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不洁食品,能否拒付全部就餐费用案例介绍2001年12月,王先生全家到本市一家餐厅就餐。王先生在就餐中,发现鸡汤中有一只苍蝇,便找到餐厅的经理,要求拒付全部就餐费用,并提出索赔。餐厅经理表示,对此事感到抱歉,餐厅愿意免费为王先生换菜,至于其他要求免谈。双方坚持不下。王先生感到十分气愤,自己食用了含有苍蝇的鸡汤,现在连拒付就餐费用和请求赔偿的要求都不能实现,消费者的权利体现何在。第二天,王先生便到市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通过市消费者协会向该餐厅提出了赔偿损失200元,并归还就餐费用的要求。然而该餐厅明确表示将不予采纳王先生的要求,并认为王先生有敲诈的意图。双方一度发生争执,引来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最终餐厅为了不扩大此事的负面影响,在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王先生和该餐厅达成了协议,该餐厅双倍返还王先生消费鸡汤的费用,并赔偿王先生55元.消费者在餐厅就餐中,发现不洁食物,可以拒付全部就餐费用吗?消费者可以向餐厅提出哪些请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不洁食物,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单位均应排除在“消费者”者概念之外。只有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才需要特殊保护;而个体社会或成员只有在为个人生活目的进行消费活动时,才被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情况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判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放在了首位,其中第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物质财产,是《宪法》和《民法》赋予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消费者还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餐厅作为经营者,本身要依法履行保护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以及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在本案中,餐厅提供给王先生的食物中含有苍蝇,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餐厅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和保证质量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王先生的安全保障权,王先生有权要求餐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牛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规定:“经营者提供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王先生一家如果已食用了鸡汤,鸡汤又确实损害了王先生一家人的身体健康,王先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向餐厅提出赔偿请求。如果餐厅主观上存在欺诈,那么王先生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但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限。所以,在本案中,王先生不能向餐厅提出拒付全部就餐费用的要求。一次性餐具能否重复使用食物中毒起的赔偿责任案例介绍2000年11月11日陈然在一个体户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份酸菜鱼汤。一会儿便感到身体很不舒服,以为是感冒了,就回到家中。下午陈然呕吐不止,直喊肚子疼,于是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他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陈然是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的食物中毒。经过抢救,陈然于五日后病愈出院。陈然认为自己是因食用了那家个体户店中的鱼中毒住院的,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2000元.并支付营养费835元、交通费62元,合计2897元。店主亦意识到陈然中毒是因食用了自己购买的死鱼所做成的酸菜鱼汤所致,为不扩大影响,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但不愿承担其他费用。由于二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陈然于11月18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此案,经调查,双方对赔偿原因和责任均无明显分歧,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店主承担陈然医疗费2000元,并承担误工工资400元、生活补助费200元,合计2600元。建议本案涉及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因食物中毒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除此以外便是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依《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侵权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即从事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汪某加工鱼出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活动,符合食物中毒民事赔偿主体的资格。第二,因食物中毒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人身损害包括对个人生命、健康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明显的。而不能是精神性的、潜伏的危险。本案因食物中毒陈然发生了腹泻、呕吐等现象,他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身损害与食物中毒之间有因果联系。本案中陈然要求店主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但最后一项(交通费)与食物中毒无直接的联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不予承认。