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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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企业科学管理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权证管理。建立相关权证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权属清晰、完整,防范产权风险。(四)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六)加强固定资产的授权审批。掌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减值、封存、启用、出租、投资等动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有关资产变更手续。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置闲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二)合理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筹调控,并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管理应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完善决策后评估制度、依法追究决策责任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五条总公司作为所属企业的出资人,对所属企业实施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资产管理方式。根据统筹调控和强化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管理行使职权。所属企业对其拥有的固定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据相关法规和总公司规定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出资人权益、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第六条总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督促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运用及管理采取改进措施。(二)根据铁路发展和调整生产布局、提高使用效率的要求,制定铁路固定资产总体配置规划和总公司确定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对重要固定资产在全路统筹配置。(三)制定并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的修程修制,降低修理成本。(四)推行公开采购,坚持以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制定总公司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的固定资产目录并组织实施。(五)属于总公司审批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第七条总公司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二)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定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处置批复手续。(三)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运用的考核办法,并进行检查考核。(四)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后评价。第八条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配置、调配企业内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享有固定资产处置权,即所属企业可根据总公司规定,自行决定除总公司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等。(三)享有在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抵押、担保、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支出自主权。(四)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第九条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二)建立适合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三)及时提报联合采购固定资产需求,办理所属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批复手续,对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应及时审核,并报总公司审批。(四)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后评价。第十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计划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经济评价等前期工作;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置、处置等管理工作;使用部门负责运用维护、修程修制、报废技术条件审查等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价值管理等财务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类。(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三)销售用固定资产,指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四)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等方面的固定资产。(五)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六)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封存、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等。(七)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已经做出处置决议、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很可能在一年内完成转让、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的固定资产。(八)土地,根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的土地。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十七大类,具体项目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分类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各企业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由于技术进步、设备转型、修制改革、价格变化等因素,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寿命发生重大变化,需修订固定资产目录时,由总公司适时修订后公布。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为自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第十四条集装箱不论价值大小,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四)牲畜、图书、资料、标本、模型、文物、陈列品。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第十五条企业按照“谁投资、谁列账”的原则,分别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共同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各投资主体分别列账。企业内部固定资产原则上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属于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列账。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下列固定资产的列账单位为:(一)线路、桥隧、信号设备、通信设备、接触网由维修单位列账。(二)全路运用货车中,属总公司所属货车由总公司列账,总公司直接购置分配给工务、电务等单位使用的专用货车由总公司指定单位列账,机械冷藏车、小汽车运输专用车和其他专用车辆由配属单位列账,其他单位所属货车由资产所属单位列账。(三)土地由使用单位或土地管理部门列账,由使用单位列账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台账或备查簿进行登记。(四)人防设施的产权属于铁路系统的,由管理人防设施单位列账。第十六条除第十五条所列固定资产外,其他各项固定资产应由经营使用单位列账,属于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其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列账。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其兴办的多元经营企业相互占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界定为投资或经营租赁关系。属于投资关系的,列账单位为接受投资单位;属于经营租赁关系的,列账单位为固定资产的租出单位。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折旧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合同约定以延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一般为三年及以上)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进行区分。符合高价互换配件定义的,纳入固定资产的高价互换配件中单独核算;符合存货定义的,纳入存货核算。(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作为入账价值。(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五)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六)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接受新固定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2.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的方法确定入账价值。(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及内部单位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划出单位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上级拨入投资,划入单位按原值、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分别入账,按账面价值增加上级拨入投资。划入、划出单位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十)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此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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