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本章预习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学研究的重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种类。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它合同。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解释与争议处理4.1人身保险合同概述4.1.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一个经济生活中的概念,也可以称为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合同才会被法律确定其名称和特定的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同时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国外允许电话投保和E-MAIL投保,但最终还要以出具保单作为保险关系成立和有效的证明。3.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附和性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订,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就属于附和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定,经监管部门审批。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投保人购买保险,要么附和保险人的合同,即同意合同条款并购买该合同;要么拒绝购买该保险,一般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力。即使需要变更某项内容,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因此,在附和性合同中,保险人较之被保险人处于明显优势。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这种附和性,当合同双方对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某些词意理解有分歧时,法院通常会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不过,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保险客户亦部分地获得了与保险人平等协商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力,因此,固定格式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某种条件下亦存在着修改的可能;个别保险业务甚至可以临时协商、订立无既定格式的人身保险合同。4.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危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即一定要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只是当承保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的义务。这也正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5.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人身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每个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4.1.3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1.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形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将不属于人寿保险合同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归为健康保险合同。2.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合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一般而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医疗保险合同属于此类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为定额给付合同,是事先由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的许多险种均属定额保险,特别是寿险。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本身是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只能由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金额。3.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个人保险是以一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单个人身保险合同居多。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例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联合保险中的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果保险期限内无一死亡,保险金给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四类。在一般的保险合同分类当中,还有一种按照保险标的的数量和性质进行分类的方法,将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结合人身保险,可以将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集合人身保险合同和综合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单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数的投保人都针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进行投保。集合保险合同是将多个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集合在一起,而对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中,以同一雇主或团体的全部或部分受雇人或会员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保险单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都是集合保险合同。集合类人身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单个的被保险人的赔偿按个人人身保险的赔付方式赔付,即在个人的保险金额限定下,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全额或比例赔付。综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性质不一定类似的众多的保险标的,但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无特定的保险标的,而是仅以一定标准限定标的的范围,并按此范围内的所有标的来规定一个总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此类合同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常常面临同一危险因素的情况,可以用在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4.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可分为有效人身保险合同、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有效人身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实施的人身保险合同。可撤消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述不真实,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合同另一方违背合同而取消合同的权力的人身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人身保险合同在变更、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变更或者撤销由权利人决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又可以称为相对无效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合同主体不合格。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合同内容超越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③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投保人是受欺诈而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④无效代理。如该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不再具有代理权限。⑤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订立合同的手续不完备。法律认为以上这些人身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身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5.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长期保险合同、1年起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大多数都属于长期保险业务。1年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为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1年期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也可以是1年期保险。短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许多险种为短期保险,如航空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仅仅为一个航程。4.1.4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和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设计内容格式,投保人投保时依投保单所列的内容逐一填写,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单一般都会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开始认领年金年龄、领取方式、领取标准、红利派发形式;保险费和付款方式;告知事项;投保人签名已申请时间等。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构成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投保单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合同成立。2.暂保单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订时自动失效。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暂保单的签发通常发生如下情形: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准,在未获准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尚待商洽的,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或者保险代理人承揽到业务后,暂时还没有办妥全部手续时,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为出口结汇需要,在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进行结汇。3.保险单保险单,又称保单,即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它包括前述人身保险合同内容中的所有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最为重要的书面形式。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