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集体诉讼小组委员会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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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集体诉讼小组委员会谘询文件集体诉讼本谘询文件已上载互联网,网址为:。2009年11月本谘询文件是由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属下的集体诉讼小组委员会拟备,以供各界人士讨论及发表意见。本谘询文件的内容并不代表法改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最终意见。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人士就本谘询文件发表意见,并请于2010年2月4日或之前将有关的书面意见送达: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悫大厦20楼法律改革委员会集体诉讼小组委员会秘书电话:(852)25280472传真:(852)28652902电邮:hklrc@hkreform.gov.hk法改会和小组委员会日后与其他人士讨论或发表报告书时,可能会提述和引用各界人士就本谘询文件所提交的意见。任何人士如要求将他提出的所有或部分意见保密,法改会当乐于接纳,惟请清楚表明,否则法改会将假设有关意见无须保密。法改会在日后发表的报告书中,通常会载录就本谘询文件提交意见的人士的姓名。任何人士如不愿意接纳这项安排,请于书面意见中表明。i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集体诉讼小组委员会谘询文件集体诉讼目录页页导导言言11研究范围1小组委员会1会议2多方诉讼与集体诉讼的定义3集体诉讼机制的典型要素5法院的管制:核证5选择加入制或选择退出制6截止日期7通知7小组及先导或代表案件8需要设立具弹性的规则以达致最佳结果9本谘询文件的编排9鸣谢9第第11章章香香港港的的代代表表诉诉讼讼程程序序的的现现有有规规则则1111引言11放寛“相同权益”的规定15ii页页将“相同权益”验证改为“共通因素”验证15各别的合约不再成为障碍16各别的抗辩不是羁绊16可在代表诉讼中判给损害赔偿17有助于代表诉讼的其他进展17把经法庭扩展的关于代表诉讼程序的规则,应用于可援引集体诉讼机制的案件类别上19全面集体诉讼机制与经法庭扩展的代表诉讼程序规则比较22第第22章章其其他他司司法法管管辖辖区区关关于于代代表表诉诉讼讼程程序序及及集集体体诉诉讼讼机机制制的的法法律律2244引言24澳大利亚:联邦体制24加拿大28英格兰与威尔斯34德国47爱尔兰48日本51新西兰5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54新加坡58南非58台湾61美国:联邦体制63第第33章章引引入入集集体体诉诉讼讼机机制制的的需需要要6688引言68对原告人的好处69有更畅通的渠道寻求司法公正69对被告人的好处71避免重复的相关法律诉讼71iii页页最终解决争议和及早锁定争议项目71经协商的核证72对社会的好处72加强节约司法资源72提升司法公正73阻吓犯过者(改善行为)73原则和一致性74集体诉讼机制的潜在风险75促使不必要地提起诉讼的风险75提起无胜诉机会的诉讼程序的风险76令企业型的律师受惠的风险76集体成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风险76美国的经验与香港的相关之处77惩罚性损害赔偿或三倍损害赔偿77民事审讯中的陪审团77按判决金额收费78讼费规则78需要留意美国与香港的差异78完成处理集体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79规管机构的行动82我们的结论82调解与仲裁84《澳洲联邦法院法令》第53A条85相关的澳大利亚案件86选择退出制的集体诉讼的和解90金融业的纠纷解决机制92关于竞争法的建议92第第44章章选选择择加加入入制制与与选选择择退退出出制制的的比比较较9944引言94集体诉讼的两种程序的基本特征94正反的论据95有渠道寻求司法公正97iv页页在不同机制下参与程度的经验数据99争论点的锁定及最终了结100人权及《基本法》方面的考虑101我们的建议101以选择退出制为起点101法庭的酌情决定权102第第55章章公公法法案案件件的的处处理理方方法法110044引言104集体诉讼程序是否普遍适用于公法诉讼104公法诉讼的特点﹕将一般情况与个别情况区分106香港在宪法方面的特点108其他可行做法109方案一﹕将公法案件摒除于集体诉讼机制之外110方案二﹕在公法案件中由法庭酌情决定采用选择加入制还是选择退出制117方案三﹕在公法案件的集体诉讼中采用可选择退出模式120方案四﹕在公法案件的集体诉讼中采用可选择加入模式124结论124第第66章章选选择择原原告告人人及及避避免免潜潜在在的的滥滥用用情情况况112266引言126认定的问题126引用针对无理缠扰/滥用程序的法院规则127诉讼代表的核证准则129核证时的出资证明130讼费保证130关乎讼费保证的具体案例135WoodhousevMcPhee135RyanvGreatLakesCouncil137v页页TobaccoControlCoalitionIncvPhilipMorris(Australia)Ltd138NendyEnterprisesPtyLtdvNewHollandAustraliaPtyLtd139BrayvFHoffman–LaRocheLtd139MilfullvTerranoraLakesCountryClubLtd(inliq)141私人诉讼出资及讼费保证142结论142第第77章章处处理理涉涉及及来来自自其其他他司司法法管管辖辖区区的的当当事事人人的的集集体体诉诉讼讼144认定的问题144对“已判事项”(resjudicata)法则的关注145内地法院对香港集体诉讼判决的认可和执行147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148(a)为司法公正而将集体诉讼程序转移的酌情决定权148(b)排除外地的集体成员152(c)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集体成员另立组别153(d)“选择加入”规定153我们的建议158集体诉讼资料库158法庭关于“选择加入”通知的具弹性指示159涉及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被告人的集体诉讼160“不便诉讼地”(forumnonconveniens)的普通法法则162结论163第第88章章集集体体诉诉讼讼机机制制的的筹筹措措资资金金模模式式116655认定的问题165讼费规则166和解下的讼费169法律程序不再以集体诉讼方式继续进行时的讼费170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讼费转嫁措施171(a)将讼费转嫁被告人171vi页页(b)将讼费转嫁集体成员172(c)将讼费转嫁集体代表律师174其他资金来源180按条件收费法律援助基金180法律援助181集体诉讼基金184诉讼出资公司189发展路向﹕现有的不同界别基金213金融界的界别诉讼基金213消费者诉讼基金217总结223第第99章章关关于于程程序序的的详详细细建建议议228详细设计方面的议题228核证准则的模式228