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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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1.《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2016年3月18日附件1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应分表计量,并与共用电力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八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千瓦;超2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需求配置容量。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80瓦/平方米;与住宅一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不含商业集中(制冷、暖)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第三章规划管理第九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用地(用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线路走廊等供用电设施的规划管理。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给予保护,如需调整,应当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要按照规划的站址、走廊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纳入项目详细规划,一并审查批准。第十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相衔接。供电企业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镇电网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建设,保障住宅项目居民用电需求。第十一条省辖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项目详细规划阶段,会同供电企业统筹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通道预留、道路综合管线布置等。新建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建设开关站(所);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千伏安及以上,应按城镇规划和电网规划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力线路(含电缆)通道。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物资供应。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组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十三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即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住宅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在工程定额和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应完成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住宅项目规划红线内变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第十四条省辖市、县(市)供电企业应负责提供住宅项目供电方案的10千伏电源接入点,确定住宅项目供电方案,参与住宅项目电力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新建住宅项目受送电装置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设施的建设应与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第十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住宅项目用地红线以内相关管沟、电缆桥架、设备用房及设备基础等电力设施配套土建工程建设,住宅项目用地红线以外至10千伏电源接入点电力线路管沟,应当按照市政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和电网规划进行统一建设,避免道路反复开挖。第十六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和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道路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建成投运后,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费、维护、服务“四到户”。第十八条住宅项目正式用电投运后,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水二次加压用电、集中供热二次交换用电、安全监控等专用设施的非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第十九条住宅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公司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省辖市、县(市)已出台的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政策,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原管理政策与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2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5年版)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及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825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98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供电方案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内容。3.2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3.3开关站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千伏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及以上进线,8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3.4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分为共用配电室和专用配电室,共用配电室是指向居民一户一表供电的住宅配电室,专用配电室是指向小区内电梯、消防等设施供电的一(二)级负荷配电室。3.5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3.6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3.7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千伏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伏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3.8多层住宅:是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3.9小高层住宅:是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3.10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3.11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类建筑。4总则4.1住宅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应与电力网的运行现状、规划相结合,建设标准应安全、经济、适用,宜适度超前。4.2住宅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接入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经济的要求,调度运行方式灵活,在满足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简洁。4.3住宅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方便、操作简单、环保节能的设备,应采用标准化设计、标准设备,做到标准化、规范化,避免同类设备多种型号混用。选用配电设备应为具有良好运行业绩、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质量和技术领先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运行故障多、安全可靠性差的产品。5供电方案编制5.1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5.1.1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在选择电源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电网和用户端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5.1.2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1.3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5.1.4根据地形、地貌和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由规划部门审批路径时同时确定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电源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5.1.5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15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就近接入电网公共连接点。5.1.6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1500-5000千伏安时,应从公用开关站出线并新建环网单元进行接入。5.1.7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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