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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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滕海涛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一)概念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诚实信用。(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竟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拍、挂出让的其他情形。(四)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1、实施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2、组织方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二、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向社会公布。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3、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公布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4、用地预申请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拍、挂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三、编制、确定出让方案1、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2、招、拍、挂、出让方案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四、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1、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确定底价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五、发布出让公告(一)发布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我县土地出让公告主要发布在江苏土地市场网、我局网站及宿迁日报等媒体)。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二)公告内容主要讲一下挂牌出让公告的内容:(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三)公告调整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不少于20日的,招、拍、挂活动相应顺延。六、申请和资格审查1、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2、申请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申请:3、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4、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一)公布挂牌信息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二)竞买人报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二)竞买人报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三)确认报价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四)挂牌截止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五)现场竞价现场竞价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成交,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六)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八、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竞得人支付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公布出让结果招、拍、挂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拍、挂出让结果通过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九、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十、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十一、资料归档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拍、挂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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