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总论新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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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本章分为五节: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定义(法第10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含义:1.性质:特种合同2.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3.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的的保障性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对价的悬殊性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时性(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不要式合同∧要式(成立)2.双务合同∧单务3.射幸合同4.附合合同∧议商--说明义务、疑义解释(30条)5.诺成合同∧实践(成立)投保方保险人保险费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人【保险人】(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2.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3.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4.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二)投保人【投保人】(概念)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2.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周岁)。3.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4.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概念)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3.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四)受益人【受益人】(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法律特征:1.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2.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3.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或变更。(39)4.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5.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胎儿?死者?受益权的性质:1.赋予权2.期待权3.特定权---优于继承权4.不能被继承(日本例外)受益权的行使顺序:(法第40条)原始受益人(第一顺位)---后继受益人---继承人受益权的行使时间: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的限制及相互影响:(法第43条)?部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五)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概念)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责任承担与表见代理: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六)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概念)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责任承担: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其性质密切相关。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保险单证---保险合同标准化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干预的原因1.投保单---了解合同、表达要约、诚实告知2.保险单---正式记载合同内容,是履约依据3.保险凭证(简化保单,适用团体险和责任险)4.暂保单(临时保单,适用财险)效力等同于正式保单,有效期短。5.批单---变更凭证,效力优于保单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一般程序1.投保人要约2.保险人承诺(二)特殊程序法定强制保险:公证执业保险、个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职业保险、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客观存在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三)保险合同成立不需要具备的要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保险费的交付。(13\14)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保险合同有效1.主体合格(适格)保险人: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分业经营)投保人:行为能力2.内容合法保险标的受益人指定3.意思真实诚实告知义务特殊有效要件1.危险存在无危险无保险2.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特殊有效要件4.死亡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及认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须被保险人不是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四、保险合同生效1.一般情况2.附生效条件3.附生效期限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1.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保无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超范围经营无效代理2.内容不合法保险标的违法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3.意思不真实不诚信---隐瞒或欺诈不自愿---胁迫*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没收违法所得某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外出推销保险,某甲作为投保人,用别人的果园以自己的名义和编造的假名字与推销员以填写保单的方式投保多项,对此,保险推销员完全知情。其中一部分出险,保险公司派人勘查现场后予以赔付,一部分由于当年没出险,某甲并未得到赔付,以后某甲又以同样的方式投保数项,共累计得到保险赔偿十几万元。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基本条款(法第18条)(二)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2.保证条款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3.协会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一般原则整体解释---考虑合同整体内容公平解释---解释结果须公平合理合法解释---解释结果不得违法尊重文义---不得任意推测曲解(二)特殊原则1.效力规则---冲突规则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手写的优于打印的条款保险单优于投保单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2.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案例032】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英国判例]由1536年英国判例确立:理查德·马丁将他的业务从海上保险扩大到人身保险,并在1536年6月18日为其一个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十二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故无须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给付保险金。某砖瓦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等。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大雨不是暴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测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才是保险合同中的“暴雨”。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纳保险费(依约定)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一次付清,也可约定分期交付。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分期交纳,但按保险惯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十一条保险单证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被保险人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保险才开始生效。以后各月的保险费都应在当月份内交付,保险公司没有催告义务。宽限期?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后的交费享有一定的宽限期。(通常1-2个月)效力中断与复效但投保人在宽限期之内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以后,如果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恢复。第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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