅲ.应设置防烟、排烟设置。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走道,应采用机械排烟设施。(《建筑防火》5.1.1A)(3)高层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其它场所为0.5人/㎡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Ⅰ.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Ⅱ.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Ⅴ.应设置防烟、排烟设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高规》4.1.5A)Ⅲ.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Ⅳ.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Ⅵ.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和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3.婴幼儿生活间(2)当托儿所、幼儿园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1)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高规》4.1.6)养老院及病房楼亦同此设计(3)当托儿所、幼儿园设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4)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建筑防火》5.1.1)4.其它规定:(3)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高规》4.1.9)(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高规》4.1.4)(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高规》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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