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争议处理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界定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1.最大诚信合同2.要式合同3.双务合同4.有偿合同5.附和性合同6.射幸性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特征1.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定额给付性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保障范围分类: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二)按保险期限分类:长期、短期(三)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四)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设计内容格式,投保人投保时依投保单所列的内容逐一填写,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单一般都会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开始认领年金年龄、领取方式、领取标准、红利派发形式;保险费和付款方式;告知事项;投保人签名已申请时间等。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构成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投保单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合同成立。2.保险单保险单,又称保单,即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它包括前述人身保险合同内容中的所有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最为重要的书面形式。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若是在签发保险单前发生了保险事故,要分别不同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3.暂保单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订时自动失效。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暂保单的签发通常发生如下情形: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准,在未获准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尚待商洽的,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或者保险代理人承揽到业务后,暂时还没有办妥全部手续时,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为出口结汇需要,在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进行结汇。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是一种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只在少数业务中使用此类形式。通常用于方便携带保险证明的场合:如在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常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由被保险人随身携带。还有如下情况也使用保险凭证:保险人为简化单证手续,在订立海洋运输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外贸公司合作,直接在发票上印就保险凭证,并事先加印签章,当保险公司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5.保险批单批单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通常用于对已经印制好的保险单的内容作部分修改,或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单的某些项目进行变更。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当批单内容与保险单不相一致时,以批单内容为准。专栏3-1电子保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在规定范围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2.投保人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权利;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质押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保险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2)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直接来自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根据合同取得的,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但是,若保险金由继承人以继承方式取得,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他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在下列情形中,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被保险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③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应按《继承法》规定分配。对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同时死亡的情形,按照共同灾难条款的规定,认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况:A、没有指定受益人的;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死亡,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C、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A、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B、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C、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对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受益人的案例1李某与妻子相处不和,妻子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李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假设:1、其妹在李某死亡前半月病故。2、其妹在李某死亡后病故。3、受益人指定为李妹和李某之子,出现1和2的情况。李妻与李妹的儿子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李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受益人案例2(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保险公估人LossAdjustor保险经纪人Broker基于投保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人身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且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2.人身保险经纪人人身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且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按照《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都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一,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第二,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保险经纪活动,但是保险代理人则是以保险人的名义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关系。第三,保险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但是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只有在授权范围之外的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才由代理人自己承担。3.人身保险公估人人身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查验、评估和保险事故的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且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构和个人。公估人在保险市场当中承担着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保险信息沟通功能、和风险管理咨询功能。保险公估人一般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开展业务,除少数专门受被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之外,只对保险人负责,无需对被保险人负责。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般是作为理赔的参考依据,本身不具有法律权威。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按照民法中规定,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纪商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狭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一、保险条款的类型依据其产生效力的基础,可以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1、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的保险条款法定条款包括保险人的名称、住所;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