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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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形象,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反假货币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反假货币工作的组织建设、人员要求、工作职责、业务管理、工作规程、基本要求和反假货币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及信息交流等管理内容。第三条《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第二章组织建设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第五条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应由政府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应由行长担任。第六条各级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其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认真开展反假货币工作。第七条为确保反假货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银行应配备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管理较全面的同志负责辖区反假货币工作,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其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假货币工作,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为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人,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三章人员要求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和要求:(一)熟悉和掌握反假货币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熟悉和掌握反假货币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二)必须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第十条《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三)人民币常识及防伪特征;(四)港币和外币常识及防伪特征。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对其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计划的书面申请。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第十三条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市中心支行应及时组织考试准备工作,并将考试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考试方案批准后及时组织考试,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全省考试的管理工作。考试结束后5日内,各市中心支行应完成考试成绩统计和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上报考试总结工作,并及时领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第十四条《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每两年审核一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审计划书面申请,各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年审工作,年审工作通过考试形式进行。第十五条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缴当地人民银行。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定期向政府部门汇报反假货币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向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三)对下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检查指导和工作考核;(四)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信息的收集、交流、反馈和上报工作,及时编发《反假货币工作简报》;(五)制定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并适时开展总结表彰工作;(六)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七)完成好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银行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辖区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相关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在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与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三)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适时组织各项反假货币活动,推进反假货币工作深入开展;(四)督促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反假货币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宣传教育工作的经常化;(五)做好货币的鉴定和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交接工作;(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对破获假币案件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七)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编发交流工作;(八)做好反假资料归类存档和票样的管理工作;(九)保证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子系统的正常运行;(十)完成好上级行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反假货币工作顺利开展;(二)认真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反假货币工作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上报当地人民银行;(三)组织和开展爱护人民币、反假货币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四)认真做好假币的收缴、登记、保管和交接工作。加大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措施,防止假币流入流出;(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货币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货币鉴定工作;(六)对本系统、本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方面的信息及时收集整理上报、编发交流;(七)完成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银行应结合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管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促进反假货币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反假货币工作纳入业务管理考核,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误收误付假币,确保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中心应负责所辖营业机构对外付款和自助银行的用款,并确保款项质量安全。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置稳定的二线专职清分整点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营业收进款项的清分整点工作,对不具备设置二线专职清分整点工作岗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对外付款应使用经其现金管理中心清分整点的款项,坚决杜绝办理人民币业务边收边付现象,确保对外支付款项的安全。第二十三条为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中心专职清分整点人员和营业机构二线专职清分整点工作岗位人员备案制,上报当地人民银行,未经备案专职人员清分整点的款项不得对外支付。第二十四条建立防伪机具安全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防伪机具安全管理工作,营业使用和供客户使用的防伪机具应当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符合安全稳定的要求,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营业机构每日营业开始前,应逐一检查防伪机具安全运行状况和防伪功能开启状态,并做好安全检查登记备查(附件1)。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定期不定期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安全管理和防伪机具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促进反假货币工作规范化。第六章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一)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收缴过程始终在持有人的视线之内);(二)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背面(正面在水印窗、背面在中间位置)加盖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制的“假币”印章,“假币”印章统一使用蓝印色,加盖的“假币”印章清晰规范;(三)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收缴,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四)向持有人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要求序时编号、内容齐全、印章清晰;(五)告知持有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六)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七)对收缴的假币,应逐笔序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附件2)。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银行接收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缴的假币,经清点无误后,按照操作程序进入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管理子系统,完成信息录入、打印收入凭证(收入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上缴单位)和账务登记。当日业务结束,应做好日结工作。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对持有人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进行鉴定时,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一)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二)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到鉴定单位;(三)鉴定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四)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鉴定单位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告知原因;(五)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六)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由收缴单位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同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要求内容填写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七)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内容填写完整、印章齐全的《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三十条各级人民银行对持有人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假币的,按照操作程序进入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管理子系统,完成信息录入、打印《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均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收缴单位,一份交持有人),进行账务登记。当日业务结束,应做好日结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银行应每季度末前5日内集中收缴辖内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收或收缴的假币,按照操作程序进入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子系统进行登记,并做好入库保管工作;各市中心支行应每季度末前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上报辖区假外币统计季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第三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营业终了,应将当日收缴的假币交指定的工作人员集中入库保管,实行单独管理。凭《假币收缴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每季度应向其上级行(社)集中上缴假币。上缴假币时,应填制《上缴假人民币统计表》(附件3)、《上缴假外币统计表》(附件4)一式两份,随假币实物一并报送上缴。假币实物交接后,凭接收行加盖有关印章的《上缴假人民币统计表》、《上缴假外币统计表》的回单冲销《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第三十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末前5日内应根据本辖区、本单位集中收缴的假币,逐笔序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集中收缴完成后,填制《上缴假人民币统计表》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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