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资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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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资格培训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薛琦三种专利的审批要求(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保密审查法规:专利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八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①保密审查适用范围发明专利申请a、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b、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②保密专利申请的提出和确定•保密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也可由专利局提出。•保密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提出保密请求的申请进行保密审查。a、保密请求的提出-由申请人提出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内)用书面方式提出保密请求。-由专利局提出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挑选出来。b、保密的确定保密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对已经提出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保密的通知。③保密专利申请及专利的特点和解密其特点为程序特殊审查基准不变。解密—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书面提出,也可由专利局提出解密。a、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保密审查员应当对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案卷位置状态卡进行管理。-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b、解密的程序-解密请求的提出第一、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书面提出解密请求。第二、由专利局提出:专利局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提出解密。-解密的确定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按一般专利进行管理。2、明显缺陷审查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①设置明显缺陷审查的目的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尽早结束审查程序并驳回②明显缺陷审查的范围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查。3.请求书合法性审查发明名称,发明人,申请人合法性审查,签字或者盖章4.申请文件格式审查①权利要求书②说明书③说明书附图④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5、手续合法性审查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代表人(略)②要求优先权(略)③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a、适用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细则31.2属于上述第(1)种、第(2)种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的,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b、证明材料细则31.2及.3在申请专利时提出不丧失新颖性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对于上述第(3)种情况,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④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而启动。a、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法35.1细则90.1(2)及93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起三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法36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b、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对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按下述要求进行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时,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了实质审查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经补正仍不合格的,或者实质审查费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实质审查请求合格的,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应当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⑤要求提前公开(略)⑥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略)⑦撤回专利申请(略)⑧修改申请文件等(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①实用新型的定义②审查指南中有关实用新型保护对象的相关规定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b、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C、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内容①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修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②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内容与发明专利初审内容的比较③有关实用新型单一性的要求法31.1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当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④有关“不是新的技术方案”的要求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可得出以下结论的a、有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b、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了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c、出版物上已经公开了相同的内容;d、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的申请,经审查不属于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情况;e、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例如,塑料袋与装在其中的宣传板共同组成的防水宣传板等;f、要素关系变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例如,与现有台球桌形状构造相同但尺寸小一倍的小型台球桌等。⑤关于“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依据法33条。细则51.2及.3a、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两个月内主动修改。还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b、申请人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得到的内容或者直接等同物,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从申请中删掉某个或者某些特征,也有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并作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附图表示出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过的技术特征,并加入了不能直接从原说明书附图中得到的技术内容描述的,被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c、应当注意的是:-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惟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三)外观设计初步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①外观设计的定义(略)②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以下属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3款规定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实例。a、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b、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c、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d、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组件的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产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仅当这样的插接件和其他可与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e、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f、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g、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h、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i、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j、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的内容①审查文件的格式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a、请求书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类别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设计人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2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b、图片或照片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c、简要说明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d、外观设计专利分类②单一性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③简要说明撰写细则28.2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a、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b、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c、产品的透明部分;d、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e、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f、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g、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h、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i、设计要点。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④明显缺陷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⑤外观设计的分类审查a、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作出。b、请求书中没有记载产品所属类别的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相应当的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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