第四,侵害人主观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违反法律存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法仍然追求危害社会的行为,过失指行为人应当知道行为违法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体户张某,用购买的死鱼做酸菜鱼汤,主观上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基本精神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本案陈然未死亡,仅是身体的健康受到损害,因此侵害人只需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依据《食品卫生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律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民法通则》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支付赔偿金,除此以外侵害人还应该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鉴于陈然已病愈,由店主支付赔偿金2600元,这种方式对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促进侵害人改正错误很有效。赔偿金应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对赔偿金的要求均不合法律规定,故未能达成议。在法院主持下,在以法律为根据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终于友好地解决了赔偿金问题。建议随着公民法律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保护人身权的意识会不断加强。关于食物中毒引起的赔偿纠纷要求侵害人、受害人、法院要认真把握《食品卫生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食物中毒,如何取证案例介绍消费者林某一家和梁某一家共八人分别在饭店吃完火锅回家。半个小时后,陆续有人出现头晕、腹痛、呕吐腹泻、畏寒出汗、全身抽搐、手脚麻木、呼吸困难等症状。到次日早上,共有七人先后被送入附近多家医院急救。消息很快传到市防疫站,该站马上分别到饭店和医院进行取样化验。化验结果表明,七位病人甲胺磷均显示阳性,饭店油麦菜上的甲胺磷达0.1lmg/kg(正常值应为0.01mg/kg)。七位病人中有四位中毒较深须住院治疗。出院后,消费者向饭店提出每人赔偿2万元的要求,饭店以未收到检验报告为由.多方拖延。消费者遂投诉到区消费者协会。分析区消协受理后,即向该店交涉了解情况。饭店以区防疫站对该店蔬菜检验结果在正常值内为由,声称中毒事件与其无关。消协对该案分析后认为,尽快取得市防疫站对所有检验报告的结论是该案的关键。消协取得了市卫生防疫站关于该中毒事件的情况报告后,饭店负责人仍对区防疫站报告上的“油麻菜”和市防疫站报告上的“油麦菜’’咬文嚼字,企图再次开脱责任。该会认为,“麻”与‘‘麦”只是笔误,市卫生站综合多家医院和区防疫站的检验报告结果都证明了消费者中毒是甲胺磷农药中毒,结论是一致的,无可争议。本案中,由于饭店提供了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菜肴,导致消费者中毒,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消协受理调解,难点是区防疫站检验蔬菜报告与市防疫站对这次中毒事件的报告有差异:区防疫站在事发第二天对该店蔬菜检验两项结果表明:甲胺磷含量均少于0.01mg/kg敌鼠纳未检出;而市防疫站报告中清楚说明对消费者的呕吐物检验结果:消费者是甲胺磷中毒。经营者企图只用防疫站的检验报告为自己开脱,其证据是站不住脚的:第一,区防疫站检验报告是抽样检查,不能代表该店已加工上桌被食用的蔬菜和所有未加工的蔬菜;第二,多家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的检验结果表明,消费者呕吐物中含有过量的甲胺磷;第三,市防疫站处理这次中毒事件的报告明确作了结论:中毒食品是污染了甲胺磷农药的蔬菜,中毒场所即是该饭店。区消协在复杂的案情中,能够抓住主要线索,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对此进行论证辩驳,坚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与饭店达成协议,共获赔3.32万元。建议俗话说:“空口无凭”,取得确凿充分的证据,是寻找事实真相的关键一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就是有再大的冤情,消协也爱莫能助。实践中,取证困难一直是调解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消费后不注意索要和保留交易单据;二是有的经营者缺乏守法经营的自觉自律性;三是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交叉管辖范围时不易协调。为此,首先建议消费者多留点心眼,特别是注意索要和保留消费凭据,一旦出现纠纷能提供出证据,减少处理难度。发现不守法经营的商家,应尽快向工商和税务部门举报。当然,从职能部门来说,也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税务管理和检查。坚决查处各种偷税漏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次,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交叉管辖的案件,应确立一个优先处理原则,即以首先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处理原则,各部门根据这一原则组织协调。食物中毒,如何索赔一天晚上7点左右,王、周两位男士与胡小姐三人相约到校门外一家冷面馆吃饭,三人共点了四道菜:孜然羊肉、西红柿牛肉、苦瓜煎蛋及一份青菜,其中的西红柿牛肉特别新鲜。三人边聊边吃到了晚上9点,胡小姐在去卫生间时突然晕倒在地,当场牙被磕掉,举起手时发现手的十个指甲发青,在大学学过化学的胡小姐马上意识到自己是中了毒。王先生也感到身体不适,随后三人即坐出租车去医院诊治,胡被诊断为:急性亚硝酸盐中毒,右上前牙因外伤牙冠部分折断。王先生经医院诊断为:急性亚硝酸盐中毒。经过查实证明该面馆在出售的牛肉菜肴中所加入的含有亚硝酸盐的食品添加剂过量,致使王先生等人亚硝酸盐中毒。亚硝酸盐是一种化学品,其添加在肉类当中,可以使本已过期甚至变质的肉重新呈现出一种很新鲜的观感与口感。这种化学品长期被一些餐馆的经营者用于将过期未卖出的肉加工、调制,然后再做成美味端上宴席。卖者不说,食者不知。谁知这次过多的亚硝酸盐往肉里一洒.偏偏吃出事了。受害的胡、王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面馆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法庭上,面馆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胡、王二人的精神损失表示异议。法院认为,作为消费者,享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