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著作权内容第六章著作权取得和期限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了解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主体规定和著作权消灭的具体情形。教学重点:著作权的内容。教学难点:著作权的保护期间。第五章著作权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第二节著作财产权第一节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著作人身权和民法中的普通人身权有密切的联系,它是后者的一种独特形式。普通人身权的规定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起着补充作用。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著作人身权利是因作者创作出作品而产生的;它的人身性质不象普通人身权那样强烈,因而在一些场合下作者可以放弃、许可他人行使甚至有限地转让。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一)发表权及其含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公之于众是指对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公开,使作品从个人控制的私密状态进入社会公共场合,使公众能够自由地接触、了解和利用。作品公之于众并不要求它已实际被公众看到或者听到,只要存在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即可。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二)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注意:在例外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发表权可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例如,作者身份不明时,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原件所有人得发表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50年以后则任何人都可以发表作品;等等。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二、署名权(一)含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二)内容1、作者有权主张作者身份;2、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等。第一节著作人身权在各项人身权利之中,署名权的人身专属性最强,因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表现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的情况下仍保留自然人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另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虽然著作权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但署名权也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思考:在一个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未经他人同意。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思考:姓名权与署名权的区别。1.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姓名权是的主体范围是所有人,没有限制。而署名权的主体仅限于创作过作品的作者,它的主体范围相对比较小。2.二者的权利不同。姓名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而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或署假名,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在改编、翻译等演绎作品上署名,以及在作品被以表演、播放、录音录像、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时要求标明或说明原著作者姓名的权利。3.二者的权利延伸和限制不同。姓名权在人的生命存续期间不可转让、不可放弃,除了人的死亡可以导致姓名权终结以外,别无其它限制。署名权在作者死后由国家给予永久性的保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者必须放弃署名权。如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这时作为受托人的作者不能再行使署名权。4.二者在与财产权的关系方面不同。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项基本权能,而著作权又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所以署名权往往与财产权紧密相连。而姓名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相对要松散得多。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即对作品内容进行改动的权利,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3、4项)。虽然,法律上将这两项权利独立并列,理论上一般认为它们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正反面。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复制权,即制作作品复制件的权利。复制的方式很多,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等。复制可以是大量的,也可以是唯一的。复制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将平面作品转换成立体作品或者将立体作品转换成平面作品也是复制。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二、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发行权受到权利耗尽原则(又称为“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即权利人售出或者经其许可售出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之后他便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件的支配权,他人得自由地进行再次销售。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三、出租权出租权,即有偿地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作品的权利。法律明文规定,权利人只对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享有该权利。四、展览权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随着原件财产所有权而转移(《著作权法》第18条)。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五、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表演权包含两层含义,即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其中现场表演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表现手法再现作品,例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等。而机械表演则是指借助唱片、录像带或者电影胶片等再现已录制的表演。六、放映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等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包括放映幻灯片、放映电影等作品的权利。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七、广播权广播权,即向公众广播作品的权利。该权利所指的广播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老式的单纯有声广播,也包括新式的视听广播(即电视);它既包括有线广播,也包括无线广播;它还包括直接的广播和对广播的转播,等等。八、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网络传播的特征如下: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可以是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即不包括点对点的传播方式,例如发送电子邮件;公众成员可以单独选定接受作品的时空条件。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九、摄制权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3项)。十、改编权改编权,即适当改变作品,以便满足特定场合需要的权利。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十一、翻译权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5项)。十二、汇编权十三、其他权利第六章著作权取得和期限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一、自动取得制度: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二、注册取得制度三、我国的制度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三、我国的制度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办理著作权软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而是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并由国家有关机关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人身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同财产权一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其原因是由于发表权同多项著作财产权紧密相连。《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二、财产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二、财产权的保护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思考题1、如何理解著作权的内容?2、如何理解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原告:胡计海,男,大学副教授被告:刘凯旋,男,大学讲师原告和被告是同事,胡为副教授,刘为讲师。2001年初,为参加在京举行的国际建筑师大会,胡计海撰写了几篇专业论文,准备寄给大会组委会时,刘凯旋觉得论文写得不错,要求胡计海将其中两篇论文给他,胡爽快地答应了。刘凯旋为报答胡计海的劳动愿意支付给其报酬人民币8000元整,同时为防日后不测,刘凯旋要求与胡计海签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该二篇论文自刘凯旋支付8000元报酬之日起,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刘凯旋,即买断,胡计海认可并不得反悔。2001年2月10日,胡计海收到刘凯旋8000元报酬,将二篇论文稿交给刘凯旋,双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几天后,刘凯旋将署名为自己的该二篇论文寄给了国际建筑师大会组委会。刘凯旋因为上述两篇参会论文学术价值高而得到两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次年又被学校破格晋升为正教授。胡计海知道后,心理不平衡,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状告刘凯旋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论文署名作者为原告胡计海;刘凯旋返还论文给胡计海,胡将8000元返还给刘;刘赔偿胡经济损失50000元;撤销刘的正教授职称;诉讼费用由刘负担。被告刘凯旋辩称,他与原告间有转让协议,双方都知道该二篇论文的转让是买断性质,他支付报酬后取得论文的一切权利合情合理合法,所获奖励和荣誉应归被告所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计海和被告刘凯旋签订的论文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中一切权利全部转让(买断)依法应理解为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买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故转让协议中关于财产权的部分有效,关于人身权的部分无效,人身权仍应归作者即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转让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协议中关于财产权的部分有效,关于人身权的部分无效;(二)论文的署名权归原告,被告不得在论文上署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单选题:以下不是合法行使署名权的方式是()A.隐去姓名不署B.署笔名或别名C.署真实姓名D.署他人的姓名答案:D单选题:甲为春节联欢晚会创作了一部歌剧,甲取得该歌剧著作权的时间为()A.歌剧创作完成之日B.歌剧上演之日C.歌剧播放之日D.歌剧登记之日答案:A单选题:出版行为涉及著作权人的()A.复制权B.发行权C.复制权和发行权D.出版权答案:C40、为纪念“抗美援朝”五十周年,作家尚公于2000年2月写成报告文学《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初稿,5月修改定稿,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9月经版权登记。尚公从何时起取得正式出版的《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著作权?(00年卷3)A、2月B、5月C、7月D、9月答案:B72、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团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象并制作成光盘发售。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00年卷3,多选)A、乙作为录像制作的权利B、甲作为表演者的权利C、程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D、王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