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财富中心项目临时设施分包合同(合同编号:金融财富中心项目-F-001)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分包单位:南宁市长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2金融财富中心项目临时设施分包合同合同编号:金融财富中心项目-F-001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工程分包人(乙方):南宁市长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金融财富中心项目的临时设施分包工程由乙方进行施工,在乙方充分考察及理解、熟悉本工程所述工程内容及工程相关特点及背景,熟悉本工程施工图纸,了解本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等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本着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工程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C507404501001-4/1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资质专业及等级:钢筋、模板、混凝土、砌体、抹灰劳务分包壹级2、工程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分包内容工程名称:金融财富中心项目临时设施工程工程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分包范围:(临时设施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内容,以及甲方安排的满足现场临时设施要求的施工内容)提供分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负责各工种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临舍施工图范围内完成各分项工程定额规定的全工序工作内容,各分项工程完成后的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四周满足相关规范及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周转材料(如有)及机具清理及进退场;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完工后服务(保养与维修)。3、分包工作期限(以下简称“工期”)开始工作日期:2012年09月15日(暂定)结束工作日期:2012年12月15日(暂定)总日历工作天数:120天(暂定)具体以项目部的通知书为准,必须满足甲方现场临时设施要求。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的,甲方有权按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罚款。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协商一致并经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洽商、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以倒顺序时间解释);(2)本合同;(3)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作出的使工程承包人受惠的各项承诺(如有);(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本临设工程应按施工图纸标注的以及国家和福建省所有现行的标准、规范施工,此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与施工图纸所标注的标准和规范不符,以施工图纸标注的标准和规范为准):序号编号名称1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9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0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GB50268-9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3GB50212-9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4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15JGJ98-2000砌体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16JGJ33-2001建筑机械安全技术规程17JGJ81-2002钢筋焊接技术规程4序号编号名称18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19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JGJ137-2001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1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22JGJ55-200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23GB50212-9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4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25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6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27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8JGJ/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29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0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施工期间如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有修改,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新规范为准。(2)其他相关现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规范(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届时协商解决。7、总(分)包合同及承包方有关管理规定7.1工程分包人已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了除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分)包合同和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工程分包人须履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总(分)包合同条款中与工程分包有关的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按照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的管理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工程分包人自愿放弃因为对总(分)包合同条款规定或本工程范围或对发包人、监理方、工程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或向工程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7.2工程分包人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进一步更深入、全面了解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同时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工程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工程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若因工程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的,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或承担的违约责任,均由工程分包人承担。58、图纸8.1工程承包人应在工程分包工作开始2天前,向工程分包人提供图纸1套。施工图以项目经理签字为准,作为结算依据。9、项目经理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以下简称“承包项目经理”)为,职务:项目经理,职称:。9.1.1承包项目经理可书面授权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9.1.2工程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承包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应在回执或工程承包人所要求的签收证明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若以传真或信函形式发出的,在工程承包人发出或投递后即刻生效;必要时,承包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工程分包人应于工程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或修改意见,承包项目经理在工程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工程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工程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分包人。紧急情况下,承包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工程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工程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工程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工程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应给予工程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工程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9.1.3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工程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工程分包人应在相应的时间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承包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工程分包人在48小时后未接到承包项目经理答复的,工程分包人应进一步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承包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工程分包人在书面向工程承包人或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进一步通知后的14天内还未收到承包项目经理或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答复,造成工程分包人直接损失的,经承包项目经理确认后,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费用。9.1.4工程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项目经理,将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9.2工程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以下简称“分包项目经理”)为唐家华,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2124075联系电话13823702418。技术员为唐洪兵,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1304074联系电话13882728368。施工员为唐洪兵,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1304074联系电话13882728368。安全员为唐波,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09094111联系电话13882728368。合约经理唐家华,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2124075联系电话13823702418。6劳务管理员唐洪兵,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1304074联系电话13882728368。质量员唐波,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09094111联系电话13882728368。材料员唐洪兵,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1304074联系电话13882728368。资料员唐洪兵,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01304074联系电话13882728368。以上人员一经确认未经承包方项目经理同意不得任意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必须常住工地,有事必须向承包人项目经理请假,无故缺席1天罚款2000元,其它人员不到位,每人每天罚款300元。项目每周的生产会议分包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参加,无故缺席1次罚款100元/人,分包总负责人必须保证现场生产顺畅,在人员及材料组织上出现问题或不能满足现场需求,分包总负责人必须驻现场协调,直到理顺现场关系为准,如现场不顺,分包总负责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2天不到现场,或现场关系尚未理顺分包总负责人在未经得承包人同意后离开的,按分包总负责人不在场天数3000元/天罚款。9.2.1工程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项目经理,承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视为收到,该类请求或通知,经承包项目经理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的相应内容生效。9.2.2遇承包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工程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等延误的情况,工程分包人应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或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若工程分包人就此延误未曾及时书面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或即使已书面通知承包项目经理,在承包项目经理未答复的情况下未向工程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也未向工程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进一步书面通知的,工程承包人视为不影响工程分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工程分包人不得以此向工程承包人提出有关工期、质量、价款、费用等提出索赔要求。9.2.3分包项目经理按承包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承包人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承包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承包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工程承包人或第三人,经承包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后,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工程分包人,由工程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9.2.4工程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征得工程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9.2.5工程承包人可与工程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10、工程承包人义务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分包合同内约定的相关义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