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论(IntroductoryInsurance)课程简介第一讲风险与风险管理概述第二讲保险合同(上)第三讲保险合同(下)第四讲保险公司业务职能第五讲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第六讲人身保险第七讲社会保险保险概论(IntroductoryInsurance)主要内容Lecture03保险合同(下)3第三讲目录基础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七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阅读:参考书1,第3章、第4章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订立原则•订立程序•成立•犹豫期•生效订立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最终达成协议的过程。6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保险法》:“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要约方是投保人。2.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或者保险合同在成立一段时间后才生效。8犹豫期保险合同的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收保单后的十日内,万一后悔,或对所购买的保险不甚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费用,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果进行了免费体检,则扣除体检费。9案例4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人寿险大案始末•案情介绍•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仇,拿着匕首来找旧情人理论。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这才知道,谢女士已经购买了一份保险,并已缴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个小时。10案情背景与焦点•案情介绍:•2001年10月5日,谢女士听取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署了《人寿保险(投资连接)投保书》,并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保险受益人是她的母亲。谢女士身亡一个月后,她的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告知了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两个月后,人寿保险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多次磋商未果后,受益人诉诸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本息合计204.864万元,以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再庭审过程中,保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11原告观点•原告认为:•信诚保险公司已经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主保险合同和附加保险合同都已成立。在本案庭审时,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会做出给付100万元保险金的理赔意见。主合同既然约定,在尚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那么这个规定也应该适应于附加保险合同。12被告观点•被告认为:•信诚和各保险公司一样,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达300万元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而谢某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见到她的全部体检报告,所以不能判定她是否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因此,信诚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未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元当然不必给付。信诚进一步提出,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同,相应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给付100万元,是考虑了主合同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的是一种“通融赔付”,是出于其经营理念做出的自愿商业行为,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13法院审理结果•法院审理结果:•投保人向被告缴付了首期保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成立。保险公司“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被告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被告辩称100万元是对原告的通融赔付理由不成立,不予认定。被告拒赔付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付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14第三讲目录基础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七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阅读:参考书1,第3章、第4章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告知•保证•隐瞒•弃权和禁止反言•缴保费的义务•通知的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主体•内容•效力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一、投保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四、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一、投保人的义务•缴保费的义务•通知的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一)缴保费的义务•1、缴纳形式:以现金缴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用支票或其他形式支付。•2、缴纳人:一般为投保人,也可为利害关系人,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3、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双方决定。•财产险:一般为一次缴纳。生效日期双方约定。•人身险:一般为分期缴纳,生效日期为第一期保费交纳后。18投保人的义务:(一)缴保费的义务•4、未如约交纳保费的法律后果。•(1)约定按时交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场合,合同不生效。(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利息,也可终止合同。(3)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应进行催告,若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纳保费,则合同自动失效。19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的义务通知的义务主要有:危险增加的通知和事故发生的通知1、危险增加的通知危险增加的含义: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危险增加的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所为;投保人以外的原因。注:接到危险增加通知后,保险人应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的意思表示,若未作任何表示,则视为默认,以后不可反悔。20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的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理由有:1)保险人可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损失扩大;2)保险人可迅速确定事实,进行理赔。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几天、几周、及时通知、立即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的后果:1)不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21投保人的义务:(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此义务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偿。22二、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23(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即根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2、附加责任:即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是由投保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投保。3、除外责任(1)定义:即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中除正面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以外,还明确规定不应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纠纷。24(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2)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1)避免保险人遭受灭顶之灾,如战争,核幅射或理赔技术不全者。2)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3)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人更希望购买保险。25(2)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用来描述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之前不能区分好的风险和坏的风险而带来的问题,对于不同的客户,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一样,这样就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不利的风险。例如:不能区分好的驾驶员和差的驾驶员;对好的驾驶员和差的驾驶员给予相同的价格,就会吸引更多的差驾驶员来投保。如果不能区分健康和不健康的投保人,对于健康和不健康的投保人给予相同的价格,就会吸引更多不健康的人来投保。26(2)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逆向选择措施:为了降低逆向选择的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之前会尽量找到投保人的信息:体检,驾驶记录保险人通过规定除外责任来限制逆选择:如对珠宝、黄金、名贵画规定了一个最高保险限额,超过此限额,即被列为除外责任。27(3)除外责任的内容•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如财产保险中的地震风险;•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如由于国家法令和法规所引起的损失常常不包括在财产险中。28(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1、赔偿金额的内容(1)赔偿金;(2)施救费用;(3)诉讼费用;(4)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2、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此为通常形式;其他约定方式。29案例5为防灾转移保险财产,费用该由谁承担?兴旺食品公司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个叫桔树滩的镇上。2004年3月28日,该食品公司将其固定资产、原料及存货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食品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同年7月29日,食品厂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桔树滩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8月1日桔树滩水位将达到或超过28.67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桔树滩镇应急转移方案》。30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桔树滩镇上的所有保户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规定了各保户应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食品公司的当天,就派人对食品公司需要转移的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食品公司立即雇车将这些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及时,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结果食品公司认为,其开支的11万元财产转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汛期过后,食品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向食品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协助食品公司转移财产,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食品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故对该转移费用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食品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为转移保险标的所支出的费用。31在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与保险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7万元费用,其余费用由食品公司自行承担。本案调解结案。案例分析【分析】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双方所使用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也都是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可见,保险理赔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