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1页共45页合同号:2013202215002701-中融-中国美林湖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2页共45页本编号为2013202215002701-的《中融-中国美林湖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3年【】月【】日于北京市西城区签署: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记载的委托人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9层联系方式:010-56372807传真:010-56372800公司网址/受托人网站: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中国美林湖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预期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中国美林湖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215002701-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3页共45页的《中融-中国美林湖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中国美林湖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中国美林湖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1.5信托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1.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简称“后花园公司”或“项目公司”)、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美林”)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及其修订、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2013202215002702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2013202215002703《保管协议》、编号为2013202215002704《资金监管协议》、编号为2013202215002705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编号为2013202215002706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编号为2013202215002707的《保证合同》、信托文件及为上述法律文件所引用的其他法律文件。1.7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1.8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9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受益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系以前述方式合法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10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1.11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指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额所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1.12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4页共45页立时,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1.13项目公司:指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是负责目标项目及八期项目(定义见下文)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公司。1.14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广州市猎德大道68号民生大厦。1.15《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202215002703的《中融-中国美林湖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16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开放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1.17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1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并最终转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1.1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1.2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1.21信托收益:指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1.22目标项目:指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国美林湖项目七期“美汇半岛”B区项目”,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清远市国用(2005)第00049号、清远市国用(2005)第00050号以及清远市国用(2005)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5页共45页第00054号。1.23八期项目:指美林湖项目八期,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清远市国用(2005)第00709号、清远市国用(2006)第01362号、清市府国用(2006)第00364号、清远市国用(2012)第02404号、清远市国用(2013)第00932号、清远市国用(2013)第00934号、清远市国用(2013)第00936号以及清远市国用(2013)第00938号。1.24元:指人民币元。1.2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26年/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1.27月/信托月度:指本信托成立日(含当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不含该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1.28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1.29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按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信托计划到期终止、延长期结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1.30开放期:指本信托计划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的运用情况、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等情况自主决定设置的用于继续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间、募集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各项事宜均由受托人自行设置,且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对开放期进行调整。1.31开放期结束日:指开放期募集成功日(即开放期募集信托资金达到募集数额标准后受托人宣布开放期募集成功之日)或开放期期间届满募集资金未达到数额标准且受托人宣布开放期募集不成功之日。1.32推介期:指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第二条信托申明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6页共45页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第三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成立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八期项目符合“四三二”条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后用于八期项目的开发建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四条信托财产4.1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4.2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第五条信托计划类型5.1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第六条信托计划的规模、结构与期限6.1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人民币50,000万元(实际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下同),共分为50,000万份信托单位。6.2信托计划期限6.2.1信托计划期限为18个信托月度,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计算。6.2.2在第18个信托月度期限届满时,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仍不足以满足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7页共45页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受托人自主决定进入延长期,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该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或虽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已足以满足全部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6.2.3在信托计划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足以满足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向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向全体受益人分配完成后,信托计划即终止。6.3信托计划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运用情况、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等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期继续募集信托资金,并自行设置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间、募集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各项事宜,受托人应及时对相关情况在其网站()进行披露。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7.1管理运用方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八期项目符合“四三二”条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后用于八期项目的开发建设。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信托财产专户中存在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用途。7.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7.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第8页共45页7.4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7.5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7.5.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7.5.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