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财产保险合同ContractofPropertyInsurance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有形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无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12条)。二、分类(一)传统保险法的分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火灾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二)我国目前财产保险的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银行)信用放贷的保证形式4.保证保险保险人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由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如雇员忠诚保证保险)5.再保险6.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第184条)7.农业保险——由法律和法规另行规定(第186条)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标的1.可保财产——依法可以承保的财产2.相关利益——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关系(1)积极利益:特定之人对某一特定财产或积极肯定有利之经济地位所具有的关系既存利益期得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例如因已经播种而对未来的收获可能获得的利益);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如卖方出售货物而应得到的货款)(2)消极利益:特定之人对某一不利因素的关系,因为此“不利”的发生而使特定之人产生的财产损失。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二)保险责任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2.因其他保险事故(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三)除外责任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27条)——解约、拒赔、不退保险费2.地震3.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4.核污染与辐射5.堆放在露天的财产6.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7.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失第二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以农作物和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作为保险标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一)可保财产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或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关于保险标的的变更《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案例:1995.12.30,某贸易公司以18.8万元(含附加费)购买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当日,该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分项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1996.1.1—1996.12.31日。1996.4.25,贸易公司总经理张某被任命为某工业公司董事长。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债权、债务清理协议,约定:桑塔那轿车由张某带走,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出资办理;前提条件:张某必须为贸易公司再办理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但该指标一直没有办成。当月28日,工业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车派给其使用。李某在某国道拐弯处与一黄河牌大卡车后追尾,致使车毁人亡。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人,故不生效。法规链接:民法通则62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二)企业财产保险不保的财产:1.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矿藏、深林、水流等)2.正处于风险中的财产未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危险建筑。3.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物4.无法确定价值的财产(不具有定价标准的财产)票证、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其他珍贵财物(除非有特约并在保险单上注明)6.必须订立特约的财产——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7.发生危险的机率较大的财产——堤堰、水闸、矿井、矿坑及其设备和物资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一)可保财产房屋(包括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2000年中国人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家庭财产保险不保的财产:无法确定价值的财产(货币、票证等贵重物品);低值易耗的财产(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和种植物;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无线通信工具;简易房;与被保险的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内部的财产;处于危险中的财产(危险建筑、其他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1.船舶保险合同:远洋船舶保险合同(船体、船机、属具);沿海运输船舶保险合同;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飞机保险合同机身险;第三者责任;旅客法定责任险。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四、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陆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第三节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一、定义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特征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体现为社会公益性)2.保险责任不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3.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英国《1930年第三人责任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宣告破产,受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英国《1960年公路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的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65条)。三、性质: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四、标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包括过失侵权与故意侵权)结论: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存在着被保险人的故意,也不能成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但在赔偿后,可向被保险人追偿)。五、责任保险的种类(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一)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sliabilityinsurance)以投保人(雇主)对其雇员因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责任保险的条件: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在受雇过程中(含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与被保险人从事的业务有直接关系2.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根据雇佣合同应付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责任;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二)公众责任保险(publicliabilityinsurance)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负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1.公众责任保险的类型(1)场所责任保险(工厂、商场、办公楼、宾馆、饭店、娱乐场所)(2)电梯责任保险(3)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情况变化通知义务投保时如实告知;情况变化时及时通知合理注意义务雇佣可靠、合格的工作人员;使场所和设施处于可安全工作的状态;维护相关设施;事发后不得改变事故现场或修理已坏设备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追赔的义务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进行谈判、作出承诺、作出约定或赔款;向保险人提供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2)保险责任范围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以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限诉讼或仲裁费用;其他必要而合理的费用(律师费、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第66条)。(3)除外责任合同责任——被保险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如出售劣质产品的违约责任);对雇员本身应承担的责任;财产损害责任(雇主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害)虽由被保险人使用但未列入合同承保范围的财产(如运输工具、升降物体等发生的火灾、爆炸、地震、烟薰和水污造成的污染事故;不洁饮用水或食物中毒等)战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任(三)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LiabilityInsurance)1.概念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造成产品使用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目的:保护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商免受因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保险标的——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产品责任险与产品质量保证险的异同(1)相同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先约定投保限额约定每事故/每人的赔偿限额(2)不同点产生民事责任的依据不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赔偿责任针对的对象不同人身或财产;产品本身。赔偿支付对象不同第三者;被保险人(产品生产者)3.产品责任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四项义务预交保险费的义务:按预期生产或销售产品总量预交保险费(多退少补)情况变化的通知义务:生产或销售产品状况;生产或销售的新产品;产品的化学成分变动情况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索赔、诉讼通知协助义务:应保险人的请求,提供一定生产时期内生产或销售产品总量数据;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拒绝责任、谈判或作出承诺;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4.保险责任范围:以保险金额为限(不含间接损失)5.产品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根据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根据雇佣关系被保险人对雇员应承担的责任;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害。6.合同的解除在被保险人已交的保险费中扣除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期间应交的保险费,差额退还给被保险人。7.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以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为限(四)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以投保人因职业过程中(职务范围内)的过失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医师、药剂师、医院、美容院、律师、会计师、公证员、工程师、建筑师、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1.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99年8月保监会备案)(1)投保人的资格:在我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团体、个人)。(2)赔偿的损失:诉讼或非诉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3)保险期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责任事故(4)赔偿限额: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同意的诉讼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2.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99年核准)(1)投保人资格: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承保责任: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承办审计、评估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赔偿限额: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3.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险(02年10月备案)(1)投保人的资格: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资产评估证书》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2)承保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承接的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因被保险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疏忽或过失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方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赔偿限额:保险单列明的每次索赔限额;经保险人同意的诉讼费及律师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或施救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4.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02年4月保监会备案)(1)投保人资格:经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工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