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高等教育法基本原理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法律现象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边缘性(或交叉性)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和问题。•教育法学的性质:边缘或交叉学科;法学或教育学分支学科•高等教育法规与教师资格、素养:•教师知识结构: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深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育心理知识、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的概念•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如何理解:本质、来源、运行、调整对象、性质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政策:政党或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二者关系(相同点和不同点)•共性:1、本质相同:广大人民群众教育意志的体现。•2、指导思想相同:马列主义、毛、邓、江、胡等。•3、属性相同:上层建筑•区别:制定机关、表现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透明度不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教育平等、均等与公平的关系——思考•教育平等或均等:起点——入学机会平等•过程——教育条件平等•结果——成功机会平等•2、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教育与人的发展相互制约规律•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规律•3、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发展与全面发展的教育•怎样理解:“德育为首”——全面发展?•教育法律关系•一、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平等(民事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3、学校与教师的关系——聘任和任命的关系雇佣关系?•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监护关系吗?(委托监护)•第二章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制度、学制与教育基本制度的关系•一、义务教育制度•1、概念: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2、特征:国家强制性——强迫教育?普及性——普及教育?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免费教育?基础性——基础教育?•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概念: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2、种类: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2)学历认证考试,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高考:3+X改革•考试舞弊——案例分析•三、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1、学业证书制度——概念和种类•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证书——P69•2、学位制度•学位与学位制度——P71•学位的等级: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五、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一)教育督导制度•1、概念——P73•2、任务和范围•特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范围:中小学、幼儿教育及相关工作(包括扫盲)•3、方式: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二)教育评估制度•1、概念——P75•2、类型: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第三章高等学校•第一节高等学校的地位•一、公立高等学校的地位P83•1、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地位•2、民事法律关系中——法人地位•3、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具体见书P89~90•二、私立高等学校地位与公立高等学校大致相同•第二节高等学校的设立•一、设立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设立条件•《教育法》26条和《高等教育法》25条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特殊条件——P96或《高等教育法》25条•第三节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高等学校的权利•1、《教育法》规定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明确两个概念:1、办学自主权:办学权或办学自主权,它是高等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依法自主决定学校事务的权力。它是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2、分化政府角色: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及高等学校的办学者的角色分离。•高等学校的义务:P106~109•一、《教育法》第29条规定的义务明确规定,共6条,P106•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未明确规定,根据内容推断,约10条第四节高等学校管理•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思考:党委和行政的关系?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第四章高校教师•一、教师的概念与身份•教师法》第3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身份的沿革与争论:知识分子、干部、公务员、雇佣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专业人员。•二、教师地位•地位与作用相关,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教育方面:主体——教育者、管理者•法律方面: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臭老九”:元朝将人分为十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教师节:九月十日。三、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权利概念•2、教师权利内容•《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1)教育教学权——最基本权利•(2)科学研究权——学术自由•(3)管理学生权——评定时须全面、公正、客观•(4)获取报酬待遇权——不拖欠、达到规定标准•(5)民主管理权——主体、主人翁,参政、议政•(6)进修培训权——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一杯水、一桶水——自来水”•教师权利行使原则:(1)学生权利至上(或优先)(2)以不损害学生权利为前提(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师义务•《教师法》第八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思考:教师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四、教师的资格•1、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法》第10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思考:(1)外国人可否取得中国教师资格?(2)本科毕业可否取得高校教师资格?•2、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14条•丧失、撤消与重新申请的规定•五、教师专业化(p110---112)•思考:(1)教师职业是否是一门专业?•(2)专业化与地位有无关系?•(3)如何专业化?第五章高校学生•一、学生的地位•1、教育过程中的地位•(1)客体(2)主体(3)主客体统一•2、法律地位——主体二、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高校学生的权利•1、受教育权利界说——P180~181•(1)公民权说•(2)生存权说•(3)学习权说——意义深远•“受教育权”向学习权的发展,从教育理论上说,它强调了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从法学理论上讲,它强调了受教育权利主体在享受受教育权利时的主动性、自由性,从而远远超出了“接受教育”的含义。2、高校学生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最基本权利•知情权、要求(公开课程及教师信息)权,学校有义务进行保障•(2)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P185~186•(6)法定的其他权利•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不被禁止的权利:校外租房权、婚育权•怎样才能确保评价的公正呢?•首先,评价标准要统一。在评价过程中要适用同样的标准,不要存在特权或有所照顾。•其次,评价标准要客观、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尽量避免随意性或弹性过大。•第三,评价标准要公开、透明,让每个学生预先通晓,而不要暗箱操作。•第四,理智控制情感,尽量避免因个人爱憎好恶影响评价的公正与客观。•3、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思考:如何保障大学生特别是贫困大学生的受教育权?谈谈你对贷学金制度的看法?•思考:如何保障大学生特别是贫困大学生的受教育权?谈谈你对贷学金制度的看法?•贷学金制度问题:(1)制度不完善;(2)贷款额度太少;(3)银行不愿承担风险或不愿放贷;(4)学生缺乏诚信;(5)信用制度不健全。高校学生的义务•基本义务见书•特殊义务:缴费的义务复习题•一、辨析题•1、教育的公益性问题见书P40、P93•2、教师的资格问题见书P280•3、体罚问题见书P284•4、校长的资格和职责问题见书P294第30条、P296第41条•5、设立大学的条件问题见书P293第25条•6、学业证书的发放问题见书P268第21条•7、分化政府角色问题•8、教师的身份问题见书P278第3条•9、高等教育的方针和任务问题见书P268第4、5条•10、学位的授予问题•11、义务教育问题见书P40~41•12、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注意特殊性见书P298第56、57、54条•13、学校的地位问题见书P294第30条、P270第31条•14、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关系问题•15、教育法的法源问题•二、论述题•答题技巧:如果是书中要点,略详叙述;如果要求联系实际,一定要结合实际发挥•1、联系实际或结合本职工作分析教师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2、论述或分析学校的权利。•结合当前状况,财产和人事•3、论述或分析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4、你认为应如何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制?•从立法、执法、监督、普及、宣传这五个环节上展开•5、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