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法规培训(XXXX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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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行业新法规培训讲座新条例十大亮点2012年10月主要内容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概况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解读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概况一、新发布饲料法规规章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5.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2013年1月1日起实施6.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7.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二、拟新发布饲料规章及文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草案)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草案)3.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尚未有草案)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草案)5.关于进一步做好饲料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文件,未出台)三、原有饲料规章、标准1.《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3.《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4.《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农业部1519号公告)苯乙醇胺A等11种“瘦肉精”强制性标准:《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卫生标准》新《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新《条例》修订背景新《条例》的主要特点、亮点新《条例》配套规章的主要规定及特点新《条例》修订背景近年来,畜产品和饲料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安全问题。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制定明确法规,加强监管。2008年底,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历时3年完成《条例》修订工作,2011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条例》,2012年5月1日实施。1.修改条款多。法律条款由35条增加到51条。其中主要管理规定、制度由8项增加到20项,行政处罚由9条增加到14条,刑事处罚由4条增加到7条。2.涉及内容广。涉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管、生产、经营、使用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等方面。3.调整幅度大。行政处罚调整幅度较大。如违法生产最高可处产品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等。新《条例》的三大特点新《条例》的十大亮点1明确主体责任★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责统一领导饲料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监管工作开展。★地方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监管、监测、执法、预警、培训、指导)★饲料原料: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饲用物质。★饲料: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新《条例》的十大亮点2明确饲料的分类和定义•★监督抽查•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信息公开(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信用制度:公布抽检结果,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执法检查手段•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封场所3加强监管执法措施和处罚力度新《条例》的十大亮点加大处罚力度★生产环节—最高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业。★经营环节—最高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使用环节—最高处10万元罚款。★以上环节存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料使用范围和规范(三个目录)•《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允许或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4明确原料使用范围和规范新《条例》的十大亮点•★遵守限制性使用规定(三个目录)•1.饲喂对象限制(动物内脏)•2.饲喂阶段限制(金霉素)•3.用量限制(添加剂、药物添加剂)•4.配伍限制(药物)•5.休药期限制•6.供货企业限制(乳粉)••★兜底条款: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1.饲料、饲料添加剂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2.增加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5年。★3.生产企业要具备新《条例》规定条件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拟发布)。★4.增加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国内代理机构销售制度(不允许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饲料),进口饲料产品须包装并附具中文标签,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包装、标签进行核查。5完善规范饲料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新《条例》的十大亮点★产品应当有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包装,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其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散装饲料),可以罐装车辆运输,并随车附具标签。新《条例》的十大亮点6完善规范饲料包装和标签管理制度★产品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特殊情况)1.“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2.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3.委托加工和定制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满足委托加工和定制产品的具体要求;4.企业供其内部分支机构使用的产品应当加贴标签。★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如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或使用,主动召回产品,立即通知相关环节单位,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应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新《条例》的十大亮点7增设产品召回管理制度1.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处罚)。2.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新《条例》的十大亮点8完善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4.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附具检验合格证,并如实记录出厂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注:原料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1.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2.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新《条例》的十大亮点9完善经营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1.禁止经营用“三个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2.禁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3.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4.禁止经营“四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即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5.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1.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新《条例》的十大亮点10完善使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3.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四无”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4.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或直接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新《条例》配套规章主要规定及特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及特点:1.三证合一: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全部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统一名称为《生产许可证》。2.分级核发:★农业部:负责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两级审核)★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级审核)3.提高门槛:提高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分类);成立审核委员会,负责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规定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1或3年不得再次申请)。4.规范管理:★生产许可证是生产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备案管理,停产一年以上的注销;★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5.允许委托生产:★资质要求:对等原则,委托双方具备共同的生产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标签要求: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备案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责任共担:委托双方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及特点:1.明确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范畴;2.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产前的审定申请制度;3.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资料要求;4.规范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程序;5.明确了从事审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6.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及要求;7.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及特点:1.保持“一品一号”,以利质量安全追溯;2.不再设立有效期;3.规定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1或3年不得再次申请);4.简化审批程序。如取消试制记录和饲喂效果报告;减少复核检验数量,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文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复检一个产品的样品;•5.明确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义和种类“•★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分为三个种类:•★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千分之一且不高于10%。•★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千分之一且不高于10%。•★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万分之一且不高于10%。6.允许定制产品。主体: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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