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民事法律行为之附款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在现行法上即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私法之任意法所规定的范围,即为意思自治的界限,亦即法律行为自由的空间。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一)定义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54条)(二)特征(三)本质(四)相关概念附:民法上的行为(民事活动)之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三)诺成行为、实践行为(要物行为)诺成为原则;实践为例外。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的实践行为仅为保管合同。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367条)(四)有偿行为、无偿行为(五)身份行为、财产行为其中,财产行为又可分为:1.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六)独立行为、补助行为(七)生前行为、死因行为(八)主行为、从行为注意:“从随主”原则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概念与要件(一)概念民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事实状态,即当事人于生活事实层面上完成了某一民事行为。(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民事行为的内容)注:可以统一为一个要件,即“意思表示”2.特别成立要件二、意思表示(一)概念与构造1.概念:将意欲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意思向外部表达的行为。2.构造(有争议)(1)效果意思(2)表示意思(3)表示行为(二)意思表示内容的确定1.意思主义2.表示主义3.折衷主义(三)意思表示的成立1.表示行为2.效果意思(四)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效力之发生:到达主义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6条、第26条)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效力之发生:成立即生效(法有特别规定者例外)遗嘱: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三、民事行为的形式(一)种类1.明示形式与默示形式(1)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其他形式(2)默示形式推定形式(行为)沉默方式(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约定)参考法规\合同法.doc(36条)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66条)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71条)(第47条)(第48条)参考法规\继承法.doc(第25条)2.法定形式与约定形式法律行为的形式规则:法定书面形式;约定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之效力:(1)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证据效力、成立效力或生效效力;(2)法律无规定当事人亦无约定的,一般应认定为证据效力。(二)民事行为的形式与民事行为的成立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36条)(第37条)四、民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一)有效与生效的涵义有效:一个业已成立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生效: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的现象。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通常从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有效与生效仍有区别。例如,从订立之日即为有效的遗嘱,仍要等到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可能自成立时即为有效,但须至条件成就时方能生效。(二)成立与有效(生效)的比较1.性质不同2.要件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时间不同(三)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四)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55条)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4.标的可能、确定注意:法律解释方法(四)关于标的之确定和可能1.标的可能与标的不能(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3)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5)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2.标的确定注意:标的之各种不能对行为的影响(成立、生效、履行?)(五)民事行为的特殊生效条件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2.附始期的民事行为:期限届至3.遗嘱:遗嘱人死亡4.财产处分行为:处分权5.代理行为:代理权6.要式行为:法定形式(以明文法律规定为限)7.其他第三节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一)概念与特征1.违法性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2.不得履行性3.国家干预性(二)法律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注意:法律适用的方法(三)类型(无效原因)1.合同无效的原因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52条、第53条)2.其他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58条)参考法规\民通意见.DOC(第68-70条)参考法规\《合同法》解释(一).doc(第4条)(四)无效的样态: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60条)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念与特征(二)法律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注意:法律适用的方法(三)类型(可撤销的原因)1.可撤销的合同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54条)2.可撤销的其他民事行为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59条)参考法规\民通意见.DOC(第71-72条)(三)撤销权1.概念与性质2.撤销与变更参考法规\民通意见.DOC(第73条)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54条)3.除斥期间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73条)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55条)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概念(二)法律适用《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法》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的合同、越权代表行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一般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47-51条)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66条)参考法规\《合同法》解释(一).doc(第10条)(四)效力的确定1.特定当事人的追认(补助行为)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撤回权)3.其他法律事实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47-51条)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其他法律后果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6条)参考法规\民通意见.DOC(第74条)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56条-59条)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从略)与“民法的解释”比较参阅: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二版)第188-193页参考法规\合同法.doc(第125条、第41条)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款一、概述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第62条)(二)条件1.特征未来性;或然性;可能性;合法性参考法规\民通意见.DOC(第75条)2.种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三)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参考法规\民通意见.DOC(第76条)(二)期限1.概念与特征确定性2.种类(1)延缓期限(2)解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