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开庭,现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约定已经解除。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就××市×××花园“半山别墅”装饰工程于2009年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但由于被申请人单方原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理由如下:(一)从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份发来的《延期通知》和《工程未开工说明》可知,该工程至今不能进场开工是由于被申请人因国家贷款收紧无款可贷无款投入工程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安排申请人进场开工,导致该合同签订后至今未能向申请人下达开工令。(二)从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看,该合同12-1合同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甲方不能让乙方进场并超过合同约定时间2个月的,则视为合同解除。”故从原来双方约定的进场时间2009年12月28日起算,在2010年2月底该合同已经按约自动解除。(三)××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代被申请人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0万元,这说明被申请人自认该合同已经解除并已着手办理该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同时被申请人亦早已表明其不再履行该合同。显而易见,该合同已经解除。二、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被申请人应退还给申请人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退还给申请人原向被申请人交纳的该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共80万元,除已退还的30万元外)。(二)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就双方违约责任9-1款约定,“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给乙方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交付乙方1000元”。考虑到被申请人在该合同按约自动解除后络续发来《延期通知》和《工程未开工说明》,虽属被申请人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表明其初期仍有争取履行合同的意愿,且不久申请人亦表明对申请人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定于2010年4月底前全部退还的态度。对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担的违约金起算时间给予适当放宽,酌情从2010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7月1日(即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止。(三)2010年7月1日××市××实业有限公司代被申请人退返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后,未退还的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已转为合同到期债务。对到期债务未偿还的,资金占用人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据此,对被申请人至今未退还的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全额退还的同时,并支付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计算利息,自2010年7月1日起,暂计1年,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综上,望贵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