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国民待遇)事件起因: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制定了新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油规则”)。该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所谓“禁止退化要求”)。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另一种是“法定基准”,适用于环保署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者可信的数据的企业。“汽油规则”规定,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企业实行“企业单独基准”,对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1993年美国环保署制定的新“汽油规则”对国外汽油供应商实行了歧视性待遇,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于是,1995年1月24日,委内瑞拉便把美国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随后不久,巴西也提出同样要求。【争端解决过程】1995年1月23日,美国收到委内瑞拉书面请求,要求就美国环境保护署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1995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1995年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1995年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审查该项投诉。1995年4月3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1995年5月1日,双边协商失败。1995年5月19日,巴西致函DSB要求设立专家小组。DSB主席建议:注意到DSB已经根据委内瑞拉请求就审查美国同一措施设立了专家小组,根据美国和委内瑞拉的意见以及WTO有关规则,授权审查美国一委内瑞拉争端的专家小组处理巴西对美国该项措施的投诉。对此,DSB表示同意。【专家小组程序】专家小组于1995年7月10~12日和9月13日~15日会晤争端当事各方,7月11日会晤有关第三方。1996年1月3日,应美国依据《争端解决程序及规则的谅解》第15条第2款所提出的请求,专家小组再次与争端各方会晤。1996年1月17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各方提出了最终报告。专家小组报告包括导言、事实方面、主要理由、有关第三方提出的意见、临时审查、调查结果、总结性评论、结论等内容。事实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定了《洁净空气法》。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条例》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销售法定清洁汽油(即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1990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即常规汽油)。《汽油条例》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厂、合成厂和进口商。根据《汽油条例》,任何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厂,必须确立代表其1990年所产汽油的质量的单独基准。美国环境保护署确立了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法定基准适用于任何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以及所有合成厂和进口商,根据年平均数衡量这些基准的执行情况。委内瑞拉和巴西指控美国《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1款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l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条例》不属于TBT第2条的范围。争议的主要内容GATT第3条GATT第20条b款GATT第20条d款GATI第20条g款GATT第3条专家小组认为,由于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分相同,因而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GATTl994第3条第1款“不低于优惠待遇”一词,表示“与国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运输、分配或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为进口产品提供了有效的平等机会”。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适用单独基准。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专家小组驳回了美国所提出的“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专家小组认为,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由于有以上认定,无需再确定汽油规则是否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第20条b款本款允许WTO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其他规定的另外措施,如果该措施“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专家小组与投诉方一致认为,尽管交通工具排放物造成了美国大约一半的空气污染,但是旨在减少此种排放物的《汽油条例》属于GATTl994第20条b款的范围。专家小组认为,必须审查美国已被确认违反GATT1994第3条的《汽油条例》的那些内容是否为实现其所宣称的政策目标所必需的。根据GATTl947争端解决机制所形成的惯例,GATTl994第20条b款的“所必需者”,应被理解为“除诉诸该措施外,没有可供使用的符合GATT的或者与GATT抵触最少的任何替代措施”。专家小组认为,通过单独基准有效地阻止进口汽油获得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不是实现《汽油条例》政策目标所必需的。因此,违反GATTl994第3条的《汽油条例》的那些内容,不是GATTl994第20条b款所指“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者”。GATT第20条d款本款允许WTO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其他规定的另外措施,如果该措施“为保证遵守与GATT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所必需者”。专家小组审查违反GATTl994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保证遵守与GATT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美国辩称非退化细则为不与GATT条款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并且基准建立方法保证遵守这些法律与规章。专家小组认为,基准制度本身仅仅是确定各个单独基准的规则,它们本身不属于GATT第20条d款所关注措施(法律和规章)的范围。GATI第20条g款本款允许WTO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的其他措施,如果该项措施关系到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并且如果该项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关措施同时实施。美国认为洁净的空气是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的一种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专家小组同意此种观点,并认为采取政策减少或阻止洁净空气的枯竭是本款范围内的一项保护天然资源政策。专家小组认为,清洁空气是总协定第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但是,对于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与保护洁净的空气有关,专家小组认为,根据GATTl947争端解决机制的惯例,“有关”一词意味着“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天然资源,而基准建立方法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天然资源,因为在优惠上给予进口汽油以低于国产汽油的待遇与美国改进国内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因此,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基准设定措施不能被认定为“有关”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保护的措施;鉴于有以上认定,无需再确定争议措施是否“与国内法相联系生效”;无需再确定争议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引言的规定。结论专家小组得出的结论是:《汽油条例》所包含的基准建立方法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的规定,并且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b、d、g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专家组对GATT第1条未作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协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最后,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中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义务。【上诉审程序】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决定就该专家小组报告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1996年5月20日,DSB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家小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1996年6月19日,在DSB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决定。1997年8月26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报告,修改后的新汽油政策已于同年8月19日颁布执行。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报告的部分修正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GATTl994第20条g款的结论,确认专家小组在法律方面的错误在于没有确定基准建立规则是否属于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范围。上诉机构裁决:尽管基准建立规则是GATTl994第20条g款所指“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并且该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但是,基准建立规则不符合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条件,因为在其适用时,会造成“无理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上诉机构的结论是:基准建立规则虽然属于GATTl994第20条g款的范围,但是总体上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整个条文证明其合法性。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报告的部分维持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专家小组报告的下列结论和建议:关于基准建立规则违反GATTl994第3条第4款和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b、d款证明其合法性的结论,以及请求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该基准建立规则符合美国依据GATT1994所承担的义务的建议。上诉庭报告与专家小组报告的区别——依据第20条之g项援引一般例外必须符合的条件“违反GATT的措施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与国内限制生产、消费的措施相结合”总协定第20条的引言“违反GATT的措施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专家组认为,要依据g项援引一般例外,必须证明争议措施符合以下条件:(1)措施所实行的政策属于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政策;(2)违反GATT的措施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3)争议措施与对国内生产、消费的限制共同生效;(4)争议措施的执行不违反第20条引言的要求。本案专家组对第一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在分析第二个标准,及一成员方实行的措施是否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时,专家组援引了1987年鲱鱼和鲑鱼案中对“有关”的解释:虽然贸易措施不一定要为保护资源所必须,但它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保护资源,这样才能被认定为第20条之g意义上的与保护资源“有关”。专家组没有发现对进口汽油实施歧视待遇与提供美国的空气质量之间有直接联系。事实上,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并不妨碍保护资源这一目标的实现。所以不能说实施歧视待遇的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不能认定争议措施与保护资源“有关”。鉴于以上认定,专家组认为不必再对其他因素进行判断,而直接认定争议措施不能依据第20条之g援引例外。上诉庭对这一问题的认定承袭了专家组的思路,但是具体意见与专家组大相径庭:第一,专家组通过认定“直接联系”认定“主要目的是…”,而这两者并不是同义词。第二,考察的对象错误:专家组考虑的是对进口汽油的“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第20条的引言明白地显示,要依据第20条(g)判断“措施”而不是“歧视待遇”与保护资源的相关性。在本案中,应该直接考虑“措施”,也就是基准设定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第三,专家组在解释法律时犯了一个错误。专家组在解释第20条有关条款时没有根据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