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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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旅法規大仁科技大學李明彥2前言設立服務管理客訴3目錄第一篇法律概論第二篇餐飲相關法規第三篇旅館業經營管理相關法規第四篇消費者權益相關法規4第一篇法律概論第一節法律的定義與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制裁第三節政府的行政體系第四節餐旅業相關刑法第五節餐旅業相關民法第六節契約概論第七節票據之使用5第一節法律的定義與分類法律的定義法規的分類行政法之名稱與比較法律命令法規常用之原則與名詞解釋6法律的定義廣義的法律:泛指憲法、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行政機關訂頒的規章,甚至未有成文規定之一般習慣而言。一般所謂「」,則泛指由制定法與非制定法所構成之一切法律體系或秩序。狹義的法律:是指法律在法學研究上的學理意義,簡言之;即;如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例如:民法、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7法律的分類國際公法—如:聯合國憲章,公海公約,蒙特樓公約等國內公法—憲法立法法—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等—如:交通法規,內政法規,衛生法規等—如:刑法(實體法),民刑事訴訟法(程序法)等國際私法國內私法—如:民法,商事法(海商法,銀行法,保險法)等8法令之名稱與比較區分制定機關權力來源全體國民之付託憲法授予立法權限法律委任授予或本於行政職權規範內容國家體制、人民基本權利及基本國策國家機關組織,人民權利及義務(包括權利之創設或限制,義務之課予或免除)地方政府組織、行政作為及補充規定法規名稱憲法、增修條文法、律、條例、通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命令不可牴觸法律,法律不可牴觸憲法。9法律:凡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營養師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土地法。:凡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而規定者稱之。例如:戰時軍律。:凡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例如飲用水管理條例、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凡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的原則或有關組織之規定者稱之。如:省縣自治通則、國家風景區管理組織通則。10命令:凡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稱之。例如: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組織規程。:凡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例如:食品添加物管理規則、乳業管理規則、屠宰衛生檢查規則、旅行業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凡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國家公園法實施細則。11:凡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時限或權責者稱之。例如: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凡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例如台北市所屬各級機關之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凡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例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廠標準、中國國家標準、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凡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例如: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台灣省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12法規與輔助文書之區別輔助文書係指政府機關所訂定的機關內部指導提要或促使人們注意的宣告、說明等書面的指示。名稱上如有「要點」、「原則」、「方法」、「範例」、「須知」、「標準表」、「數量表」、「次數表」、「規範」、「規定」等。例如:食品中毒案件處理要點、食品衛生檢驗方法、食品衛生檢驗方法範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低酸性罐頭食品殺菌規範、台灣省各縣市食品業稽查次數表、食品廣告違法案件處罰原則、食品衛生檢驗項目及抽樣數量表。13名詞解釋1.:在法律上不服,是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表示不滿意。對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抗告」。2.: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上級法院之裁定聲明不服,請求為變更或廢棄的方法。3.:法院的意思表示,除依法應行判決者外,均以裁定行之。原則上裁定多用於訴訟程序之爭執。裁定除法院外,審判長、推事均可為之。4.:乃行政機關欲將一定事實使公眾周知所使用的告示方法。145.: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6.:就法律已規定之事項,加以特別的或暫時的或補充的規定,而另行制(訂)定他種法規,則所被依據的法律稱之為「母法」,其所另行制(訂)定之法規稱之為「子法」。例如「食品衛生標準」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的,所以前者稱為「子法」,後者稱為「母法」。7.:自然人係指天然界之人而言。法人係指在法律上有權利與義務能力者,即是法律上之人。因此在法律上,除自然人外,其依法成立之社會團體,如公司、社團、基金會、政黨、公會等,亦認為人。158.:「法律」是指正式經過立法程序的法律而言,其範圍較狹。「法令」則是兼指法律與未經過正式立法程序的命令而言,其範圍較廣。「法規」兼指法律及含有命令性質的規章而言,所以法規又得稱為法令;現在習慣上,無論稱法律或命令,常混稱為法規。9.:乃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所為的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向原處分機闢的上級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行政救濟方法。10.:是關於行政事件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的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在訴願後,維持原處分,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審查原處分而予以裁判的訴訟行為。1611.:對於違反各種行政法規所處的罰鍰是屬行政罰,係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一種處分。12.:為刑法所定主刑之一,是屬刑罰,由法院以裁判宣告之。屬於財產型,可就受刑人財產加以執行,且得易服勞役並得宣告緩刑。13.:屬行政罰,「沒收」:屬刑罰。14.四萬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處」。罰鍰用「處」不用「科」。15.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17第二節法律的制裁公法上之制裁1.憲法上之制裁2.a.對行政機關之制裁:撤銷原處分,變更原處分,損害賠償b.對公務人員之制裁: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c.對人民之制裁:行政罰,行政上之強制執行3.a.刑罰:(1)主刑: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2)從刑:沒入,褫奪公權b.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勒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18行政處分實務定義:行政處分者,乃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四要件:衛生主管機關依衛生法規所為之行政行為,具備上列要件者,即屬行政處分:不論文別如何,用語如何,例如:停業、撤照、沒收、銷毀、罰鍰、准許或批駁等,均屬之。19行政制裁定義: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分類:(制裁手段)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之制裁。由普通法院為之;如有不服,得依上訴程序請求救濟。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等由法院為之。2.: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科以刑法上刑名以外之制裁。由行政機關為之,屬行政處分之範圍,如有不服,得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例:罰鍰、停業、撤銷許可證照、銷毀、沒入等,由行政機關為之。3.:指基於行政法上之特別權利關係所加之制裁。例:公務員懲戒罰、陸海空軍懲罰法。4.: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為從其將來履以義務所加以之處置。20第四節政府的行政體系行政院組織(93.12)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農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局……………等21內政及國土安全部外交及僑務部國防及退伍軍人部財政部教育及體育部法務部經濟貿易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農業部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環境資源部文化及觀光部行政院國家發展及科技委員會行政院海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獨立機關中央銀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訊傳播委員會未來行政院可能組織22內政部:土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配合各單位執行公權力: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23交通部:發展觀光條例(第三章將詳述)外交部護照條例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24財政部所得稅法經濟部•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25衛生署環境保護署26農業委員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勞工委員會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兩性工作平等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工會法27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法28第四節餐旅業相關刑法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元以下罰金。29第189-2條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致重傷者,處。30第191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91-1條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有期徒刑。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31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元以下罰金。第287條(告訴乃論)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32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拘役或罰金者,。前項期間自犯罪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33第五節餐旅業相關民法契約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6434,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35相關法規127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左列各款請求權,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36第612條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37第606條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第607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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