在香港实施集体诉讼程序的法例237集体诉讼机制所需的主体法例238对《高等法院规则》第15号命令作出的修改239公法案件的处理240选择原告人及避免潜在的滥用情况240处理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240在可能展开的集体诉讼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241集体诉讼的筹措资金方案242案件管理的权力243聆讯集体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243第第1100章章总总览览各各项项建建议议及及征征求求意意见见245引言245问题245附件1可可能能适适合合采采用用集集体体诉诉讼讼程程序序的的案案件件类类别别以以及及相相关关条条文文252vii页页附件2集集体体诉诉讼讼及及无无律律师师代代表表诉诉讼讼人人260附件3集集体体诉诉讼讼机机制制的的潜潜在在风风险险263附件4香香港港采采用用选选择择退退出出制制的的集集体体诉诉讼讼机机制制在在人人权权和和《《基基本本法法》》方方面面的的相相关关问问题题283附件5在在选选择择退退出出制制的的集集体体诉诉讼讼机机制制下下采采用用选选择择加加入入程程序序的的实实例例294附件6在在其其他他司司法法管管辖辖区区的的集集体体诉诉讼讼中中应应用用““不不便便诉诉讼讼地地””法法则则3071导导言言研研究究范范围围1.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2000年委出了一个工作小组,检讨高等法院的民事诉讼规则及程序。工作小组在2004年发表最后报告,其中一项提议是:“原则上应采纳一套用以处理涉及多方诉讼的程序。应成立工作小组研究其他法制相似的地区所采用的程序,以期找出适合香港采用的模式并作出建议。”12.工作小组表示,引入涉及多方诉讼的程序获得广泛支持,支持者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人身伤亡赔偿委员会以及消费者委员会。2最后报告亦提出,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律政司司长将涉及多方的法律程序这个课题交给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也许是适宜的。33.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06年9月5日的会议上,同意承接集体诉讼这个研究项目,其研究范围如下:“研究应否采纳一套用以处理涉及多方诉讼的机制,而如应予采纳的话,则全面提出适当的建议。”小小组组委委员员会会4.2006年11月,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出一个由资深大律师梁定邦先生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以研究这个课题及向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改革建议。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为:梁梁定定邦邦先先生生,,SSCC资深大律师1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辖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2004年),提议70,第240页。2上文引述的报告书,第239页,第464段。3上文引述的报告书,第240页,第465段。2((主主席席))鲍鲍晏晏明明法法官官高等法院法官蔡蔡香香君君女女士士汇丰保险集团(亚太)有限公司总经理暨企业保险部主管吴吴莉莉娴娴女女士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律服务部高级律师霍霍兆兆刚刚先先生生,,SSCC资深大律师何何沛沛谦谦先先生生,,SSCC资深大律师消费者委员副主席简简雅雅思思教教授授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高高敏敏坚坚先先生生英特韦特公司董事长邝邝宝宝昌昌先先生生法律援助署副署长(诉讼)伍伍成成业业先先生生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法律及审核事务部主管罗罗嘉嘉诚诚先先生生高伟绅律师行律师曾曾澍澍基基教教授授香港浸会大学经济学系教授李李天天恩恩先先生生((秘秘书书,,任任期期由由22000077年年99月月至至22000099年年66月月))法律改革委员会高级政府律师梁梁东东华华先先生生((秘秘书书,,22000077年年99月月至至22000099年年66月月除除外外))法律改革委员会高级政府律师会会议议35.小组委员会在2007年1月开始研究这个课题,而由开始研究起计至本谘询文件发表为止的期间内,一共举行了五次会议。法律改革委员会亦在两次会议中讨论过这份谘询文件。多多方方诉诉讼讼与与集集体体诉诉讼讼的的定定义义6.多方诉讼被界定为指以下情况:“……一群或一组〔法院〕使用者的申诉都具有一些特点,而这些特点足以令他们的申诉获得集体处理。在不同的群体中,主要的共通点各有不同,但都会有利于以集体或群体方式处理。这项共通点可见于由共同、相关或大家有份的事情或交易所引起的某一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这项关于联合所需各方力量以展开涉及多方的法律程序的定义,旨在建立一项概念,令它可以在不违背行政效率及公平这两项凌驾性原则的情况下尽展其灵活性。”47.正如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指出,需要明确的程序处理涉及多名准诉讼人的案件,会在两种主要情况中出现。5第一种情况是有很多人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但每一名受影响者的损失又未足以令他以个人名义提起的诉讼合算。第二种情况是有大量相同或相关的申索同时出现(而每一宗申索在财政上都是合算的),令法庭难以有效率地处理如此繁多的法律程序。在大部分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这些情况都是透过采取所谓集体诉讼的程序来解决的。8.《普通法法律体系中的集体诉讼》(TheClassActioninCommonLawLegalSystems)一书的作者梅丽朗(RachaelMulheron)将集体诉讼界定为:“一种可让多人针对同一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或其中部分申索)在一宗讼案里一并裁定的法律程序。在集体诉讼中,一人或多于一人(‘原告代表人’)可代表自4爱尔兰法律改革委员会,Multi-PartyLitigation(2005年,报告书LRC76-2005),第3页。5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辖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中期报告及谘询文件》(2001年),第146页。4己提出诉讼,亦可以同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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