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李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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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第二节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民间借贷第一节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或并支付利息而达成的协议。(二)借款合同的特征在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一方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为借款人。二、借款合同的分类借款合同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和以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1、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2、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借款合同可以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法律条款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自然人与企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二、借款合同的特征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其特征具体表现如下:1.借款合同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家金融机构的借贷和民间的平等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具备签订借款合同的缔约能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有强制性规定,则违反这些规定会导致借款合同确定无效。2.对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来讲,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自成立时生效;而民间借款合同由于其互助性质,不应对贷款人规定过于严格的义务,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为实践合同。3.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借款人也有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民间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贷款人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的形式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可以采用口头行使,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5.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不能是非货币的其他财物。第二节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对借款用途的检查、监督权、保密权;2.请求归还借款的权利;3.请求支付利息的权利;4.按照约定期限、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5.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1、贷款人的保密义务在合同订立时,贷款人要了解借款人的资力。这就很可能涉及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再如,《合同法》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种检查、监督也很难回避借款人的商业秘密,贷款人自应保密。否则构成侵权责任,也可构成违约责任。2.请求归还借款的权利是否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关系到借款的安全,借款用途不同,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会受到影响。《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按照约定期限、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应当注意: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二)借款人的义务1.订立合同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提供担保;3.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5.接受检查、监督;6.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息。7.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1、订立合同时真实情况的告知《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担保《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贷款,称为信用贷款。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关系人是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以上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都有统一的计划和安排,借款人如果不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涉及交易安全。如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倒卖股票,就会危及贷款人的利益(203条)。当前,出现了无用途借款。亦即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规定特定的借款用途,这适用于小额借款,不宜用于大额借款。5.接受检查、监督根据《合同法》第202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检查、监督权。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贷款人安全收回贷款。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既是贷款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这便于贷款人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偿还贷款的能力,以便及时作出反应。6、借款人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反还本金。《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利息的支付期限,有几个递进的层次:第一,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这种确定,可以是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补充,如果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不愿进行协商,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定。第三,按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以1年作为计算支付利息的时间段。比如,借款期限是6个月,则在借款到期时返还本金并同时支付利息;借款时间是1年零6个月,则在届满1年时候支付一次利息,在1年零6个月返还本金的同时再支付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权的合同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借款合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区别:1.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2.以何为担保3.抵押物质押物财产种类及是否转移占有一、借款合同二、保证合同三、抵押合同四、质押合同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例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二、多选题1.李四因购电脑借张三1万元,约定2年还本,逾期不还支付违约金300元。2年后李四仍未还钱。对此张三可请求李四退还()。A.1万元本金B.300元违约金C.1万元本金的逾期利息D.1万元本金和2年利息2、甲向乙借款4万元人民币,并以自己所有的130型汽车一辆设定抵押(已办理登记)。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必须在1997年6月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至1997年7月10日,甲仍未还款,乙因忙于办理出国学习事宜,一直未得空闲向甲催要。不久乙便出国学习。2001年4月20日乙回国,10天后当乙要求甲还款时,甲称二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拒不还款。为此乙诉诸法院,请问下列哪些看法是正确的?()A.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B.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结束C.担保4万元借款合同的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因其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而结束D.乙只要在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也就是1999年6月1日前,行使其享有的设定在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答案」AD「考点」借款合同「解析」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乙应该在1999年6月1日之前主张权利,因此其诉讼时效已经结束。主题:盘点引起合同条款无效的民间借款哪些民间借款合同条款无效?由于《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相对任意的态度,许多规则规定的并不细密。在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条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3、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4、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5、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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